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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刘浩律师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H某辩护

2019-02-20 21:48 次阅读

 2019126日,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刘浩律师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H某某开展相关工作。

包头市检察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起诉书包市检公诉刑诉〔201868号起诉书指控:

Q某、P某某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H某、y某共同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上述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Q某、H某、y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Q某、P某某、H某、y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H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其行为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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