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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警方捣毁新型网络侵财案团伙,包头律师张万军张万军律师等接受委托

2019-03-30 21:37 次阅读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律师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介入后,在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案情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

201610月至2018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H某注册成立某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设立网站,采用由公司业务员随机拨打电话和QQ、微信随机添加好友,以及发展下级代理商等方式,以承诺推荐个股可获月收益6%45%为饵,招揽客户加入公司会员,购买998元至69800元不等的月度、季度、半年或年度会员课程,并以导师直播投资课程的方式,向会员客户提供证券市场分析预测、证券个股推荐、个股买卖点指导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包头律师说法: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列举了四项“非法经营活动”行为,其中与证券相关的为第三类,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网络直播荐股或者销售荐股软件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这种行为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证券、期货业务”是指哪些业务?

关于非法经营罪第三项所规定的“证券期货业务”到底是指哪些业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目前,被较为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列举的七项业务认定为“证券、期货业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

有偿网络直播荐股的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所谓“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规定很明显可以看出的是有偿网络直播荐股行为属于第(四)项规定的一种通过电信网络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的行为,该行为合法的前提是提供咨询服务的人要取得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许可的属于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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