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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青山区虚构事实骗取信任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获刑

2018-11-10 22:44 次阅读

近期,青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5月,被害人赵某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郝某,郝某谎称自己是汽贸有限公司老板,可以帮赵某购买汽车,赵某信以为真,随后在郝某的带领下去银行办理了相关的贷款手续,并向其支付购车款定金20000元。2017年5月27日,郝某称贷款办理完毕需要交纳手续费,在赵某向其转账7000元后,带赵某夫妇去4S店试驾车辆,之后赵某再次向郝某支付首付款78800元。2017年7月10日,郝某又以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和保险为由,向赵某索要41800元,并给赵某发送了一张伪造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联。赵某心生疑虑,去4S店核实发现郝某仅交纳了一万元的订金,并以各种理由不提车。2017年8月28日,在赵某再三催要下,郝某分两次还款20000元、3500元,之后再未还款。同年9月郝某又以能够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60000元。

经青山区法院审理,郝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郝某犯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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