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审判文件 > 法院司法审判文件 > 重庆 > 正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6-08-19 23:19 次阅读

渝高法〔2016〕146号

 

为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威慑,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规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法院要从解决“执行难”的高度,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部署,重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相关工作,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应沟通协调,加强对该类案件的立案、审判工作。

二、执行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当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等权利。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坚持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执行部门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有依法提起刑事自诉的诉讼权利。

三、申请执行人提出控告或者提起刑事自诉,需要从执行卷宗内复制、摘抄相关材料的,执行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允许申请执行人复制、摘抄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相关的材料。涉密、涉个人隐私的材料不得允许申请执行人复制、摘抄,但应告知其可以申请相关单位或部门调取证据材料。

四、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应当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诉状和证据材料。立案部门应当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当予以释明。

五、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立案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由立案部门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申请执行人坚持自诉的,立案部门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立案部门裁定不予受理。

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刑事自诉,立案部门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七、立案部门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前应当与执行部门作必要沟通。

立案法院与执行法院为不同法院的,立案法院的立案部门作出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前也应当与执行法院的执行部门作必要沟通。

八、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刑事审判部门应当认真审查事实、证据,依法审理,对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及时通知自诉人补充证据,或者进行调查核实。

九、刑事审判部门作出判决前应当与执行部门作必要沟通。

审判法院与执行法院为不同法院的,审判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作出判决前也应当与执行法院的执行部门作必要沟通。

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的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十一、每年度立、审、执部门应当对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交换意见。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