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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2019-01-19 22:52 次阅读

卡拉OK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难点在哪?

2005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业内简称音集协)成立以来,全国法院受理、审理了大量的卡拉OK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此类案件案情简单,但涉及音集协、经营者的利益,同时还涉及社会公众享受文化权利、丰富文化娱乐生活,事关社会文化发展繁荣的大局。

在知识产权受理案件中,此类案件占比较高,占到了20%以上。

长期以来,全国法院均以侵权确定案由立案审理此类案件。判决情况:一是判决卡拉OK经营者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歌曲;二是以侵权歌曲数量为基数,确定每首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计算出总的赔偿数额。判决赔偿的数额往往参照音集协许可使用应当收取的版权费用确定,并且在人民法院、音集协和经营者之间长期形成了一定的默契。通过审判,最终实现音集协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目的。

目前,诉讼仍然是音集协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主要渠道,但按照以往的卡拉OK著作权侵权审判理念,无法彻底解决纠纷。此类案件审理的是侵权,判决的实际是使用费,裁判标准不统一,已成为人民法院目前必须破解的司法难题。

全国率先推出的音像侵权审判模式有哪些创新?

针对这一司法难题,山西高院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提出创新性的审判思路,并向最高法院作了专门汇报,制定出台了《山西高院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确立了操作性较强的裁判评价机制,改变了以往以侵权歌曲计算赔偿数额的裁判模式,变更为以包间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每个包间的使用费标准,计算经营者经营期间应当缴纳的版权使用费数额。

这样一来,无论是以侵权诉讼还是以许可使用诉讼,法院均可较好予以把握,通过规范审判,司法主导,进一步明确音集协、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明确审判的价值取向,引导当事人合理诉讼,培育健全公平合理的著作权使用市场机制,营造著作权创作的良好氛围,促进著作权使用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裁判规则特殊在哪?

随着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实施以及加入世贸组织而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了以司法保护为主导,民事审判为基础,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并行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审理,除遵行民事审判的一般规则之外,还形成一些特殊的裁判规则:

a管辖受理:中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根据民诉法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和受理,一般由中级法院一审,经最高法院授权,可由部分基层法院管辖和受理一些一审案件。

在我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全部由各中级法院一审管辖和受理。其中,专利、驰名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正当竞争、垄断等纠纷案件由太原中院专属管辖和受理。

b证据规则:有时需要被告拿证据证明“无辜”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谁主张,谁举证”。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此外,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状况等相关证据,处于被控侵权人掌控中,当事人难以获得,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

这种情况下,法官根据申请当事人的申请,命令持有证据的被控侵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披露证据,逾期不披露的认定当事人主张成立。

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建立当事人提供证据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用保全证据,建立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等统筹协调的证据规则体系,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c裁判理念:重复和恶意侵权将受惩罚性赔偿

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的价值导向。建立以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为导向,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

显著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可尝试实行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有何妙招?

要求各中院确保有独立的审判庭或者审判团队负责专门化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在人员上要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着力解决知识产权审判经验以及专业化不足的矛盾,始终保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

在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协调机制基础上,推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

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民事赔偿力度,贯彻全面赔偿原则。

通过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及时总结司法审判经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政策,统一司法尺度、裁判标准。

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利用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司法公开平台,促使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深入人心,推动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调研联系点能为知识产权审判做什么?

通过能动司法、主动深入调研,及时了解掌握我省科技创新情况,及时了解市场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培育、创新、运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了解掌握社会对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新需求、新期待。

因地制宜,结合省情,精准施策,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制、机制的完善提供决策参考,制定针对性较强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和工作措施,统一全省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和标准,有效指导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针对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促进企业知识产权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有效转化,促进我省自主品牌形成和品牌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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