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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

2018-10-12 22:34 次阅读

 

豫高法【2018306号文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为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为执行工作保驾护航,现就我省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原则

 

    (一)效率优先。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衍生于执行程序,直接影响执行案件的顺利推进,为防止有关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利用执行异议程序拖延、阻挠执行,其审理原则在追求公正的同时着重提高效率。要坚持法定审限,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案期限,原则上不得扣除或者延长审限。

 

    (二)严格审查。针对实践中,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虚假诉讼、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权利的情况。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要从严把握、全面核查相关证据,必要时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严格适用当事人自认制度,即使被执行人对于案外人的主张表示承认的,也不能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三)专属管辖。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实行专属管辖,由执行法院审理。案外人违反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案外人以确权、行使解除权或者其他理由在执行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据此作出的裁判结论,不能对抗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

 

    (四)慎用调解。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结果,直接影响执行程序的走向,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各方利益影响巨大,为防止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严格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慎重调解,也要防止案件久调不决,拖延执行进程。

 

    二、严格起诉条件,统一收费标准

 

    (一)严格起诉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审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厘清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普通民事诉讼的界限,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通过合理的救济途径主张权利。对于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统一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按照财产类案件的标准,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一般不予准许。二审中发现一审法院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的,由一审法院通知当事人按照财产类案件补交案件受理费。

 

    三、提高审判效率严格审限管理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需要开庭的,优先安排开庭;适当行使释明权,指导原告合理确定当事人,对于与执行标的财产无利害关系的被执行人可以不列为当事人,以减少公告送达的适用;庭前合议庭成员充分交叉阅卷,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争取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尽快合议,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充分运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履行好审限监督管理职责;坚持法定审限,严格审限的扣除、延长、中止;紧盯临期、超期案件,对违反审限规定、无故超审限的要严格管理,及时督促提醒。

 

    四、注重审执协调,加强信息沟通

 

    案件审判部门应加强与执行部门的联系沟通,案件审理中要全面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对于执行裁决机构在执行异议审查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适度实体审查,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审判部门否定执行异议审查结论依据不足的,要依法支持执行裁决机构的意见。

    五、防范拖延执行,制裁虚假诉讼

 

    (一)积极防范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执行。执行部门反映或者案件审理中发现被执行人、案外人违反诉讼诚信原则,滥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拖延执行的,可以强制传唤被执行人、案外人等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告知被执行人、案外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后,依法快速裁判。对于滥用诉讼权利,怠于履行诉讼义务,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训诫。

 

    (二)严厉制裁虚假诉讼。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涉嫌恶意串通、妨害规避执行的,要依职权调查证据、查明事实,重点关注捏造租赁、房屋买卖、夫妻共同债务等事实阻碍执行的案件;查明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依法加大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力度。

 

    被执行人、案外人涉嫌拒执犯罪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捏造债权债务、以物抵债协议等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或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罪的,主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执行局报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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