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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析法:不满政府依法征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8-11-27 21:59 次阅读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112刑初4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寻衅滋事罪

 

审理法院: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5-04

 

主审法官:马向民

 

关键词

征地; 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 寻衅滋事

 

案情摘要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少文因不满征地补偿相关规定,于2017811日至1010日期间,多次到双阳区奢岭街道幸福村的工地现场阻挠施工,随意殴打和辱骂他人,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120178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孙少文在施工现场辱骂钩机司机李某1,现场工作人员刘某、张某1在劝阻的过程中,被孙少文咬伤,刘某被孙少文用手殴打; 220178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孙少文在施工现场阻挠钩机施工,在工作人员刘某、张某1劝阻时,孙少文用手殴打刘某的胳膊、用牙咬张某1的胳膊,并且用石头殴打施工方经理孙某; 320178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孙少文采用向现场施工人员身上泼鸡粪的方式阻挠施工; 42017930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孙少文在施工现场,为了阻挠施工,投掷石块砸损钩机和殴打施工工人刘某和郭某; 52017101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孙少文在工地阻挠施工时,将劝阻孙少文的现场工作人员刘某和张某1咬伤,经鉴定,刘某和张某1的伤均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少文借故生非,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阻止施工,并致两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活动,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少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解其阻止施工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此次征地行为违法,没有任何合法审批手续,是打着租地名义避开国家法律对土地的严控。双阳国土局下达的责令收回土地决定违法,农民有权阻止施工。 被告人孙少文的辩护人认为:第一,本案案件的起因是政府征地涉及到被告人利益,被告人对政府征地程序、标准等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引发的一系列的行为。2017923日前被告人才取得长春中院的终审判决,20182月份才取得再审结果,因此在20182月份以前,被告人的一系列行为只是因为其认为未经其本人同意前,其仍然对承包的土地享有相关权利。被告人在此期间不让施工方在其土地上进行施工是有原因的,并非无事生非,没有故意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不具有随意性、不确定性,并非为了满足自己精神刺激和需要;第二,从视听资料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没有起诉书指控的殴打他人的情形,也没有看出给他人造成任何伤害,每次首先报警的都是被告人,所以其主观上并不存在犯罪故意。从视听资料可以看出被告人阻挠施工的行为是有限的,并非像证人证言中陈述的恶劣,其中包括警察不许施工的情形。2017822日、23日的视频中看不见被告人殴打以及咬伤施工人员,825日的视频中看不见被告人以向施工人员身上泼鸡粪的方式阻挠施工,930日的视频中看不见被告人投掷石块及殴打他人,1010日视频中看不出被告人将刘某和张某1咬伤的过程,被告人是在挣脱时,不小心将倒地男子碰倒在地,并非故意,倒地男子是顺势倒下,有碰瓷迹象。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请求做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419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吉国土资耕函(2013152号《关于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阳区政府)2011年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将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农村集体农用地2698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批准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34233公顷、未利用地03246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08659公顷,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服和住宅建设。裴某、孙某及被告人孙少文的面积分别为03004公顷及01805公顷的两块承包田在征收范围内。依据上述批复,双阳区政府于2013520日作出并张贴了(2013)第05号《征收土地公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区分局(以下简称双阳国土局)于2013527日作出并张贴了《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孙少文、裴某、孙某所应获得的补偿款已经存入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幸福村村委会账户提存。孙少文、裴某、孙某拒绝签订协议和领取补偿款,拒绝交出其承包的集体土地。双阳国土局于2016913日对三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三人就该决定向双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双阳区政府于20161222日作出长双府复决字(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双阳国土局对孙少文、裴某、孙某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行为,孙少文、裴某、孙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426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112行初1号、2号行政判决,依法驳回孙少文、裴某、孙某的诉讼请求。三人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91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1行赔终62号、64号行政判决,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少文、裴某、孙某不服二审行政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21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行申18号、19号行政裁定,认为案涉征地批复在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对行政机关、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具有约束力,征地批复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孙少文、裴某、孙某认为征地批复违法不是再审审查范围;双阳国土局依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征地程序。孙少文等三人关于未履行公告、协商补偿等征地程序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双阳国土局在征地批复作出后,履行了法定征收程序并提存了孙少文等三人的征地补偿费用的前提下,在孙少文等三人拒绝交出土地、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情况下,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双阳区政府依据上述事实,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双阳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正确;双阳国土局作出案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和双阳区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了孙少文、裴某、孙某的再审申请。 2017217日吉林省双鹿市政设施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鹿公司)中标了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道路及排水管网工程。被告人孙少文及裴某、孙某被征收土地位于双鹿公司施工范围内。2017811日至1010日期间,孙少文因不满征地补偿,多次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幸福村的双鹿公司施工现场阻挠施工,随意殴打和辱骂他人,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具体事实如下: 120178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孙少文在双鹿公司施工现场辱骂工作人员孙某,双鹿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张某1在劝阻的过程中被孙少文咬伤,孙少文用手殴打刘某; 220178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孙少文在双鹿公司施工现场阻挠钩机施工,在工作人员刘某、张某1劝阻时,孙少文用手殴打刘某的胳膊,用牙咬张某1的胳膊,辱骂并用石块殴打工作人员孙某; 320178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孙少文在双鹿公司施工现场采用向工作人员身上泼洒污物的方式阻挠施工; 42017930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孙少文在双鹿公司施工现场,为了阻挠施工,向钩机投掷石块,同时殴打施工的工作人员刘某和郭某; 52017101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孙少文在双鹿公司施工现场阻挠施工时,将劝阻孙少文的工作人员刘某和张某1咬伤,致刘某左手背部皮肤破损,张某1左手虎口处有长12厘米皮肤破损,右踝关节触痛阳性,刘某和张某1的外伤均构成轻微伤。 庭审中,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如下证据: (一)书证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孙少文户籍信息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 2.到案经过,证实:20171012日双阳区公安分局民警在长春市双阳区医院将被告人孙少文抓获到案。 3.行政诉讼材料(包括立案通知书、行政起诉状、行政复议决定书、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单、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行政案件庭审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本院(2017)吉0112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行赔终64号行政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孙少文因自己土地被征收,于201715日向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双阳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及双阳区政府作出的长双府复决字[20162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请求判决双阳国土局、双阳区政府将土地恢复原状,返还土地。同年426日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孙少文诉讼请求的判决;孙少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91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4.照片六张,证实:2017823日,被害人孙某展示其左胳膊受伤及右胳膊上污物的情况。 (二)视听资料 光盘12张,其中(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提供)证实:被告人孙少文于2017815日、822日、823日、825日、930日、1010日在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幸福村一社双鹿公司施工现场阻挠施工的相关情况。 (三)鉴定意见 1.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双)公(法医)鉴(活)字[2017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201710109时,被告人孙少文在阻挠工程施工过程中将被害人刘某咬伤,致刘某左手背部有长09厘米皮肤破损,刘某此次外伤评定为轻微伤。 2.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双)公(法医)鉴(活)字[20179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201710109时,被告人孙少文在阻挠工程施工过程中将被害人张某1咬伤、踢伤,致张某1左手虎口处有长12厘米皮肤破损,右踝关节触痛阳性,张某1外伤评定为轻微伤。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咸某证言,证实:其是双鹿公司的职工。2017811日到930日公司在奢岭街道幸福村施工时受到孙少文的17次阻止。822日孙少文在现场阻止施工,在工作人员劝解时,孙少文骂孙某及钩机司机李某1,刘某和张某1过去劝解,他对二人边打边骂,还把张某1咬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劝告他,他把司法所的人也骂了;2017823日上午,孙少文来到现场阻止施工,刘某劝说他不要再闹了,劝他离开。孙少文用手打刘某手臂多下,咬张某1的手,对大家破口大骂。他还拿石头打孙某腿上;825日上午,孙少文带着他的两个妹妹,他一只手拎着一个鸡粪桶,一只手拿着矿泉水瓶子,瓶子里是鸡粪汤,瓶子上有个眼,孙少文用瓶子向刘某身上喷淋鸡粪。他看见其在录像,就拎着鸡粪桶(黄色塑料桶)撵其,其就跑了;930日孙少文又去阻挡施工,司法所再一次宣讲法律劝说他不要阻挡施工,派出所民警也劝说孙少文,他根本不听,还把刘某和司机打了。 2.证人闫某证言,证实:其是奢岭街道司法所所长。奢岭街道幸福村东岭修路,是政府工程,施工单位是市政公司。修路经过孙少文家的承包田,他不让市政公司修路,并在双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孙少文败诉后还是不让修路,其去给他讲解法律条文,对他讲应该尊重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诉讼行为的执行,据此孙少文不应该阻挡施工,可以提起再审。孙少文不听。2017822日、23日、25日、930日孙少文在阻止施工时其在现场。孙少文扔石块、土块打施工人员,咬施工人员,向施工人员喷淋鸡粪,司法所工作人员都录像了。 3.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其是奢岭街道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从20178月中旬开始孙少文就在奢岭街道幸福村一社修路现场阻止修路,其多次去现场处理此事,最后一次是930日。其看见孙少文扔石头块和土块打施工人员,还把施工人员咬了。有一次孙少文拿一瓶鸡粪汤喷淋施工人员,都喷到施工人员身上了。孙少文每一次都骂施工的人,还骂司机,不让施工,每次都闹到现场施工停止为止。 4.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有一台挖掘机,租给双鹿公司修路。双鹿公司从2017328日开始在奢岭街道幸福村施工。819日到26日期间其出车八次,每次都被孙少文阻挡了,车辆无法施工。孙少文站在钩机前面,其只好将车停下,施工方来人劝解,被孙少文骂了,他还往车上、人身上扔泥巴,奢岭办事处的人和警察来劝解也不好使。 5.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是钩车司机,从2017328日开始在奢岭街道幸福村施工。819日至26日期间其出车八次,每次都被孙少文阻挡了。孙少文站在钩机前不让施工,施工方的人员来劝解被孙少文骂了。 6.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有两台挖掘机租给双鹿公司了,从2017328日开始在奢岭街道幸福村施工。813日至18日期间其每天出两辆车去现场干活,都被孙少文阻挡了。孙少文站在钩机前挡着不让干活。 7.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经营一台解放牌翻斗车。2017813日至18日其与韩某在奢岭街道幸福村修路工地干活,但是一名50多岁的男子拦着不让干活,后来听别人说他叫孙少文。孙少文化在车前边一站,谁也不敢强行开车。 8.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其经营一台翻斗车。2017813日至18日期间,其与王某1在奢岭街道幸福村工地干活,但是一名50多岁的男子拦着不让干活,后来听说他叫孙少文。哪台车干活他就上来拦着,在车前一站,导致这几天都没干上活。 9.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在双鹿公司开水车,从2017822日开始在奢岭街道幸福村修路。有一名50多岁的男子拦着不让干活,后来听说叫孙少文。822日到26日期间,由于孙少文在现场阻挡施工,其驾驶的车辆没能干活,压路机、平地机、罐车都停工了。 10.证人黄某2证言,证实:其在双鹿公司开平地机。2017822日公司开始在奢岭街道幸福村修路。由于孙少文在现场阻止施工,拦着钩机和运输车,822日到26日期间,施工的水车、压路机、平地机、罐车都没能干活。 11.证人董某证言,证实:其在双鹿公司开轧道机。2017822日公司开始在奢岭街道幸福村修路。由于一个50多岁的男子拦着前面的钩机和运输机干活,导致822日至26日期间,现场的压路机、水车、平地机、罐车都没能干活。 12.证人鲁某证言,证实:其在双鹿公司开压路机。2017822日公司让其开压路机到奢岭街道幸福村修路。由于一个50多岁的男子拦着前面的钩机和运输机,822日至26日期间,现场的压路机、水车、平地机、罐车都没能干活。 13.证人田某证言,证实:其在双鹿公司开商混罐车。2017822日公司让其开着罐车到奢岭街道幸福村修路。由于一个50多岁的男子拦着前面的钩机和运输机,导致822日至25日期间,现场的压路机、水车、平地机、罐车没能干活。 14.证人康某证言,证实:其在双鹿公司开翻斗车。20174月开始在奢岭街道幸福村修路。813日开始,孙少文到现场拦着钩机不让施工。813日至16日期间,其9次到工地,因孙少文阻挡施工没有进行。 15.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在双鹿公司开翻斗车。20174月开始在奢岭街道幸福村修路。813日开始,孙少文到现场拦着钩机不让施工,813日至16日期间,其9次到工地,因孙少文阻挡施工没有进行。 16.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其在双鹿公司开翻斗车。20174月开始在奢岭街道幸福村修路。813日开始,孙少文到现场拦着钩机不让施工,813日至16日期间,其9次到工地,因孙少文阻挡施工没有进行。 17.证人冯某证言,证实:其是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奢岭国土资源所副所长。2011年双阳区政府向省国土厅提交了双阳区2011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申请,申请地块就是奢岭街道幸福村。2013419日省国土厅批复同意征收该地块269868公顷集体土地。2013520日,双阳区政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进行合法征地,下发了征收土地公告,并公示了补偿方式。征收土地范围是奢岭街道幸福村64户农民的集体土地。61户同意,3户没有签字,幸福村一社孙少文在“李家坟”的328亩耕地在此范围内。20161019日双阳区国土资源局对这3户下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将补偿款打到幸福村账户提存。 18.证人邹某证言,证实:其是奢岭土地征收办公室的主任,参与了20134月征收幸福村集体土地的工作。2013419日省国土资源局批复征收幸福村269868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包含孙少文“李家坟”地块328亩承包田。征收土地批复下来之后,双阳区政府下发了征收土地公告和补偿公告,其与土地部门、司法所工作人员、幸福村村干部到幸福村挨家挨户告知了当地村民。孙少文认为给的补偿少,没有签字。2016年双阳区国土资源局给孙少文下发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上相关人员到孙少文家中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告知孙少文本人。最后将给孙少文的30余万元补偿款打到账户进行“提留”,并通知孙少文到村上领取补偿款。 19.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其是奢岭街道幸福村会计。孙少文在幸福村一社东岭有承包田,土地台账上是328亩。这土地是村集体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了。孙少文的331821元的赔偿款因孙少文不同意领取而被提留到村上。孙少文主张每平米应该给他补偿700元,而实际上双阳区奢岭街道征地价格是69元每平米。 20.证人姚某证言,证实:其是奢岭街道幸福村治保主任。2017年五六月份双阳区政府下达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公告之后开始征收土地,孙少文因为土地价格没同意。当时其与赵杰陪同国土部门、司法部门的人一同告知孙少文征收土地的事了。201610月份国土部门给孙少文下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国土、司法部门的人和村上干部一起去孙少文家给孙少文送了文书,并告知孙少文这件事。给孙少文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已经打到村账户上了,并且告诉孙少文了。 (五)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孙某陈述,证实:其是双阳区双鹿公司的工程部经理,具体负责奢岭奥莱项目的道路基础建设工作。该工程从20173月份开始施工。2017811日施工到幸福村一社,但该社的村民孙少文阻止施工。土地征收政府有批件,公司施工也有合法手续。从811日到826日,孙少文天天在施工现场,共17次。930日公司准备施工时,孙少文又去了。20178118时许,公司正式进入到幸福村一社工地施工,孙少文来到施工现场,当时钩机正在作业,孙少文用工地上的蓝色围栏把路堵上了,刘某对他说围栏是公司的,他也不听,就是不让施工。从这天开始孙少文就没停止来施工现场阻止施工。每次都不让干活,有时还打人骂人,政府司法所向他告知,他也不听,很嚣张。开始说二审判完了让施工,二审下来还不让施工。孙少文打人、骂人,还往施工人员身上泼过鸡粪,以各种手段阻止施工。其对822日、23日、25日孙少文阻止施工的行为都有录像,其他时间没有。孙少文每次阻止施工,都有打骂行为,其与张某1,刘某三个人被打过,钩机司机李某1等人被骂多次。张某1、刘某胳膊都被咬过,其胳膊也被挠破皮了。20178229时许,孙少文来到施工现场,奢岭街道行政执法大队的人也在现场,钩机正在作业,孙少文不知道因为什么就过去了,他手里拿个石头,还要开钩机驾驶室的门,在场的人看着十分危险,就把孙少文劝下来。他下来以后,钩机司机正常作业,孙少文看见了,又冲过去,骂钩机司机李某1,骂的特别难听,钩机就停止作业了。当时道上来回过车,孙少文不让拉土的车过,刘某和张某1过去抱着他,怕将他碰了,孙少文就用嘴咬他俩,还用手打刘某。其从孙少文身边经过,看了他一眼,孙少文就骂其,他低头往其身上靠,说:“来来来,你动我一个,你揍我一个。”后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孙少文宣讲法律,告知孙少文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孙少文在现场就骂司法所的人,还说狗屁法律。他还骂钩机司机,骂的特别难听,钩机司机在钩机里坐着,没敢下来;20178239时许,孙少文来到施工现场,钩机正在干活,孙少文用脚蹬着钩机的履带,不让钩机干活。刘某和张某1去劝孙少文,让他离开现场,孙少文不听,他用手打刘某胳膊几下,还骂刘某。张某1和刘某拽他离开现场的时候,孙少文骂他俩,还用嘴咬张某1的胳膊,把张某1的胳膊咬红了。其当时在钩机旁边站着,孙少文就骂其,他还两次在地上捡石头打在其身上,其躲到钩机后面,孙少文边撵边骂。后来司法所闫某来对孙少文宣讲法律,孙少文对闫某说让公安局将其抓走;20178259时许,孙少文又来施工现场阻止施工,他手里拎着黄色的桶,桶里装着鸡粪,要往其脸上抹,其吓得躲开了。他把鸡粪扬到刘某身上了,还要往咸某身上扬,咸某吓得躲开了。当天孙少文还组织他的两个妹妹和他一起到现场阻止施工,还让他的两个妹妹上来挠其,其的左胳膊大臂的位置被挠破了,右胳膊的小臂也被挠破了;这样一直持续到2017930日。在此期间,奢岭司法所的人去过多次,闫某所长也跟孙少文多次宣讲法律。孙少文说他的案子正在上诉,如果二审输了,他就服法,允许施工。但二审判决后,孙少文还是不让施工。2017930日派出所的人到施工现场,孙少文还用石头和土块打刘某和钩机司机郭某,孙少文阻止施工影响工程整体进度,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生产生活。外雇车辆损失为44600元。公司车损失价值为40300元。 2.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其是双阳区双鹿公司的技术员,奢岭奥莱道路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该工程从20173月份开始,正常9月末结束,因为孙少文一直阻止施工,延误了一个多月的工期。孙少文认为施工不合法,不让施工人员在他的土地上施工,实际是想以阻止施工的方式多要土地补偿。孙少文分别于811日、822日、823日、825日、930日、1010日来到施工现场用殴打、辱骂、拦堵施工车辆、砸机器等方式阻止施工。20178118时许,孙少文来到施工现场,他用工地上的蓝色围栏把进出车辆的路堵上了,其对孙少文劝阻,他也不听,就是不让施工;20178229时许,孙少文来到施工现场,当时奢岭街道行政执法大队的人也在现场,钩机正在作业。孙少文不知道因为什么就过去了,他手里拿个石头,要开钩机驾驶室的门。在场的人看着十分危险,其与张某1就把孙少文劝下来。他下来以后,钩机司机正常作业,孙少文看见冲过去,他骂钩机司机李某1,骂的特别难听。钩机就停止作业了。当时道上来回过车,孙少文不让拉土的车过,其和张某1过去抱着他,怕给他碰了,孙少文就用嘴咬其和张某1,还用手打其胳膊,把其胳膊打红了。孙学锋从孙少文身边经过,看了孙少文一眼,孙少文就骂他,还低头往孙学锋身上撞。后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来对孙少文宣讲法律,他在现场骂司法所的人说狗屁法律;20178239时许,孙少文来到施工现场,当时钩机正在干活,孙少文用脚蹬着钩机的履带,不让钩机干活,其和张某1过去劝孙少文,让他离开现场,孙少文不听,孙少文用手打其胳膊几下,还骂其。其和张某1拽他离开现场的时候,孙少文骂人,还用嘴把张某1的胳膊咬红了。孙少文还骂在现场的孙学锋,他两次从地上捡石头打到孙学锋身上,孙学锋没办法躲到钩机后面,孙少文撵孙学锋继续骂他。后来司法所闫某来了,对孙少文宣讲法律,孙少文还让闫某通知公安局将其抓走;20178259时许,孙少文又来到现场阻止施工,他手里拎着黄色的桶,桶里装着鸡粪,要往孙学锋脸上抹,孙学锋吓跑了。孙少文把鸡粪扬到其身上,还要往咸某身上扬,咸某吓得躲开了。孙少文还组织他的两个妹妹和他一起到现场阻止施工,让她们上来挠孙学锋,把孙学锋的两个胳膊都挠破了;201793010时许,在幸福村工地现场,其看见孙少文来了,他站在工人郭某开的施工钩机车旁边,用身体挡着不让钩机施工。其打电话报警,警察来后问孙少文干什么来了,他说阻止施工。警察问他为什么阻止施工,他说法院判决不合法,民警拿出法院判决书,问他是否知道他起诉政府强占耕地的事,长春中级法院人民法院已经判他输了,孙少文说他知道输了,他也收到法院判决书了。民警问他知道法院判决输了,为什么还阻止施工,他说法院判决不合法。派出所民警问他有什么依据可以到派出所说,孙少文说有,然后他就跟警察走了。工作人员看见孙少文走了,就继续施工,大约干了一个小时,孙少文又回到现场,他向干活的钩机去了,从地上捡起土块、水泥块不停的向坐在钩机驾驶室内的郭某身上、钩机车上砸。警察看见过去把孙少文制止住了。其看见情况不好,往钩机跑,孙少文看见其来了,跑到其身前,从地上拿起一个水泥块向其身上扔,打到其腰上。警察又把孙少文制止了。孙少文恐吓说如果继续施工,他就拿刀杀人。大家不敢施工了;201710108时许,孙少文来到幸福村施工现场,不让钩机施工,大家告诉孙少文不要阻止施工,他强行阻止,其与同事张某1用手拽着孙少文,他用牙咬其和张某1手,俩人的手都被他咬到了,孙少文不听劝阻,一直阻止施工,其与张某1一劝阻他,他就用牙咬人,咬了十多次。孙少文还拿手里的手机砸其手,然后他站在钩机上,大家劝他下来,孙少文继续用牙咬其与张某1的手,他还用拳头打到张某1身上几下,用脚踹张某1身上几脚。经理孙学锋用手拽他,他也不停,他还继续阻止施工。大家打电话报警,民警来后,大家对民警说孙少文打人,民警让孙少文下来说明情况,孙少文不听,继续站在钩机扶手上。其与张某1让孙少文下来,孙少文又用牙咬其与张某1的手,他还用脚把张某1踹倒了。民警将孙少文从钩机上带下来,然后大家都到派出所了。 3.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其是双鹿公司的技术员,现在在双阳区奢岭街道“奥特莱斯”建设配套设施,在外围修路。2017813日开始,奢岭街道幸福村马架子西沟屯丙20路施工的工程受到当地村民孙少文的阻拦,一直无法顺利施工,孙少文说施工的地块是他家的土地。从2017813日到26日,孙少文一共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十四次,其中822日到26日一共五次,都有录像资料,13日至21日阻挡九次,两次有录像资料。孙少文用身体阻挡钩机施工,以辱骂、向工作人员身上泼鸡粪、挠人等方式阻挡施工。奢岭街道办事处及司法所人员多次到现场向孙少文讲解法律,民警多次劝说无效。201710108时许,孙少文在施工现场阻止施工,其与刘某用手拽孙少文,他用牙咬其与刘某的手,将两人咬伤。孙少文站在钩机上不让施工,大家到钩机上劝他下来,孙少文继续用牙咬人,他还用拳头打到其身上几下,用脚踹在其身上。大家报警,民警来后让孙少文下来,他没听。大家上前让孙少文下来,他又用牙咬其与刘某的手,并用脚将其踹倒。民警将孙少文从钩机上带下来,带到派出所。其看见刘某左手被孙少文用臣咬肿了,其左手被孙少文咬肿了。钩机司机郭某、录像人员咸某、工程部经理孙某也在场。 4.被害人郭某陈述,证实:其有一台挖掘机租给双鹿公司在奢岭街道工地修路。2017819日至25日期间,其出车七次,孙少文一直在施工现场阻止施工,钩机司机还有李某1和张某2,在此期间一直是这三个钩机出车,一台钩机带一个司机每个月30000元,不干活也得给工钱,造成的损失是双鹿公司的。2017930日上午10时许,在幸福村马架子西沟屯丙20路施工现场,孙少文站在其车旁边,用身体挡着驾驶室,不让施工挖土。警察来后问孙少文为什么阻止施工,他说知道长春市中级法院判他输了,但他说判决不合法。警察将他带回派出所。其继续施工约一个小时,孙少文又回到现场,他看见其开钩机干活,就跑到其钩机旁边,气势汹汹从地上连续五六次拿起土块、水泥块往其身上、车上砸,土块砸到其腰上、车驾驶室玻璃上及驾驶室内,其被吓坏了,一直躲闪。警察发现后将孙少文制止住。工长刘某看见过来了,孙少文从地上拿起水泥块向刘某扔,打到他腰上了,警察看见又将孙少文制止住。孙少文还恐吓工长;201710108时许,在幸福村施工现场,孙少文阻止施工人员施工,刘某和张某1用手拽着孙少文,孙少文用牙咬他俩,咬了十多次,然后孙少文站在钩机上,大家劝他下来,他还继续用牙咬刘某和张某1的手,并用拳头打张某1身上几下,用脚踹张某1身上几脚。经理孙学锋用手拽他,他也不停。大家报警后,警察来了,民警让孙少文下来说明情况,他也不听。孙少文又用牙咬张某1的手,用脚把张某1踹倒了。其看见刘某左手被孙少文用牙咬肿了,右手一个红印,张某1左手被孙少文咬肿了。现场还有录像人员咸某、工程部经理孙雪峰。 (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孙少文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双阳区奢岭街道幸福村一社的农民,在幸福村一社东岭约有5亩地,一块是03004公顷,一块是0185公顷。20169月其接到政府下发的责令收回土地文书,但是没有签字,其不同意自己的土地被收回。201612月份其以政府强制征地违法的名义将双阳区政府和双阳区土地局告上法庭。20174月份其收到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其败诉。20175月份其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919日长春市人民法院对其下达行政判决书,判决其败诉,但是其不服,还要上告。经法院判决的这块地政府正在地上施工,从2017811日到2017915日期间,只要他们施工,其就阻止,约有二十次。其阻止施工的方式就是站在施工的钩机前面,不让他们干活。有一次其把鸡粪装进矿泉水瓶里,掺水使鸡粪稀释后向对方身上泼,但没泼到谁。2017930日,其站到挖掘机的轮子上面不让挖土,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或者辱骂行为。201710108时许,其来到奢岭街道幸福村双阳路政施工现场,要到钩机前阻止施工,施工方的两名技术员(刘某、张某1)及施工方经理(戴眼镜男子)到其身前拽其,三人对其进行围攻,不让其到钩机前,其就用牙咬刘某和和张某1手,他俩不松手,其咬了二三次,他们攻击其七八次,然后其站在钩机上,他们拽其下来,其继续用牙咬刘某、张某1的手。咬到他们手背了,没看到他们伤到什么程度。他们围攻其,其的胳膊、腿、头、胸口都疼。对方没有殴打其,但拽其,怼其了。后来民警来了,大家都来派出所了。其认为两级法院的判决都不合理。施工单位是长春市双阳区市政公司,每次其阻止施工,施工单位都停止了。在其阻止施工的时候,奢岭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的所长向其讲解法律,说在诉讼期间政府的行为依然有效,其不应阻止施工,但其没听。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孙少文及其辩护人对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两级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中标通知书、视听资料等证据均提出异议,认为不真实,内容违法;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没有被害人被咬伤的全身照片,不能证明受伤的手是被害人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庭审中,被告人孙少文的辩护人提供如下证据: 本院(2017)吉0112行初1号、2号行政判决书、长春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行赔终62号、64号及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行申18号、19号行政裁定书,用以证明被告人孙少文与双阳区政府及双阳国土局之间一直在进行诉讼,双方的矛盾并非偶发矛盾,孙少文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机关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在合法征地过程中,被告人孙少文无正当合法理由阻止施工的行为是违法的,其主观上具有发泄和无理取闹的意思,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被告人孙少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孙少文提出的其阻止施工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双阳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违法及孙少文的辩护人提出的案件起因是因为政府征地涉及到被告人利益,被告人在2017923日前取得终审判决,20182月份取得再审裁定,因此在20182月份之前被告人的一系列行为只是基于其认为对承包土地享有相关权利的情况下做出的,公诉机关提交的视频录像中,并没有起诉书指控的殴打他人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本院认为,一方面针对孙少文的涉案土地,双阳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及双阳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已被一、二审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予以确定,吉林省双鹿市政设施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道路及排水管网工程。孙少文因不满征地补偿标准,在接到一审败诉判决后,多次到双鹿公司工地,采用对工作人员殴打、辱骂、投掷土块、泼洒污物等方式阻拦正常施工,在接到二审败诉判决,并经司法工作人员释法明理后,仍然继续到工地阻拦正常施工,在双鹿公司工作人员对其劝解、带离过程中,用牙将被害人张某1、刘某咬至轻微伤,致使该工程工期延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即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和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另一方面,在卷的视听资料只是部分反映孙少文的寻衅滋事行为,该组证据能够与在卷的被害人刘某、张某1陈述、证人闫某、咸某、黄某1等人证言及被告人孙少文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孙少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及随意殴打(咬伤)他人至二人轻微伤,延误双鹿公司在建工程工期的事实,被告人孙少文的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孙少文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鉴定意见,被告人孙少文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被害人刘某、张某1被咬伤的全身照片,不能证明受伤的手是被害人的意见,本院认为,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双)公(法医)鉴(活)字[201791号、9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认定被害人张某1、刘某的外伤构成轻微伤,并附有二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损伤部位伤情照片,上述照片既能反映二被害人的相貌特征,又能反映其受伤部位的损伤状况,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的实质要求,因此,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对其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争议焦点

以维权为理由,阻拦正常施工,随意殴打他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无事生非”。

 

裁判要点

被告人孙少文以维权为理由,阻拦正常施工,随意殴打他人,是否属于“无事生非”。对此,因孙少文的涉案土地,已经被政府依法征收,其提起的行政复议被驳回,提起的行政诉讼被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驳回诉请,在此情形下,孙少文仍多次到双鹿公司工地,采用对工作人员殴打、辱骂、投掷土块、泼洒污物等方式阻拦正常施工,在双鹿公司工作人员对其劝解、带离过程中,用牙将二名被害人咬至轻微伤。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其行为至二名被害人轻微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即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和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孙少文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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