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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监察委电话转通知后到案说明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

2019-07-09 21:47 次阅读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松原市宁江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使用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诈骗罪、行贿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5月17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职检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行贿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诉机关分别于2018年7月12日和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补充侦查的证据,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松原市宁江区某镇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在国家进行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试点工作粮豆轮作项目中,将不符合项目要求的非在册土地冒充第二轮土地承包登记在册地块,向宁江区某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申报粮豆轮作补贴,骗取国家粮豆轮作补贴款共计人民币218339.70元。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崔某、杜某、王某、尹某、王某1、狄某、鲍某、贺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

2017年8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找到时任宁江区某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崔某(另案处理),提出让崔某在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试点工作粮豆轮作项目中给予帮助。崔某答应后,使被告人王某的合作社所申报的非在册地块顺利通过审批。而后,被告人王某送给崔某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孙某、杜某、崔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在犯罪后,主动到有关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行贿罪无异议,但被告人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意见如下:

1、涉嫌诈骗罪中被告人系自首,应依法减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系自动投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向司法机关及有关组织投案的,属自动投案。

庭审中被告人陈述,某镇纪委在2017年3-4月曾三次电话通知,宁江区纪委监察委要被告人去配合接受调查。其接到这三次电话后,第一次自己去的区纪委监察委,第二次、第三次按照和某镇纪委的约定,在家等待,镇纪委人员到来后一起去的区纪委监察委,配合接受调查。庭审中,某镇纪委副书记刘某、副镇长王某出庭作证,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而且王某证明其同去当天即是被告人被留置的日期。

卷宗监察委出具的到案经过也能证实,被告人接到电话后和镇纪委同来的区监察委,此种情况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因为,被告人在接到某镇纪委的电话通知后,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在家等待,也可以逃离,甚至在镇纪委人员到来后,被告人也可以拒绝和他们同去区纪委监察委,镇纪委又不具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职能,但被告人均没有那么做,而是选择主动到案,将自己置于区纪委监察委的控制下,说明归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应认定自动投案。

其次,被告人系如实供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所谓主要事实,是指能够对案件及时侦破与审判起到关键作用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本案涉嫌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即是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国家粮豆补贴款的行为。被告人在归案后2018年4月21日的第一份讯问中即如实供述了将不在册地申报骗取补贴款的事实。需要强调的是,被告涉嫌的诈骗罪并非职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不构成自首的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不适用本案。综上可见,被告人即自动投案,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应对其减轻处罚。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故可从轻处罚。

3、案发前,被告人没有退回涉案21839.70元,确是因其没有算清楚应退回的补贴款总额,而并非主观上不想返还。对此,卷宗五99页某镇政府出具的“某镇关于某村退回2017年粮豆轮作补贴和玉米补贴问题的说明”也能予以证明。即使镇政府在核实补贴款时,也没有计算正确,认为是821760元,而不是实际的1041072元。试想,80余万元其都己经返还,还会差这218339.70元么?辩护人此说并非系无罪辩解,只是想说明其主观恶性相对较低。

4、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所得218339.70元,被告人已主动上缴,故可依法从轻处罚。

5、被告人对自己骗取补贴款及行贿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主动表示愿意接受罚金,悔罪表现明显,故可依法从轻处罚。

6、被告人曾荣获国家级劳动模范等多项荣誉,虽然功不抵过,但还请法庭念其一贯较好的表现,对其从轻处罚。

7、被告人年高体弱,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曾两次住院治疗,恳请法庭本着人文关怀精神,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存在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及诸多从轻处罚情节,故辩护人在此恳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对其予以缓期执行,让其回归社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调查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区监察委于2018年4月17日对王某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使用留置措施。

2、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扣押杜某104.01072万元。

3、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建议对王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4、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区监察委工作人员在办理王某在国家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补贴项目违纪违法问题过程中,发现其向宁江区某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崔某行贿10万元的线索后,经大量周密细致工作,遂查清被调查人王某行贿1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22日,区监察委第一纪检监察室接到领导批示,反映王某涉嫌违纪问题的线索,经大量周密细致工作,遂查清被调查人王某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22日,区监察委员会对王某问题进行初核,2018年4月17日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某镇纪委,让其部门派陪送人员将被调查人王某带至区纪委监察委谈话室后,区纪委监察委工作人员将其带至松原市纪委监察委廉政教育中心。

2018年4月27日王某在松原市纪委监察委廉政教育中心陈述了自己涉嫌犯罪问题并亲笔书写忏悔录一份。

5、被审查人自然情况、公民户籍信息和现实表现证明:证实王某自然情况,无前科劣迹。

6、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人大代表、党代表情况、会议记录、松原市宁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证明、宁江区某镇某村三委班子成员名单、宁江区村党组织换届结果报告单、宁江区村委会换届结果报告单、情况说明、关于终止王某同志某镇党代表资格的情况说明:王某于2000年4月至2018年3月22日任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某镇某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某是松原市宁江区第六届人大代表。2018年5月11日,宁江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接受王某辞去宁江区第六届人大代表职务。2018年5月17日,中共松原市宁江区某镇委员会召开第四届党代会第二次会议,一致表决同意终止王某同志党代表资格,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7、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2018年5月17日,收缴王某违法所得218339.70元。

8、汇款凭证、银行明细清单:2017年8月21日,杜某给孙某汇款10万元。

9、松原市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领导小组提供文件:

松原市宁江区2016年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2016.10.14):试点范围某镇1.5万亩,粮豆轮作某镇实施面积0.51万亩。补贴内容粮豆轮作是指对玉米改种大豆的收入差距给予资金补贴。粮豆轮作补贴500元亩。

宁江区2016年度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调整方案:粮豆轮作某镇实施面积0.7965万亩。粮豆轮作补贴320元亩。

2017年第一次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粮豆轮作补助定为320元亩。

关于调整2016年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专家组意见:建议种植大豆补贴从原来的7500元公顷降至4800元公顷。

农业部财务司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做好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推进落实方案》的通知、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吉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推进落实方案》的通知:2016年吉林省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补贴资金1.2亿,每个试点县补贴资金3000万元。补贴内容有粮豆轮作。实施面积10万亩以上。

10、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领导小组文件: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主要技术及监管工作流程(2015.10.25):粮豆轮作监管流程为,首先由农民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向所在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站递交补助申请,然后项目监管单位对受理的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看准备实施粮豆轮作的田块(面积≥10公顷)是否符合项目要求。将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申请报农业局包保领导检查同意后,项目监管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主体同意开工作业。再次对已实施粮豆轮作的地块面积进行核实,发放补助资金,同时填写资金补助表。最后由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收回资金补助回执单。

11、松原市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2017年度松原市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某镇粮豆轮作工作协议书没有加盖宁江区农业局公章和法人章的情况说明:经调查,关于2016年度-2017年度松原市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某镇粮豆轮作工作协议书没有加盖宁江区农业局公章和法人章的原因系某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法定代表人崔某没有去农业局盖章。

12、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粮豆轮作的相关文件:

松原市宁江区某镇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王某,成立日期2011年8月30日。

粮豆轮作协议书:2016年12月18日,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王某与宁江区农业局签订粮豆轮作协议书,合作社承担3925亩粮豆轮作任务,按照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粮豆轮作任务,确保每片项目区面积不低于10公顷。项目地块必须是第二轮土地承包登记在册地块。合作社按照项目方案要求完成粮豆轮作任务,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每亩320元资金补助。

2017年3月2日,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申请建设内容为粮豆轮作,计划开工时间2017年4月25日,完工时间2017年5月10日。有王某签字,有某镇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人崔某签字,有某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王某签字。

2017年4月15日,给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发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开工许可通知。崔某、王某均签字。

2017年8月18日,王某、崔某、王某签署了2016年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完工表。承担任务面积3925亩,实际完成3657亩,补助资金1170240元。

2017年6月25日,崔某、王某签署了2016年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现场勘察表8份,对8个地块进行勘察,分别为南岗地246亩,东南地119亩,黄壕地998亩,杨树林384亩,东大地1332亩,小北地119亩,腰节地314亩,屯北145亩。

13、宁江区某镇人民政府预算专户明细,复印于某镇财政所:2018年2月12日松原市宁江区财政局拨付某村黑土地保护利用补助金两笔,1170240元和235520元,共计1405760元。

14、2017年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17年大东地种植大豆得玉米补贴统计表:表中统计面积、单价、金额与实际情况一致。

15、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表(2018.5.1):

项目面积补贴标准金额(万)

黑土地保护获大豆补贴总面积3657320元亩117.024

在册面积406.665320元亩13.01328

非在册面积3250.335320元亩104.01072

大东地获玉米补贴总面积328.485184.25元亩6.052884

种植小麦获玉米补贴总面积203.46184.25元亩3.748751

收缴情况上缴时间上缴款金额(总金额:87.828万元)

2018.3.1266.656;2018.3.1921.172

16、2017年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麦地复种大豆台账面积统计表:表内统计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相一致。

17、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17年村民入社土地面积明细表:村民土地详细情况。

18、证明(某镇某村,2018.4.22):经统计,2017年合作社在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补贴项目中,大豆种植面积实际完成3657亩,其中在册面积406.665亩,非在册面积3250.335亩。

19、证明(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5.1):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中,粮豆轮作内容是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投资额和补贴标准分配到各乡镇,由乡镇负责落实到合作社,由各合作社具体实施。实施过程严格按照《松原市宁江区2016年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操作,实施方案附表《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申请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开工许可通知》、《2016年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现场勘察表》、《2016年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完工表》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职责,每个环节都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乡镇农业站作为监管主体负责确认地块种类是否符合项目要求、种植面积是否真实达标进行现场勘查和测量。乡镇政府负责监督和审查。

20、区财政局提供的2016年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完成情况表及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某镇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面积3657亩,每亩补贴标准320元,补贴资金共计117.024万元。于2018年2月12日拨付。

21、关于申请拨付粮豆轮作补助资金的请示(2017.11.24):松原市宁江区黑土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粮豆轮作补助资金1223.42656万元。

22、宁江区财政局关于拨付2016年中央财政黑土地保护利用补助资金的通知(2017.12.13):拨付全区2016年中央财政黑土地保护利用补助资金1223.42656万元,其中某镇254.88万元。专项用于黑土地保护利用粮豆轮作补助。

23、区财政局关于2016-2017年度黑土地粮豆轮作项目拨款情况说明(2018.4.18):按照省、市、区“黑土地粮豆轮作项目”相关工作要求,项目实施主体为松原市宁江区黑土地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我单位只负责资金拨付事宜(财政部门不参与行业主管单位具体业务操作),以该“办公室”自行验收合格后向我方出具的《关于申请拨付粮豆轮作补助资金的请示》(附工程进度情况表格)为依据拨款。具体流程为我局农财科制作拨款文件转国库科,由国库科将资金拨至相关乡镇财政所,再由财政所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兑现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24、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2017年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补贴标准确定说明(2018.3.20):2016年度-2017年度宁江区粮豆轮作补贴标准为4800元公顷,此补贴标准系按照《2016年度吉林省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推进落实方案》要求,由宁江区黑土地保护项目专家组结合宁江实际评审确定,经2017年第一次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领导小组会议通过,最终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政府文件《松原市宁江区2016年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

25、某镇关于某村退回2017年粮豆轮作补贴和玉米补贴问题的说明(某镇人民政府,2018.5.2):2018年3月7日,某镇党委、镇政府组成核查组对某村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粮豆轮作种植地块问题和重复申报玉米补贴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经核实,发现此合作社用非在册地申报粮豆轮作补贴171.2公顷(2568亩),非法得到补贴821760元;某村民委员会为种植大豆地重复申报玉米补贴面积22公顷,重复得到玉米补贴款56512.50元,以上款项王某主动向镇政府退回,2018年3月12日退回666560元,3月19日退回211720元。附转款票据。

26、办案说明:王某退还赃款扣押清单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王某4月23日、5月1日的询问笔录提取自宁江区纪委监察委《王某审查卷宗》中原件。狄某4月24日的询问笔录提取自宁江区纪委监察委《尹某审查卷宗》中原件。尹某5月1日的询问笔录提取自宁江区纪委监察委《尹某审查卷宗》中原件。鲍某5月1日的询问笔录提取自宁江区纪委监察委崔某调查卷宗中原件。卷宗中孙某、王某1笔录复印件复印于崔某调查卷宗。

27、情况说明:2018年4月24日,宁江区纪委监察委派出工作人员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宁江支行,调取某镇某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某以及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相关个人、组织的银行账户信息。银行提供王某、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明细清单,通过对比银行交易明细记录,发现存在以下情况:

2018年2月12日,宁江区财政局通过银行将两笔大豆补贴款汇入松原市宁江区某镇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行账户上,一笔是235520元,一笔是1170240元,总计1405760元。

2018年2月13日,王某利用职权,将松原市宁江区某镇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行账户上的135万元整,转存到王某的个人农业银行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2018年2月13日由松原市宁江区某镇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账户转存至王某账户上1350000元整。

28、松原市宁江区监察委员会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回执):2018年4月24日,查询王某存款等。

29、复印于“王某审查调查卷宗”材料:财政直接支付凭证,2018年2月12日,松原市宁江区财政局向由松原市宁江区某镇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账户转款两笔,分别为1170240元和235520元。2018年2月11日由松原市宁江区某镇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收据,金额235520元和1170240元。附“2016年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完工表”两份。

30、庭审中辩护人提交的王某获得的荣誉证书:2003年12月,王某被授予松原市特等劳动模范。2004年9月,王某被授予吉林省特等劳动模范称号。2005年4月,王某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31、松原市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018年8月2日,王某因高血压病、脑梗死被送往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32、松原市宁江区纪委监察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出具的情况说明:2018年4月17日,被调查人王某第一次到宁江区纪委谈话室接受组织调查谈话。在谈话中被调查人王某主动交代其在2017年宁江区某镇粮豆轮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知申报粮豆轮作项目必须为登记在册土地,又申报了非在册土地3250.335亩,以骗取国家粮豆轮作补贴资金。后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王某主动供述的上述诈骗行为事实属实。附:2018年4月17日王某谈话笔录一份(提取自区纪委监委《王某审查调查卷》)。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工行卡内10万元的相关情况。

第一、二份:我丈夫叫崔某。工作人员出示的卡号6222020809002XXXXXX借记卡,户名是我本人,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2017年8月21日杜某向我卡内汇入10万元钱。这笔钱来了之后,当时崔某和我说在工作中给王某帮助了,王某给他的10万元好处费,具体崔某和王某之间是怎么的工作关系我不清楚,我也没细问。这10万元钱我于2017年8月23日支取后,又在中国工商银行存了10万元存单。定期存单账号是0809121002015XXXXXX。我认识到这10万元钱不是崔某应该得的,我现在会积极配合组织将这笔钱上缴。

第三、四份:崔某没向我要银行卡或银行卡号,2017年8月份,松原地震,我去哈尔滨躲震,崔某正常上班,我回来后,才知道崔某用了我的工行银行卡。这张卡是给我家孩子买保险开户用的,放在床头柜了,我从哈尔滨回家后,崔某说这张银行卡内有点钱,让我存一下,先不要用。我没问崔某是什么钱,他也没说。这钱我支取出来后做了一张10万元的存单。崔某没说卡里多了多少钱,我去支钱时才知道卡里多了10万元。

(崔某说“这钱不能动,让你存上”是什么意思),我当时没想那么多,我认为是他和朋友之间做生意转账用的。我当时没想到这10万元钱来路不明或是崔某的非法所得。我一直不知道这10万元钱是王某送给崔某的好处费,直到你们上次找我来调查这10万元钱的事情,我分析猜测是王某给的好处费。我在4月22日、5月1日的询问笔录中证实崔某对我讲在工作中给予王某帮助,王某给崔某10万元好处费,实际上崔某没说过这话,是因为你们问王某和崔某的情况,我想到这10万元可能有问题,猜测是崔某在工作给予王某照顾,王某给崔某好处费,所以我才顺口说崔某说这10万元钱是王某给他的好处费,我才向组织交代的这些。想着抓紧把这10万元钱上交组织,好减轻对崔某的处罚。

2、证人崔某的证言:玩忽职守和受贿的经过。

第一、二份:我在某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任站长一职,还兼任某镇关工委副主任。我爱人叫孙某。2017年12月份,我因公车私用被宁江区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从1996年1月我在某镇任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的职责,我负责站内的全面工作,主要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农作物品种的试验示范。

2017年国家开展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补贴工作,我参与此项工作了,主要负责补贴的申报、踏查、测量、核实、验收等,主要核实申报的大豆种植面积以及申报条件。合作社的申报流程:镇上开布置动员会,各合作社向我口头申报种植面积,由我代表农业站进行统计汇总,签订粮豆种植协议,在地块长出农作物青苗时,我根据协议书对申报的地块进行踏查、测量、审核、核实、统计,由某镇主管领导签字盖章,之后由我上报到宁江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出示的“粮豆轮作工作协议书(2016年12月18日,法人代表王某与宁江区农业局签订的协议书)”我看了,情况属实,此协议是9条款的,其中协议第7条规定项目地块必须是第二轮土地承包登记在册地块。出示的“宁江区某镇某村1某育肥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宁江区某镇某村2某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江区某镇某村3某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宁江区某镇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粮豆轮作工作协议书、项目申请书、项目开工许可通知、粮豆轮作现场踏查表、粮豆轮作完工表、种植面积统计表中监管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都是我签字并且加盖公章的,我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四个专业合作社的申报的种植面积和补贴金额准确。

(现经过调查核实,1、某育肥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完成面积是736亩,其中非在册土地面积是530亩,非在册土地获得补贴款16.96万元。2、某村2某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面积是560亩,都是非在册土地,非在册土地获得补贴款是17.92万元。3、某村3某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面积676亩,其中非在册土地面积376.44亩,非在册土地获得补贴款12.04608万元。4、某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3657亩,其中非在册土地面积3250.335亩,非在册土地获得补贴款104.01072万元。上述四个合作社非在册土地种植面积都已经成功申报了大豆补贴款,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我有责任,造成非在册的土地申报获得补贴款原因是因为我没有认真严格审核、核实,所以错误的把非在册土地进行申报获得补贴款,造成国家损失。(经过调查核实,上述四个合作社非在册土地种植获得补贴款后,现至今尚有未退还的补贴款合计人民币68.76005万元,你是否有能力偿还),我没有能力偿还。

“出示粮豆轮作工作协议书两份(1、2016年12月18日签订的。2、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乙方为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甲方为宁江区农业局)”,王某于2016年12月18日在某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签的是真实有效的。之所以形成了2016年12月23日的粮豆轮作工作协议书,是因为2017年12月末至2018年1月初,我拿的这份协议上王某的合作社签订的,当时王某女婿杜某代王某签的,我盖的合作社的章,因为当时天气冷第一个章没盖清,我又盖的第二个章。当时杜某给王某打电话,王某同意让杜某代他签字。签署两份协议是我认为王某没签协议,我又去让他补签协议,所以签订了第二份协议书。

在2017年粮豆轮作补贴过程中,我只收了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王某的好处费10万元钱,2017年8月份,王某打电话说给我10万元钱,让我对他的合作社大豆种植面积的核查工作中给予关照,我就答应给他关照,我和王某商榷后,王某要向我的银行卡内打10万元钱好处费,我当时把我妻子孙某的银行卡号告诉王某了,王某就把10元钱好处费打到孙某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里了,卡号我记不住了。出示的“卡号6222020809002XXXXXX,户名为孙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2017年8月21日,杜某汇款10万元打入此借记卡”,是王某给我的好处费。2017年8月23日,被孙某把这10万元支出来在中国工商银行存了一张定期存单内。

出示的“卡号6222020809002XXXXXX,户名为孙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2017年8月23日,支取10万元的交易记录。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存单,持有人为孙某,存单账号0809121002015XXXXXX中存入10万元的交易记录”。这10万元是王某给我的好处费,孙某支取之后存到一张定期存单内。孙某问过我这钱是怎么回事,我没说钱是怎么来的,只说给她卡里打了10万元钱,让她把钱存起来。

王某给我10万元钱就是让我在他合作社申报、审核等工作中给予照顾。王某给了我10万元钱好处费,我在给王某申报的粮豆补贴过程中给予他照顾了,我把王某申报的不符合条件的土地地块申报了粮豆补贴。除了得到王某的10万元好处费外,我没得到某镇其他合作社的好处费。我就收了王某10万元的好处费。因为我收到了王某的好处费,所以2017年王某申报不符合条件的地块,我才没认真履行责任,让王某获得补贴款。

第三份:2017年某镇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补贴工作中的包保领导是狄某,原来是宁江区农业局副局长。包保领导栏处没有狄某签字,是因为2017年9、10月份,我拿着相关表格找他签字时,他已经调走了,所以没有人签字。2017年9、10月份之前形成的表格,是我没及时找狄某签字,我把所有表格统计完之后统一找他一次性签字,等我整理完找他时,他已经调走了。

第四份:2017年国家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补贴工作,我参与了,主要负责补贴的申报、踏查、测量、核实、验收等项工作,主要核实申报的大豆种植面积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合作社的申报流程:镇上开布置动员会,各合作社向我口头申报种植面积,由我代表农业站进行统计汇总,签订粮豆种植协议,在地块长出农作物青苗时,我根据协议书对申报的地块进行踏查、测量、审核、核实、统计,之后在项目申请书、开工许可、现场踏查表、完工表处监管单位意见栏处签我名,由我加盖农业站的公章,接着我找某镇主管领导王某签字盖章,最后由我上报到宁江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根据协议规定,项目地块必须是第二轮土地承包登记在册地块,我清楚,协议中规定的很明确。因为我工作不认真,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我一定吸取教训,希望组织上能对我从轻处理。

在2017年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补贴过程中,我只收了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王某的好处费10万元钱。没收合作社相关人员的好处费。王某给予我的10万元钱,当时我在王某合作社申报补贴过程中,我给予帮助的情况下给我的。王某给我的10万元钱就是让我在他合作社申报、审核等工作中给予照顾。

第五、六份:2017年某镇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补贴实施项目,我参与了。2016年12月初,宁江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开会布置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补贴工作,会议是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王某1主持召开,参会人员是宁江区各乡镇农业站站长,会上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王某1将某镇各个合作社的种植任务下发给我,要求按照粮豆轮作协议去执行,并让我会后找某镇政府镇长赵某1沟通,镇上按照区里和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要求开的动员会,2016年12月初在某镇政府会议室开的布置动员会,镇长赵某1主持召开,参会人员有主管农业的王某副镇长,还有某镇的各村书记,他们就是各合作社法人都参加会议,会上赵某1镇长和我们大伙说种植大豆每亩补贴320元,强调要求必须种在在册土地上,种植面积10公顷以上连片土地,落实任务到各合作社,各合作社和农业技术推广站直接联系,在当时的会上各合作社的种植面积已经明确下来了,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将种植面积分配给各合作社。会后,我代表农业局和各合作社签订了粮豆轮作工作协议书,协议书也明确了项目地块必须是第二轮土地承包等级在册地块,协议书是2016年12月中下旬签订的,协议书签完之后,2017年3月初,各合作社开工之前,到农业技术推广站签订的项目申请书,我审核之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2017年4月中旬,各合作社到农业技术推广站填写的开工许可,我在监管意见栏处签字盖章,填写完开工许可之后,各合作社开始播种大豆,2017年6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带着GPS先到某村2某养殖种植合作社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地块,由各种植合作社在地块测量,我在现场看着他们测量,他们测量完,我又进行下一个合作社,之后我用了四五天时间,陆续到某村1某育肥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某村3某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相同的方法进行现场勘查,勘查结束后,我在勘查栏上签字并盖章,我将各合作社勘查结束后,制作了项目完工表,2017年8月份,我通知各合作社到我办公室填写的完工表,经确认无误后,我签字盖章了,此项工作结束后,我将各合作社的项目申请、开工许可、现场勘查、完工表拿给主管农业的副镇长王某签字,随后王某在乡镇意见栏亲自盖章,我将各合作社的项目申请书、开工许可、现场勘查、完工表整理完之后,交给了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整理材料的姓苏的女子手里了,我在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的工作就算结束了,推广中心把材料上报至区财政局,财政局将钱拨给镇财政所,由财政所发给各合作社,至于钱发没发,什么时间发都不归我负责。

在粮豆轮作项目中,我没有严格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实施的整个流程。当时量地很辛苦,我就让合作社的人自己量的地块。我没有认真核实是否是在册地,我应该到村上核实土地台账,但是我没到村上核对土地台账。总结起来我存在的问题:第一,我没有认真的核实土地的属性,也就是项目实施地块是否是在册地没有去认真核实。第二,我没到村上核实土地台账。

2018年3月初,群众举报某镇某村王某合作社种植项目存在不在册的情况,镇上指派我和石某等人组成调查组,经调查发现,某村瓜菜园艺种植合作社虚报不在册种植面积3200余亩,获得大豆补贴款104万余元,某村2某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虚报不在册种植面积560亩,获得补贴资金17万多元,某村3某瓜菜养殖种植合作社虚报面积370余亩,获得补贴款12万余元,某村1某育肥牛合作社虚报面积530亩,获得补贴16万余元。这些损失都是因为我没有严格按照流程监管造成的,我有责任。

出示的“黑土地保护项目申请书、开工许可、现场勘查、完工表中监管单位处签字”都是我本人签字并盖的章,我工作不认真,没有认真履职,给国家造成损失达68万余元,我感到很惭愧,很内疚,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如果我当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就不会发生此事。

王某在粮豆轮作工作中,按照规定他应该全过程参与,但是他就只签字,没有去现场,整个流程都没参与,他也没问我有没有不是在册土地,只问我“准不准”,是指面积测量的准不准。

我还要交代王某给我10万元的事。2017年8月,王某打电话说要给我点钱,要在粮豆补贴过程中给予照顾,因为他有不在册土地种的大豆,当时我收下这10万表示同意照顾。2017年8月中旬,当时我在单位,王某打电话说给我打钱,我说没有卡,回家之后我找孙某问有没有卡,我老伴说有,第二天王某给我打电话,我将孙某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号和户名告诉王某了,然后王某就给我打款了,这个钱让我老伴存起来了。这个钱是王某主动给我的,他没具体说为什么给我10万元钱,但是我知道他申报的地块可能有不在册、不符合要求的土地,我在审核王某合作社的土地时不要细审了,让我给予照顾,要不他不能给我钱。事实上我没认真审核,给予关照了,我如果根据台账认真审核,王某不在册的所有土地都得不到补贴款。

出示的“中国工商银行10万元存单,账号为0809121002015XXXXXX”,是王某给的10万元钱,我妻子将这10万元存在工商银行的存单。出示的“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中,卡名为孙某,卡号为6222020809002XXXXXX”,是王某汇给孙某的银行卡。我不应该收这10万元钱,也不应该给予王某照顾,我是利用工作职权,收受王某给我的贿赂,我对不起党和组织对我多年的培养,我会积极退赃。希望组织上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给予从轻处理。我是利用工作职权,收受王某的贿赂,我会积极退赃的。

3、证人杜某的证言:给崔某妻子打款和统计补贴的情况。

第一、二份(行贿经过):我是宁江区某镇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我岳父叫王某。我没给崔某转过,但我给他妻子转过,我不认识崔某的妻子,是我岳父王某给我的钱,告诉我的卡号。2017年8月21日我岳父王某给了我一个户名和卡号,让我往这个卡里打10万元现金,钱是他交给我的还是我从他卡里支的记不清了,但我8月21日当天确实往我岳父告诉我的这个卡上打了10万元现金。我岳父让我打款的时候很多,当时我并没有在意,大约在2017年秋天收庄稼时,我开车拉我岳父从合作社回家,当时我问我岳父“黄豆补贴啥时候能下来啊”,我岳父说“说不上什么时候能下来呢”,我又说“咱们咋种这么多黄豆啊”,我岳父和我说“到时候让你崔叔照顾照顾”,我就问我岳父“我崔叔凭啥照顾咱们啊”,我岳父说“不是给崔某打过去10万元钱了么”,我又说“什么时候打给他10万块钱了”,我岳父说“之前有一天让你给孙某打的10万块钱就是给你崔叔的”,然后我说“原来他俩是一家的啊”,我岳父说“是”。我岳父所说的“崔叔”是某镇农业站站长崔某。除了这次我给崔某的爱人打过钱,我没有给崔某或他爱人孙某转过账或给过现金。

我汇给孙某的10万元,是我岳父给我2000元和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我从王某的银行卡内支取98000元钱,我将这10万元钱现金在工商银行一次性汇给孙某的。

出示的“中国工商银行凭证(2017年8月21日)、个人业务凭证(填单)”,这两张凭证上杜某签名是我本人签的,工商银行的凭证是我在工商银行用我岳父王某的银行卡支取的98000元钱的银行凭证,个人业务凭证(填单)是我现金10万元钱汇给孙某的凭证。

第三份(诈骗经过):出示的“某镇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统计表”,是我代表合作社制作的,表中的情况和实际情况是一致的,内容属实。我是根据之前统计的和土地保护粮豆轮作单项表汇总之后统计制作的这张表。经我统计的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我合作社获得补贴款种植总面积面积3657亩、补贴款117.024万元,在册地种植面积406.665亩,获补贴款13.01328万元,情况属实。

出示的“某镇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统计表”,是我代表合作社制作的,表中的情况和实际情况是一致的,内容属实。我是根据之前统计的和土地保护粮豆轮作单项表汇总之后统计制作的这张表。经我统计的某村大东地种植大豆获得玉米补贴和合作社种植小麦获得玉米补贴面积和补贴款属实。

出示的“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统计表,大东地种植大豆获得玉米补贴面积328.485亩,获得玉米补贴6.052884万元、种植小麦获得玉米补贴面积203.46亩,获得玉米补贴3.748751万元钱”,统计表是我制作的,都是属实的。

4、证人王某1的证言:

第一份:2015至2016年度粮豆轮作项目协议书内容没有对土地类别作明确要求,2016至2017年度协议书明确要求必须是二轮土地承包在册耕地。2016至2017年度对土地类别有要求的原因是,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都担心粮豆轮作项目落到行洪区里,经领导小组和刘某1副区长共同商量决定,粮豆轮作项目必须落在册内地,2017年就在粮豆轮作协议书上加上了该项目落在册内地的内容。

出示的“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申请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开工许可通知、2016年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现场勘察表、2016年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完工表”,这4个表格实际上就是一套工作流程,这套流程制定是由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的,同时研究制定的还有项目如何监管、资金如何拨付等问题。项目申请书表格的前两行申请主体全称和申请建设内容,填写的是项目基本信息;第三行申请主体法人代表人承诺,是要求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合作社做出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是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否则同意放弃项目补贴,并承诺因实施粮豆轮作造成减产等情况自行负责;第四行计划开工时间,主要是对开工时间和计划完成时间做一个规定;第五行监管单位意见,监管单位负责核实合作社的申请内容;第六行包保领导意见,让农业局包保是区里主管领导定的,由谁包保是由农业局定的,主要目的就是督导,按照区主管领导的要求,农业局开会定的由尹某局长包保伯都乡和华侨农场,大洼镇是农业局王某2书记包保,某镇是农业局副局长狄某包保,新城乡是由农业局副局长张某2包保,会上还确定了每一名包保领导带一名技术人员,这名技术人员由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出。乡镇主管领导意见是因为粮豆轮作任务,是由区领导开会按照各乡镇的土地面积分给各乡镇的,由各乡镇负责落实到各村,设计这个表格的目的就是项目办要知道乡镇领导的意见,说白了我们就是想知道乡镇领导意见。

项目开工许可通知前三行的内容和项目申请书的一样,第四行监管单位意见是要求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对申请、承担粮豆轮作任务的合作社申报的地块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项目要求。第五行包保领导意见的意思,就是对发放这个许可通知包保领导应当知情。乡镇主管领导意见,就是项目办要了解乡镇主管领导的意见,如果说乡镇领导不同意,就向黑土地项目领导小组反映,由领导小组再研究。如果包保领导不同意也是向黑土地项目领导小组反映,由领导小组再研究。

现场勘查表第一行GPS编码就是量地的顺序,因为有地块名称所以GPS编码就没填;第二行GPS定位就是确定地块的经纬度,确定项目落定的地点;第三行前茬作物就是标注上年的作物和面积;第四行合作社人员签字,主要是让合作社确认以上三行信息是否准确,也证明乡镇相关人员对项目现场进行了勘查;第五行乡镇农业站意见就是要求乡镇农业站对种大豆地田间管理期间有一个检查,看是否符合项目要求;第六行乡镇意见,项目办要了解乡镇对粮豆轮作中期检查情况的意见。这张表就是在田间管理期间的现场勘查表,制这个表目的是看是否种的大豆,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项目完工表第一行承担任务面积,指的是各乡镇分配给合作社的任务和地块数量;第二行实际完成面积,指的是实际完成的种大豆的面积,也是经过测量后的面积,补贴资金就是实际完成面积乘以补贴标准;第三行合作社意见,要求合作社法人对以上两行信息进行确认;第四行乡镇农业站意见,对以上信息勘查后确认;第五行乡镇意见,要求乡镇对粮豆轮作任务是否符合项目要求进行审查。

我们为了保障黑土地项目实施,黑土地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强调监管,因为项目和资金重大,由各乡镇农业站监管怕出问题,黑土地领导小组强调必须由乡镇负主体责任,再由乡镇指定专门领导具体对该项目的审查,审查的职责要确保符合项目的要求。包保人的职责是督导。

这个是试点项目,没有成熟经验,也没有可借鉴的经验,我们第一时间就制定了宁江区的实施方案,在具体工作中由于工作需要又陆续制定了这些表。宁江区黑土地实施方案、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申请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开工许可通知、2016年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现场勘察表、2016年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完工表。

粮豆轮作项目的资金拨付是我安排工作人员根据各乡镇《2016年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做完工表》,统计出应付给各个合作社的补贴资金以及资金总额,连同《关于申请粮豆轮作补助资金的请示》、《2016年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完成情况表》报区财政局农财科,由财政局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将各乡镇的项目资金分拨给各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以“一卡通”的形式将项目资金分配给各合作社。

根据《2016年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做完工表》,假如没有乡镇农业站站长和乡镇主管领导签字,钱不能拨付出去,这两个人签字缺一不可,因为他俩有监管、审查职责。

《2016年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完成情况表》是2017年的内容,是因为2016年的项目资金是2017年实施。我不知道出示的“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申请书”某镇的为什么没有包保领导签字,某镇的包保领导应该由农业局副局长狄某签。粮豆轮作项目我负责材料归档、迎接检查等文案工作,我也发现某镇的包保领导没签字的问题,领导也找包保领导让他们补签。让包保领导补签的时候,狄某副局长已经调走了。

某镇这套表格包保领导没签字我们还归档了,因为所有黑土地的材料都放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保管,具体工作人员也发现了缺签字的问题,也和领导汇报了。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综合科负责核查,看缺什么让他们补什么。我站给你们提供的某镇某村的虚假协议书在我们黑土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管档案中,是我们没发现。

第二份:我从2006年12月至今任宁江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我的职责是负责推广中心的全面工作,农村能源环保、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有害生物预警等工作。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工作是2015年开始的,是宁江区政府成立的宁江区黑土地保护试点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黑土地保护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是由宁江区农业局承办,由我负责领导小组安排的文字整理具体包括方案制定、数字统计、材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备案、组织材料迎接上级部门检查,2015年开始实施,2016年开始种植大豆。2015年黑土地保护的方案制定及监管流程具体工作是我制作的,按照领导的指示制作的方案和监管流程。我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16年度黑土地保护调整方案,没有制定监控流程图。我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是需要制定监管流程图的,当时领导小组没有要求制定监管流程图,是宁江区农业局尹某局长在开会时要求延续2015年的监管工作流程,所以没有制定2016年的监管工作流程图,当时执行的是2015年制定的监管工作流程图。你们出示2015年宁江区农业局制定的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主要技术及监管工作流程,情况属实,2016年实施2015年的监管工作流程。监管、审查单位包括乡镇农业站和主管农业站的乡镇领导和包保领导。包保领导负责什么工作我说不清楚。

该项目第二项中规定“将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申请报农业局包保领导检查同意后,项目监管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主体同意开工”,这句话我说不清楚。

出示的“黑土地保护试点项目申请书”,监管单位意见就是各乡镇的农业站站长对申请书所申请的内容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签字盖章;乡镇主管领导意见是对监管单位上报申请书的内容审核无误后迸行签字;包保领导的监督意见是对乡镇领导的意见及监管单位的申请书内容核实无误后进行签字盖章。

出示的“项目开工许可书”,监管单位意见就是各乡镇的农业站站长对现场踏查核实,核实无误后进行签字盖章;乡镇主管领导意见是对监管单位及申请单位申请内容审核无误后进行签字;包保领导的监督意见是对乡镇领导的意见及监管单位及申请内容核实无误后进行签字盖章。

出示的“黑土地保护试点项目现场勘查表”,乡镇农业站经现场核实与实际无误后,农业站站长签字盖章;乡镇意见是对乡镇农业站及申报内容进行现场审查、核实无误后进行签字盖章。

出示的“黑土地保护试点项目完工表”,乡镇农业站对申报的内容进行现场踏查、核实无误后签字盖章;乡镇意见是对乡镇农业站及申报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无误后进行签字盖章。

第三份: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按照国家和吉林省对《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的实施意见》,结合宁江区实际情况制定我区的《松原市宁江区2016年黑土地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该方案规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的落实、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黑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方案后,组织乡镇政府落实到合作社具体实施,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乡镇政府组织农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实测,乡镇农业站作为监管主体负责现场勘查和测量,乡镇政府负责项目的监督和管理。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了《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申请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开工许可通知》、《2016年度宁江区黑士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现场勘察表》、《2016年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完工表》,这四张表已经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职责,并经签字确认。在这几张表中,涉及到乡镇签字盖章一栏都由什么人在上面签字,这个没做具体要求。在这一栏签字的乡镇主管领导或负责人的职责是对粮豆轮作项目的实施进行审查和监督。要求他们对地块种类是否符合项目要求,种植面积的真实性和乡镇农业站是否按项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和检查。地块种类的要求是在册土地。该项目实施过程中,乡镇农业站具体职责是组织该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实际操作,对项目申报、开工、现场勘查、完工全过程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审查,各乡镇农业站是该项目的监管主体。在该项目的实施工程中,实施方案中没有对村三委班子负有什么职责做具体规定,申报主体是合作社,监管主体是乡镇农业站,村上没有具体职责。

5、证人尹某的证言:粮豆轮作项目的相关情况。

第一份:我是宁江区农业局局长,粮豆轮作项目对土地类别要求必须在册内地上。

宁江区黑士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申请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开工许可通知、2016年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现场勘察表、2016年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完工表,这四张表是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的,既是工作流程也起到约束、监管的作用,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项目申请书申请主体法定代表人地址、建设规模以及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承诺,监管单位意见具体负责监管申请内容是否真实。包保领导意见一栏,明确包保领导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运行规范。乡镇主管领导意见一栏,明确申请主体实施地块是否符合项目要求,并负责监督管理。项目开工许可通知签字栏是监管单位意见一栏,主要是通过现场勘查,监督项目实施地块性质是否符合项目要求。包保领导意见一栏,明确包保领导对地块性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管。乡镇主管领导意见一栏,明确乡镇主管领导必须亲自把关,亲临现场。现场勘查表签字栏让合作社签字是为了明确种大豆的地类符合要求,面积真实。乡镇农业站意见一栏,明确乡镇农业站作为勘察人进行现场勘查,确保符合项目要求。乡镇意见一栏,明确乡镇政府对现场勘查结果进行审查,确保符合项目要求。项目完工表签字栏合作社意见一栏,明确合作社负责人对完成的面积和补贴金额是否符合项目要求负责。乡镇农业站意见一栏,明确乡镇农业站对项目完成情况是否符合项目要求负责。乡镇意见一栏,明确乡镇主管领导对项目完成情况是否符合项目要求负责。实际上这套表就是一套监管流程,这里面明确了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是粮豆轮作的监管主体,也明确了包保领导和乡镇主管领导也具有具体监督和监管职责。

我们为了保障黑土地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社,实施粮豆轮作的土地面积必须集中连片;二是实施地块必须在二轮土地承包在册地块;三是明确各级监管责任,也就是刚才我说的乡镇农业站、农业局的包保领导和乡镇主管领导负有具体的监督和监管职责。

宁江区黑土地实施方案是2016年制定的,这四个表是2017年初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粮豆轮作项目的资金拨付是根据《关于申请粮豆轮作补助资金的请示》、《2016年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完成情况表》报区财政局农财科,由财政局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将各乡镇的项目资金分拨给各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具体负责发放。

《2016年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完成情况表》是2017年的内容,是因为2016年的项目资金是2017年实施。出示的“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申请书”某镇的没有包保领导签字,因为2016年初我们就明确了每一个局领导包保一个乡镇的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对该项目搞好监督,为了确保监管到位,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这套表加上包保领导签字一栏,加强对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有序实施。当时开班子会定的,我包保伯都乡,局党委书记王某2包保大洼镇,副局长狄某包保某镇,副局长张某2包保新城乡。事实上其他三个包保领导都不同意签字,后来我又开班子会,强调你要信不着基层你就亲自到现场去,没到现场去也得履行职责,必须在该你签字的地方签字,后来其他三个包保领导都签字了,只有包保某镇的领导狄某没签。由于狄某副局长在2017年9月调离农业局,调走后崔某找没找过狄某签字我就不知道了。

粮豆轮作项目的档案材料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保管,因为王某1是该项目办公室的副主任,档案材料就交到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代为保管。档案材料的审核职责具体是由项目办副主任王某1负责,由他负责一是业务对口,二是便于该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二份: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国家和吉林省对《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的实施意见》,结合宁江区实际情况制定我区的《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综合协调、推进工作。黑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该项目内容,主要依托乡镇,由乡镇负责落实到各村,村委会联系合作社,由合作社具体实施该项目完工后,由乡镇政府组织农业站人员在村委会的配合下进行现场踏查实测。乡镇农业站作为监管主体负责现场勘查和测量,乡镇政府负责项目的监督和管理。项目办制作了《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申请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开工许可通知》、《2016年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现场勘察表》、《2016年度宁江区黑士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粮豆轮作完工表》,这四张表已经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职责,并经签字确认。在这几张表中,涉及到乡镇签字盖章一栏都由什么人签字,这个项目办没做特殊规定。在这一栏签字的乡镇主管领导或负责人的职责是对该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审查。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规定村三委班子负有什么职责,申报主体是合作社,监管主体是乡镇农业站,和村上没有什么关系。

6、证人鲍某的证言:

我是某镇镇长,2017年2月22日任命的。作为镇长,负责镇政府的全面行政工作。某镇有三个副镇长,主管农业是王某副镇长。他按照镇党委的分工,协助镇长开展工作,具体是农业技术推广站、水利所、林业站、畜牧站、机管站。

2017年2月22日我到某镇报到,到镇之前宁江区2017年国家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补贴项目工作已经召开了布置动员会,我报到之前的镇党委书记是赵某1。赵某1和分管农业的副镇长王某到区里参加了关于此项工作的会议。后来我了解,在我接手镇长以前,赵某1和王某到镇上给各村开会做的布置。我接任镇长之后,临时调度分管副镇长王某和农业站站长崔某,要求他们按照流程要求去落实工作。(关于黑土地这项工作你是否召开过专门会议或下发过文件),我就是临时调度,了解各村情况。补贴资金到账后,转合作社前,我开会强调过要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核实相关数据。我们某镇是在补贴资金发放给合作社之前,做了一个表格(2016年度黑土地保护项目、暨2017年粮豆轮作种植面积明细表,资金发放要求各村书记、各合作社法人和村会计、合作社监委签字确认。

据王某和崔某说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申请书、开工许可通知、现场勘察表、完工表,2016年度粮豆轮作种植面积统计表都是由农业推广中心制的,要求申报单位和监管单位按照表格规定要求去实施。

出示的“粮豆轮作工作协议书”我从没见过,这件事情发生后,我问王某,他也不知道这个协议书。合作社和农业站对接实施的,村上只是按照镇会议要求项目内容通知给各种植大户和合作社,由合作社到农业站进行申报。

黑土地粮豆轮作补贴工作,不需要村上提供或出具手续,因为此项工作,就是镇农业站直接和各合作社对接,村上只是协助农业站负责项目开展,不需要村上提供或出具相关手续。村委会只是协助、配合农业站落实项目内容,责任监管单位是农业站,村上没有监管职责。2017年在实施粮豆轮作过程中,副镇长王某没向我汇报出现过问题。

7、证人贺某的证言:

我自2015年至今是宁江区某镇财政所负责人。财政所的工作职责是镇政府的经费、干部工资、专项补贴的发放工作。作为财政所的负责人,我的责任是主持财政所的全面工作,对所发放的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镇上的收支账目的保存、整理、装订工作。

2017年国家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补贴的资金是宁江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某镇的财政账户上,我按照农业站给我提供的各合作社种植金额发放单发放给各合作社。2017年全镇的粮豆补贴资金总额为254.88万元,我所已经全部足额发放给各合作社了。某镇财政所没有对补贴资金来源合理性进行审查的职能。发放补贴资金之前,我不知道一部分合作社有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

2017年玉米补贴款是经过我们财政所直接将补贴款打到农户的银行账户上。我们财政所收到宁江区财政局拨付的玉米补贴资金,我按照镇上提供的农户补贴明细表进行拨付。2017年某镇各农户的玉米补贴款已经全部足额发放给各农户了。玉米补贴款的补贴标准、要求我不清楚,这不是我们财政所的管理职责范围。因为我没参与核查,我不清楚是否存在不符合补贴标准的地块获得了玉米种植补贴款。

(你们财政所是什么时间,得知某村王某套取国家玉米和大豆补贴款的事情),当时镇上向我要财政所的账户,后来从王某的合作社打款两笔,第一次是2018年3月12日打进财政所账户66.6560万元,第二次是2018年3月19日打进财政所账户21.1720万元,我才知道是王某的退款,具体什么退款我不知道。

8、证人王某的证言:

我是宁江区某镇副镇长,从2012年12月任职至今,负责某镇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等项工作。国家实施的黑士地保护粮豆轮作补贴工作是2015年开始布置动员,2016年、2017年项目实施的。我于2016年7月份,任主管农业的副镇长,我就接管某镇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补贴工作。2017年某镇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补贴实施项目,由我主管这项工作。我负责将此项工作落实到某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及各村进行实施,负责对区里布置的任务进行落实到各村,并对此项工作实施监管职责。具体负责对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申请进行审批、核实、验收工作,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批签字。

出示的某村、某村2、某村3、某村1的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申请书、开工许可、现场踏查表、完工表中的乡镇主管领导意见及乡镇意见上的签字盖章,是我本人签的字。我在上述表格相应的乡镇意见以及乡镇主管意见签字,表示对上述表格内容真实性没有异议,表示同意。上述相关表格要求签字人进行现场审查,我没有进行现场审查就签字了。

(现经调查核实,某镇某村、某村1、某村2、某村3申报的此项目有很大一部不符合申报条件,经过你的审批许可获得了国家补贴,对此你是怎么认识的),我在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进行现场审查,造成国家补贴资金损失,我认识到了错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证人狄某的证言:

2008年2月至2017年9月任宁江区农业局副局长,2017年10月至今任宁江区商务局副局长。黑土地项目我参与过,黑土地项目下来以后,局里组织开过班子会,要求局长、副局长、书记我们四人分别包保乡镇,我包保某镇,事实上黑土地项目5个单项,秸秆堆沤和深翻我去过现场,其余那几项我没有去过现场。局里开会要求我们包保,主要是监督检查,督促进度、监督质量。我包保某镇监督检查、督促,我自己没有记载,但每次下去检查都是书记王某2、副局长张某2和我一块去,有时候尹某局长也去,其他人做没做过记录我不知道,但是我记得有一次某镇农站站长崔某找我签过一次开工许可表,但签的这个表是黑土地项目5项中的哪一项我不记得了,崔某拿着相关表格找我签字的情况就一次,我能确定。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申请书、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开工许可通知这两张表我没见过,我记得我签字的那个开工许可需要我签字那栏特别窄,不是这两张,这两张我从来没见过。

10、庭审中证人出庭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我是某镇纪委副书记,认识王某。大概是今年4月份,区纪委给我打电话,让我联系王某,并让我陪同他去纪委。我是电话通知的王某,告知区纪委说有问题,需要对他调查,我俩需要去纪委,我们一起去区纪委楼下集合的,王某按照约定去的。这样的情况有两三次,都是区纪委电话通知,然后我电话通知王某去的区纪委。

2)证人王某的证言:我原来是某镇副镇长,认识王某。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区纪委电话通知我,需要王某到纪委谈话。我电话通知王某,说区纪委找他谈话,当时他在某村,说没有车让我去接他,他在村部等我,我把他带到区纪委,当天同去的还有崔某、贺某。我就陪同王某去过纪委一次,当天他就被采取留置措施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骗取补贴款和行贿崔某的经过。

第一份(4.21):我原系宁江区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我于2000年4月至2018年3月份,任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于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注册成立了松原市宁江区某镇某瓜菜园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我是法人代表。我是松原市宁江区第六届人大代表。我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责是负责村内全部党务工作、负责村上全部工作。

出示的“2017年松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都是真实的,是我代表合作社和53户村民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出示的“2017年村民入社土地面积明细表”,合作社统计的情况和实际情况是一致的,入社面积是203.335公顷,台账内面积是60.433公顷,台账外(册外)面积是48.042公顷,开荒地面积94.86公顷。

(2017年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补贴工作情况,你谈一下),2016年12月份左右,镇上开的布置动员会,我当时去开会了,村委会是否还有其他人去了我记不清了,当时镇上开会要求我没认真听,具体怎么要求的记不清了。

出示的“粮豆轮作工作协议书”是我于2016年12月18日签署的,协议书上内容是明确、真实的。该协议书第七款规定,项目地块必须是第二轮土地承包登记在册地块,这句话是明确的,必须是台账内的土地才符合规定。

出示的“2016年12月23日,没有区农业局公章的第二份协议书”,当时是2017年末至2018年1月初的一天,崔某上我们合作社让我签这份合同,杜某打电话说让我签字,我就让杜某代我签上王某的名字了。第二份合同我不知道是什么情况下让我签署的,崔某让我签我就让杜某代签的,所以出现了第二份合同的事情。2016年12月18日,我本人签字的这份协议书是真实有效的。我签订协议书之后,我又填写了申请书、开工许可证、完工表、现场勘查表、统计表。

出示的“宁江区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申请书、开工许可证、完工表、现场勘查表、统计表”我看了,都是真实的,上面王某的签字都是我本人签署的,表中内容都是经过我核实的。

出示的“某村2016年度黑土地保护试点项目、暨2017年粮豆轮作种植面积明细表”我看了,这个情况属实,其中王某的名字是我让马某给我代签的,是我让马某交到镇上的。

出示的“某镇某村2016年度黑土地保护试点项目、暨2017年粮豆轮作种植面积明细表”我看了,虽然名头不一致,书写的字体不一致,但是内容和上一份是一样的,都是经过我的授权允许签字的,对此我没有异议。合作社实际申报一共完成3657亩土地,其中在册土地面积406.665亩,非在册土地面积3250.335亩。

出示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专用凭证(两张复印件)”先后返款,第一张是666560元钱,第二张是211720元,这个返款的银行凭证属实,这两笔都是合作社获得的补贴款返还给镇上的专用账户。

(根据相关的协议书规定,不在册土地不应该申报补贴,你为什么还要申报),我应该执行2017年协议规定,但是我没执行,所以错误的将非在册土地申报了大豆补贴。我就记得崔某去了,他对申报地块进行踏查、测量、核实了,我当时没说申报地块中包含不在册地和开荒地,崔某也没问我。

第二份(4.23):我经过这几天的反省,认识到我的错误,要主动向组织坦白交代给崔某10元钱好处费。2017年8月20日,我给崔某打电话,让他在我的合作社粮豆轮作补贴申报、审核工作给我照顾,我给他拿10万元钱好处费,当时我向崔某要银行卡号,崔某将他妻子的银行卡号发到我的手机,还是发在杜某手机我记不清了。2017年8月21日,我让杜某给崔某的妻子孙某卡里汇了10万元钱。这10万元钱就是给崔某的好处费,让他在我合作社申报大豆补贴过程中给予照顾。当时崔某同意了,并且接收了10万元钱,并承诺在我合作社申报大豆补贴过程中给予照顾。崔某收了10万元钱之后,在实际工作中给予我照顾了,他在我合作社申报补贴过程中,将不符合条件的土地都上报了,并且我获得了补贴款。

合作社在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补贴的申报中,合作社完成实际面积3657亩,其中在册面积406.665亩,非在册土地面积3250.335亩,这个非在册土地申报的种植面积获得补贴费款,这都不是我应该得的。我把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非在册土地进行了申报,套取了国家补贴款,另外我不应该给崔某10万元钱好处费,让他在粮豆轮作申报补贴过程中给予我帮助。我有很多银行卡,有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吉林银行卡、吉林农村信用社卡,我把我名下的一张银行卡给了杜某,让杜某给崔某妻子汇的钱,具体是哪张卡我记不清了。

第三份(4.27):我主动交代给崔某10万元钱的事情,我是以借给他10万元钱买车款贿赂崔某,我贿赂崔某是为了种植大豆获得补贴的事情上给予我照顾。崔某给予我照顾了,他将我上报的不符合条件的种植土地申报获得了补贴款。我认识到自己错误,为了套取国家的补贴一时糊涂,做出了错事,我希望组织看在我作为多年的老党员,为村民做出贡献的工作上给予我从轻处分。

上次关于大东地种植大豆获得玉米补贴的事情,我讲的属实,经合作社统计,合作社大东地种植大豆的在册面积是328.485亩,获大豆补贴款是10.51152万元,获得玉米补贴款是60528.84元。我合作社2017年种植小麦获得玉米补贴的事情,我上次说的属实,申报玉米补贴总计面积13.564公顷。我们合作社2017年小麦复种大豆土地面积是5.212公顷,小麦复种大豆的土地面积包含在小麦获得玉米补贴的面积里。

我还要交代我向崔某行贿10万元钱的事情,当时他负责我们合作社申请大豆补贴的审核、踏查、测量、验收等工作,我为了套取国家补贴费款向崔某行贿10万元钱,崔某同意帮我之后,将钱收下,并将我上报的不符合条件的种植的地块上报,使我不符合条件的地块获得了补贴款。我有错误,我应该支付给村民的玉米补贴款没有支付给村民,我套取了国家的玉米补贴款,我争取积极返还,并希望组织给我从轻处理。

第四、五份(5.4、5.12):2016年12月初,由某镇原镇长赵某1召开的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补贴工作会议,参会人员有主管农业的副镇长王某、农业技术推广站崔某以及各村书记参会,会上赵某1和我们说种植大豆每亩补贴320元,强调要求必须种在在册土地上,种植面积10公顷以上连片土地,落实任务到各村,然后落实到各合作社,各合作社和某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直接联系签订合同,会上的具体要求我都听清了。2016年12月18日,我以某瓜菜合作社法人代表身份在某镇农业站与区农业局签订了粮豆轮作工作协议书,协议书是我自己亲手签的,当时协议书内容我认真看了。协议书签完之后,2017年3月初,各合作社开工之前,我到农业技术推广站签订的项目申请书,我审核之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2017年4月中旬,我到农业技术推广站填写的开工许可,填写开工许可后,2017年5月1日左右我们合作社开始播种大豆。播种结束后,2017年6月份崔某带着GPS到我村合作社进行现场勘查,测量面积,确认地块,勘查结束后,我在勘查栏上合作社法人处签字并盖章。2017年8月份,我到崔某办公室填写的完工表,我在合作社法人处签字盖章了。此项工作结束后,2018年2月12日,大豆补贴款打到我合作社帐户,发放补贴款后,有8户村民挂靠我合作社种植大豆,按照种植面积发放给这8户村民,剩余补贴款我合作社做了收入。

2018年3月初,某村部分群众举报我合作社有骗取国家粮豆补贴的行为,我找到某镇书记赵某1和纪委书记姜某表示愿意退款,我跟他俩说如果有不符合条件的,我愿意退款,我和村会计马某经过计算,有82万补贴款不合理,这期间是否成立调查组我不知道,我于3月12日和3月19日,向镇财政专户上缴退款87万余元。

出示的“黑土地保护项目申请书、开工许可、现场勘查、完工表”是我本人签字,并盖合作社的章。出示的“某瓜菜园艺种植情况统计表”,其中涉及非在册地面积是3250.33亩,获得补贴款104.01072万元,情况属实。当时召开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补贴工作会议时,某镇镇长赵某1明确补贴项目地块必须是第二轮土地承包登记在册土地可以获得补贴款,非在册土地不允许申报大豆补贴款,他说的很具体、明白。“粮豆补贴协议书”第七款规定项目地块必须是第二轮土地承包登记在册地块,合同上的明确规定我也清楚。

(既然会议上交代清楚,合同上规定明确,不在册土地不允许申报,为什么你违反规定申报),我错了,为了一点个人利益,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希望组织从轻处理。关于这些问题,以前交代的我记不清了,以此次交代的为准。今天我认识到了我的行为是错误的,我要全额退回补贴款,希望组织上对我从轻处理。

2017年种植了3600余亩大豆,申请了补贴款,因为种植地块大部分不是在册地,不符合申报条件,崔某时任某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他具体负责此项工作。2017年8月初,我记不清是跟崔某打电话还是见面说的,要给崔某打点钱,没有具体说多少钱,但是当时意思是在申请大豆款过程中让他给我点照顾,给我点不合理的补贴款,崔某打电话告诉他爱人孙某的一张银行卡号和卡户名。当时我也没记清是哪个银行的,过了几天我让我的姑爷杜某在我的卡里按照他爱人提供的银行卡号打10万元钱。我认为我的卡里应该有10万元钱,就让杜某把10万元钱打给崔某的爱人卡里。后来崔某在大豆补贴过程中提供了照顾,给不符合大豆补贴条件的地块获得了补贴。

具体杜某怎么打的款我不知道,但是上次根据你们提供的银行明细,我才知道是杜某在我的卡里支取了9.8万元,后又添了2000元,凑整10万元,打给崔某的爱人。

出示的“中国工商银行,2017年8月21日,户名为王某,卡号为62220809000XXXXXX,支取9.8万元,代理人姓名杜某,后汇款10万元,收款人姓名孙某,客户签字是杜某,手机号13756XX****的交易凭证”,这就是杜某在我卡里支取9.8万元,后又加了现金2000元,共10万元汇款给孙某的那笔业务。我认为我的行为是错误的,不应该给崔某10万元好处来获得不应该得的补贴款,对不起党对我的培养,希望组织从轻处理。

第六份(审查起诉阶段):2017年国家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补贴项目,当时召开了黑土地保护粮豆轮作补贴工作会议,某镇镇长赵某1明确补贴项目地块必须是第二轮土地承包登记在册土地可以获得补贴款,非在册土地不允许申报大豆补贴款,他说的很具体、明白。“粮豆补贴协议书”第7款规定,项目地块必须是第二轮土地承包登记在册地块,合同上的明确规定我也清楚。我违反规定,将不在册土地申报粮豆轮作补贴,骗取了国家补贴资金。

(根据粮豆轮作补贴发放的明细,2018年2月12日松原市宁江区财政局拨付某村黑土地保护利用补助金两笔,1170240元和235520元,235520元的补贴中是否存在诈骗行为),这235520元是三家子村粮豆补贴款,当时三家子没有合作社,补贴款打到我的合作社账户上,我把补贴款给三家子村了。

在粮豆轮作项目实施过程中,2017年8月,“粮豆轮作完工表”填写之前,我跟崔某打过招呼,让崔某在我的合作社粮豆轮作补贴申报、审核工作给我照顾,完工表填完后,我给他拿了10万元钱好处费,当时我向崔某要银行卡号,崔某将他妻子的银行卡号发到我的手机里还是发在杜某手机里了我记不清了。2017年8月21日,我让杜某给崔某的妻子孙某卡里汇了10万元钱。这10万元钱就是给崔某的好处费,让他在我合作社申报大豆补贴过程中给予照顾。当时崔某同意了,并且接收了10万元钱,并承诺在我合作社申报大豆补贴过程中给予照顾。崔某收了10万元钱之后,在实际工作中给予我照顾了,他在我合作社申报补贴过程中,将不符合条件的土地都上报了,并且我获得了补贴款。

为种植大豆地重复申报玉米补贴面积22公顷,重复得到玉米补贴款56512.50元,我已经在2018年3月份将补贴款退回了。2018年3月12日和同年3月19日先后两次向宁江区某镇财政所返还粮豆轮作补贴款人民币821767.50元。2018年5月17日,收缴我违法所得218339.70元。2018年4月17日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某镇纪委,某镇纪委派陪送人员将我带至区纪委监察委谈话室后,区纪委监察委工作人员将我带至松原市纪委监察委廉政教育中心,然后留置。

第七份(2018年4月17日):出示的2017年大东地种植大豆得玉米补贴统计表,与合作社提供的统计面积和实际种植面积是一致的;出示的合作社小麦种植台账面积、2017年小麦复种大豆面积统计表中面积和实际种植的面积是一致的;出示的松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该合同是合作社签署的,情况属实;合作社实际申报完成了的土地面积为3657亩,其中在册土地面积406.665亩,非在册土地面积3250.335亩;某镇某村6社地块为大东地在册面积,经过折算亩数一共是328.485亩;某村6社种植小麦申请玉米补贴土地面积在册面积203.46亩,得到3.748751万元补贴款;某村6社地块为大东地种植黄豆获得玉米补贴的土地面积是在册地面积328.485亩,获得大豆补贴款10.51152万元,获得玉米补贴款6.052884万元。我先后返还补贴款分别是返还大豆补贴款82.17675万元,返还玉米补贴款是5.65125万元。如果认为我获得补贴款不合理,我多得到的补贴款,我还积极返还。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赃款人民币218339.70元,数额巨大;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人民币10000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在犯罪后,主动向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对指控其犯行贿罪供认不讳,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返还全部赃款,积极交纳保证金保证罚金刑的执行,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首、认罪态度好、返还全部赃款、积极交纳保证金保证罚金刑的执行,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松原市宁江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考虑对被告人王某判处缓刑。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18年11月20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三十三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218339.70元予以追缴(已经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刘淑华

人民陪审员吴亚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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