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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律师所代理的跨省特大贩毒大案被告人成功保命

2018-07-02 22:57 次阅读

案件编号:(2018)钢苑刑辩字第49
关键词:贩卖 运输  数量巨大 保命

承办律师:张律师刑辩团队
【案情简介】:被告K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2016年8月初,被告人K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打电话给Q某要求购买三公斤冰毒,并且在包头市神州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现代”小汽车,K某等人驾车来到深圳。2016年8月3日,K某按照Q某的要求向Q某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卡号6216668400000825522)存入人民币180000元,用以购买冰毒。Q某收到该笔款项后,向“阿鹏”  (真实身份信息不详)购买了两公斤冰毒,随后在K某所住的深圳市福田区赤壁酒店房间内将该冰毒交给K某。K某拿到冰毒后驾车回包头市,将所购冰毒放在包头市东河区东壕小区20栋1单元其家中待售。

2016年9月初,W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给K某欲购买冰毒,K某让W某直接找K某妻子C某(另案处理),  9月9日晚上,W某打电话给C某,双方商谈购买50余克冰毒价格人民币7600元、约定在东壕小区北大门附近交易,之后C某在约定地点将用塑料密封袋和卫生纸包裹的冰毒交给W某,W某当场交给C某人民币7600元。W某将所购冰毒卖给Z某(另案处理),后在Z某身上当场缴获该包冰毒。经鉴定,缴获的该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纯度为79%,净重54.14克。

2016年9月6日,被告人K某等人从包头市出发驾驶一辆荣威牌小汽车到深圳。K某与Q某商谈购买一公斤冰毒,并支付给Q某人民币58000元,Q某要K某等候消息,并将K某等人接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振业花园4栋房自己家中居住。之后,Q某向“阿鹏”购买了一公斤冰毒,9月11日晚上晚上10时许,在其家中将该冰毒交给K某。9月12日凌晨5时许K某携带所购买的冰毒驾车返回包头,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上步路上步工业区34栋楼下停车场附近时被民警抓获,  当场缴获一袋白色晶体状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8.4g / 100g,净重995.7克。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 1,物证:涉案毒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3证人证言:C某、W某、Z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Q某、K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公(深)鉴(理化)字[2016]5192号检验报告、内公禁毒鉴(毒品)字[2016]293号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Q某、K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酒店监控录像等。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最高刑可能判处死刑,律师力辩死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被告人K某运输贩卖的甲基苯丙胺达数千克。包头律师咨询网资深律师张万军博士刑辩团队接手本案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被告人流露出强烈的求生渴望。本网张万军博士认真分析案情,提出如下辩护思路。

、从本案主要证据适用的角度分析,公诉书中所认定的犯罪行为,均是仅以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认定,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K某实施了贩卖甲基苯丙胺的犯罪行为。

【辩护效果】:张律师刑辩团队多次会见了K某了解了案情,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换意见,最终T某获轻判,广州中院一判处K某无期。

【办案随笔】
本案被告人贩卖运输冰毒数量巨大经本网律师为其辩护,最终张博士刑辩团队的辩护工作取得了成功K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成功保命
【附件——判决书】




              撰稿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张万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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