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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浙江省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

2018-11-30 11:14 次阅读

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浙江省检察院于2018年11月出台了《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8〕189 号,针对两高的批复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根据气枪的枪口比动能大小做了量刑的区分,是比较好的做法: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6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的,严格按照枪支之前的司法解释进行裁量。2、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0.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 焦耳/平方厘米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3、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5.4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0.8 焦耳/平方厘米的,应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4、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 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诉,已经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5、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仍然严格按照枪支之前的司法解释进行裁量。(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虽然较低,但经鉴定易于改制提升致伤力的;(2)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3)行为人具有涉枪前科的;(4)行为人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并有逃避、对抗调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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