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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执行处置工作座谈会纪要

2018-09-16 00:08 次阅读
湛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关于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执行处置工作座谈会纪要
 
2016年6月1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执行处置工作座谈会,湛江市银行同业公会代表金融机构提出抵押贷款的财产被首封法院查封,得不到及时处分,抵押债权得不到及时优先受偿问题。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解决我市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发生争议问题,会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纪要如下:
一、首先查封法院应当依法处分查封财产。自首先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未就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首先查封财产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首先查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处分、45日内进入变卖、拍卖等变价程序、90日内处分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该院执行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
二、自查封财产首先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未就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也未发函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对查封财产有优先债权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首先查封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三、首先查封法院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查封财产应当在收到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处分、45日内进入变卖、拍卖等变价程序、90日内处分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该院执行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
四、首先查封法院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后,如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应当在收到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查封财产的执行法院。
五、首先查封法院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既不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也不书面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查封财产的执行法院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查封财产的执行法院。
六、首先查封法院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决定查封财产的执行法院是首先查封法院的,首先查封法院对查封财产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处分、45日内进入变卖、拍卖等变价程序、90日内处分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该院执行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
七、首先查封法院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决定查封财产的执行法院是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的,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查封财产应当在收到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处分、45日内进入变卖、拍卖等变价程序、90日内处分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该院执行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
八、首先查封法院应当自对查封财产处分完毕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作出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应当自对移送的查封财产处分完毕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作出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九、首先查封法院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督促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及本会议纪要的规定,依法处分查封财产。执行法院不按照上述批复及本会议纪要办理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本会议纪要中使用的查封、优先债权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中使用的查封、优先债权意思表示一致。
十一、本会议纪要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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