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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

2018-12-01 22:16 次阅读

高法[2018]17号

  

各中级法院,各市(分)检院、各市、沈铁、江河、机安局,各市司法局:

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站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探索的新经验、做法、请分别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门。

2018年2月26目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对加强和规范刑事诉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讨,现纪要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知悉该情形三日内,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

(六)无家可归或居无定所人员。无家可归或居无定所人员由公安机关认定。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受经济因难条件限制,本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授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六)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七)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直接向法律授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辦护,并及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纪要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属可以向法律授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纪要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纪要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本纪要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护人,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犯疑人、被告人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交当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并在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明等相关材料;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六、一审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二审刑事案件需要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达其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一审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审刑事案件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或合议七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決书副本送达其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

七、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并将拒绝辩护的情况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护。

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行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协助律师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等单位派驻法律授助值班律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律师办理法律授助事项需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九、律师在办理法律授助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法律援助业务规程、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纪律,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解答咨询、参加庭审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公安机关、人民察院、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的监督。

十、法律授助机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和办案质量,应当作为对其业绩评估、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十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律师在办理法律授助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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