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律师事务所 张万军博士供稿)
1、网络贩毒
“网络贩毒”是学者的叫法,也有学者称呼其为“网上贩毒、“利用互联网贩毒”,“网络贩毒”从其字面意思来看:就是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贩毒人员在虚拟的互联网中购买毒品,销售毒品,利用支付宝、微信等手段收取毒资的行为,其中,互联网是网络贩毒的载体。
2、物流贩毒
(1)物流贩毒的定义
物流贩毒,就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作为主要目的,利用邮寄包裹、航空快递、物流托运等方式将毒品运输到目的地的一种毒品贩运手法。
(2)物流贩毒的分类
从现在社会发展的情形和国家有关毒品犯罪的数据统计得出,物流贩毒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邮包藏毒、航空快递贩毒以及物流托运贩毒。邮包藏毒,就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利用邮寄物品藏匿毒品,并通过邮政部门将邮寄物品寄送到目的地的一种贩运毒品的方式,其中,航空器、铁路、公路等渠道也是物流贩毒的主要运输渠道。航空快递贩毒,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利用航空快递企业托运藏匿有毒品的快件,然后由接受托运的航空快递公司将快件交付给收件人或送到指定地点的一种快速贩运毒品的一种方式。物流托运贩毒,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利用货物或物品藏匿毒品并将其交由物流公司,作为一般的货物寄送给收货人或送达目的地,以达成走私或运输毒品的目的。
网络贩毒与物流贩毒是两种行为,准确区分网络贩毒与物流贩毒,对我们正确找到毒品犯罪解决方式具有重要的帮助和意义。
1、 从定义区分:
网络贩毒就是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贩毒人员在虚拟的互联网中购买毒品,销售毒品,利用支付宝、微信等手段收取毒资的行为,其中,互联网是网络贩毒的载体。
物流贩毒,就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作为主要目的,利用邮寄包裹、航空快递、物流托运等方式将毒品运输到目的地的一种毒品贩运手法。
网络贩毒是以谋取巨额利益为根本目的,而物流贩毒是以运输毒品为根本的目的。
2、 从表现形式区分:
网络贩毒是毒品犯罪的一种形式,物流贩毒是利用运输的方式将毒品寄递到目的地的一种毒品贩运手法。
网络贩毒包含了制毒、卖毒、运毒、吸毒等行为,是一条复杂的毒品犯罪系统。而物流贩毒就是指毒品犯罪分子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为目的,利用邮包、航空快递、物流托运等方式将毒品寄递到目的地的一种毒品贩运手法。
网络贩毒有可能包含物流运毒,而物流贩毒不能包含网络贩毒。
我们从各个论文及研究报告中了解网络贩毒的发展现状,并从中整合梳理以提取相关信息,做出最合理的、最适应我们国家网络贩毒发展现状的相关解决策略。
1、2016年2月18日中国警察网发布的有关2015年的中国毒品情况汇总分析即《2015年中国毒品形式报告》中指出:2015年,全中国互联网涉毒案件高达1.5万多起,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约3.6万名,其中刑事处罚了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256名,缴获各个种类的毒品4.3万吨、易制毒化学品10.1吨,清理整合惩治各个种类的涉毒违法信息约6.5万余条,取缔关闭涉赌网站832家,查封涉毒通讯账号576.8万个,对解析涉毒违法网站域名的529个有关部门、涉毒境外违法网站1471个进行通报,并要求工信部门对违法网站进行封堵。
这个数据说明:网络贩毒已经发展成了一条产业链,集制毒,贩毒,吸毒交流于一身,不再拘泥于单一的钱货两清形式,而是“人货”、“钱货”分离,涉毒人员借助微信、支付宝等网上支付平台,利用物流寄递行业,使自己完全脱离于直接的犯罪交易之中。涉毒人员还利用网络聊天室,表演吸毒活动、交流吸毒感受、商谈毒品交易,进群需要群成员的推荐,还需要在网上直播吸毒的视频,否则不予同意进群。
2、蔡超于2015年9月在河北警官职业学院学报中发表的《网络贩毒案件侦查取证的困境与对策》中提到:近几年,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5年度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截至到2014年12月,我国使用互联网的网民数量已经突破了6.49亿,互联网的普及率也已经达到了47.9%。科学技术水平不断的创提高新,计算机网络大范围的普及,促使网络犯罪也日渐严重。而传统的毒品犯罪也趋向于依靠互联网来实现,其中网络贩毒更是成为了毒品犯罪新的方式和手段,与传统的贩卖毒品犯罪比较得出,网络贩毒主要是依据网络购物平台、通讯终端(微信、QQ 群、百度贴吧)及支付工具(如支付宝、财付通、微信)和物流寄递行业来贩卖、运送毒品。
通过《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们从中可以了解到,互联网的前景非常不乐观,我国的人口基数大也使我国互联网使用人数占据全球互联网使用人数的巨大比重。同样因为我国的互联网使用人数巨大,使得我国互联网犯罪率呈快速上涨,网络贩毒案件更是典型,因此我国的网络贩毒现状并不乐观,具有人数越来越多、涉案人员越来越年轻、跨地域越来越广的趋势。
网络贩毒犯罪与传统贩毒犯罪相比更具优势。我们通过相关数据可以得出,很大一部分贩毒行为已经从现实行为转移到网络空间里,传统贩毒犯罪的网络异化趋势更加明显。因为网络自身的特点更加符合贩毒交易的需求,因此,贩毒分子迅速的将网络贩毒作为毒品交易的主要阵地。毒品交易所追求的目的是:高利润、低风险。在传统的毒品贩卖模式下,贩毒分子要尽可能的使用隐蔽的手段进行交易,而网络交易出现后,网络贩毒分子利用网络的“钱货”、“人货”分离来进行毒品的买卖,其犯罪手段也更隐蔽、更安全、更便捷、更暴利,可谓是对传统贩毒模式的升级。
网络贩毒发展迅猛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更强的隐蔽性
网络贩毒与传统贩毒方式相比,其隐蔽性更强,分别表现在几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贩毒犯罪的交易场所不确定,更具隐蔽性。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开放的空间,对这个虚拟空间如何进行管理我们国家仍在努力的探索中。毒品犯罪分子可以在网络中任意开设百度贴吧、聊天室、论坛和QQ群等通讯平台,对于这些他们自己创建的虚拟空间,他们可以随意决定群内人数,进群规定等,如:要求申请人员录制吸毒视频,须有老成员推荐才会受理进群申请等,还会对群主,管理员进行任命,像最高法发布的孙静网络贩毒案,孙静明知刘某某系未成年人,还要求刘某某在其创建的QQ群“当岔道已成往事”进行管理,这些都是网络贩毒平台隐蔽性强的原因。网络贩毒犯罪分子还利用暗网信息,及时撤离被公安司法机关锁定的通讯群,及时转移聊天内容和资料。二是网络贩毒犯罪沟通方便,更具隐蔽性。网络贩毒人员从互联网中寻找到了新的买卖渠道,在网上沟通商谈买卖细节,不会被第三人知道,而且自身也可以不讲真实情况,是对自身很好的保护,也是对这种买卖行为的保护。三是网络贩毒犯罪交易更加便捷,更具隐蔽性。区别于传统的运毒方式,网络贩毒人员利用互联网沟通交易细节,用快递寄递业务运输毒品,不亲自实地买卖,更加的方便而且不易被监管。快递行业伴随 “网购”发展起来,不同于“老邮政”,那是政府开办起来的,更具安全保障。现在的物流寄递行业为了扩大市场,抢占份额,追求高效率的发展,对身份核实、物品检测等基本情况不作要求,从而具有人员复杂,企业监管困难、物品检视制度等缺点,让网络贩毒分子钻了空子。四是网络贩毒人员不用讲真实姓名,身份具有隐蔽性。绰号是各个种类的犯罪分子都会使用的方便逃避法律惩罚的一种小手段,毒品犯罪分子使用更甚,传统的犯罪分子虽然也会使用绰号或者假名,因为自身实际的做过交易,真实情况仍然有迹可循,但是网络贩毒犯罪分子利用绰号,真实情况对于公安司法机关破获案件来说,具有更大的难度,也更有利于隐藏他们自己的真实身份。
(二)更强的安全性
与传统网络贩毒相比,毒品犯罪分子选择网络贩毒更加的安全,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收取毒资更安全。网络贩毒以互联网为载体,以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平台为手段,网络贩毒人员既不用担心有假币,也不用担心数额会出差错,最大程度保障了交易双方的自由和交易信用。同时,银行所实施的网银减免利息的措施,虽然为我们普通人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也为网络贩毒的犯罪分子减少了时间和利息成本,获取了高额的利润。网络贩毒犯罪也存在“代理商”的发展模式,许多毒贩利用自己中间人的身份,赚取毒品的差价,自己既不需要囤货,也不需要高额成本,而且还避免了金融风险的侵害。二是网络贩毒的犯罪分子更加安全。网络交易并不需要实际的交付,不是传统的“钱货”交易,而是“钱货”、“人货”分离的犯罪模式,这样的模式,对毒品买卖的双方都不必承担风险,是一种相对安全的发展模式。在网络贩毒整个发展的环节里,网络下单,网络支付,物流运输,对毒品进行“包装”,使其更像普通商品,整个环节都比传统的毒品交易更加安全。在网络贩毒的环节中,网络沟通交易细节是最重要的环节,但沟通记录都是以电子证据存在的,而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难保存的特点,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要求原始的数据,否则就法庭定罪量刑就难以采用。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网络贩毒分子即使被抓获,也会因为取证不及时,或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不予采信,难以做到“人赃并获”,这是公安机关侦破网络贩毒相关案件的最大难点。三是寻找毒品买家更安全。由于我们国家禁毒的力度加大,在现实中寻找毒品买家更加的困难,毒品的买卖双方相互寻找的风险以及不真实、不透明的信息造成了毒品价格的居高不下。而网络贩毒正好规避了此类风险,他们从互联网散布信息,使用吸毒贩者自己可以理解的暗语,如:“散植物货”、“一套”、“一条”、“出售植物肉”、“出售冰糖牙签”,在网络上吸引买家,这样毒品贩卖者就不必承担在社会中找寻买家的巨大风险。
(三)获取更多的利益
1、以2015-806专案来分析,在此专案中,台州温岭的一名女毒贩以当地毒品市场价格的17%左右从网络上一次性购入了600克冰毒,他她以超低价购入毒品的原因为:她是从制毒地直接购入,省去了中间倒卖毒品人员的中间利润,降低了毒品从制毒地购入的成本,也开辟了新的商机。虽然传统的贩卖毒品方式可以出售到很高的价格,但是由于进货的时间花费,抬高了贩卖毒品的成本,因此,传统毒品贩卖方式利润也不是很可观。
2、以2015-806专案来分析,某毒贩从网络上购买毒品,通过加入网络聊天群、QQ好友群,数据统计得出,他共加入了41个吸毒群,这些吸毒群人数和规模不等,少的数百人,多的能达到1400多人。41个QQ群共计10000多名吸毒者,散布在我国各个省市。
以最高法作为全国指导性案例所发布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孙静网络贩毒案来看:孙静案就是一起涉嫌重大的网络贩毒案件,影响重大,情节恶劣,具有典型性。被告人孙静出生于1993年6月,她通过使用自己创建的百度贴吧“三码很强大”,及QQ群“当岔道已成往事、“一口浓烟吐出美好明天”等网络聊天室,联系毒品买家,在网上沟通好交易的细节,利用兔子玩具藏匿毒品邮寄给买家,自己获取毒品利润。其中,孙静从利用网络认识的杜仲伟处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共计1000余克,通过网络将毒品卖给20多个省份的吸毒人员,寄送夹带有毒品的快递200余件,收获毒资55万余元。其中,她明知未刘某某系未成年人,扔指使刘某某帮其发送携带毒品的快递,,并指使刘某某当其QQ群“当岔道已成往事”管理员,帮助其进行毒品买卖。2014年孙静前往湖南省准备向黄辉,周丽瑶购买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购毒款3.46万元。
从上面的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网络贩毒比传统的贩毒方式可以获取更多的利益,网络贩毒也比传统的贩毒方式涉及到更多的人,人员不限地域,不限年龄,涉案人员范围的扩大,更有利于交易的实现。
网络贩毒相较于传统的毒品犯罪是一个新型犯罪方式,但对我国的影响甚至超越了传统的毒品犯罪。21世纪,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世界的主流,从3G到4G再到为期不远的5G,网络技术一直在提高,网络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关键。
1、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参与网络贩毒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使用和更新成为了社会的主流趋势,而更多的老年人甚至绝大多数的中年人,互联网相较于他们仅仅是个名词,怎么使用互联网对于他们来说都难以理解,因此,对新奇事物接受程度高的青少年则成为了互联使用的中坚力量。从网络创建伊始到互联网现在的成熟,互联网以其包罗万象及巨大的兼容性受到各个国家,不同种族的喜爱,他们利用互联网连接世界,传播、吸收、借鉴各民族文化,书本不再是单一的学习渠道,互联网便捷、容量大等特点才是其迅速发展的原因。
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互联网中从西方传播来的文化内容、价值观念等,都与我们东方人内敛的本性相区别,但是,人类又具有很强的接受性,人们的价值取向趋向多元,尤其是个人主义极度膨胀,主要表现为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这在很大的程度上提高了青少年贩毒化的比例。青少年也是现在网络贩毒的主流人群,如最高法发布的孙静网络贩毒案,孙静出生于1993年,一个很年轻的90后,但是她网络贩毒的数额却是很惊人的,还有她指使的QQ群管理员刘某某,是一个未成年人。这不是个例,而是很多起,因此要引起我们的广泛关注。
2、 日渐复杂的贩毒行为,日趋隐蔽的贩毒手段
计算机网络是一个巨大的、无边界的虚拟空间,参与人将自己的真实身份掩藏起来,使用假名、绰号等,大范围的在网络上贩卖毒品,使用特殊的行话、暗语,侦查人员难以发现并且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导致网络贩毒的打击活动难以开展,贩毒行为也日趋复杂,手段越来越隐蔽,形式越来越多元。贩毒手段隐蔽化具体表现为:不受限制的交易时间和地点、无痕的犯罪行为、呈多元发展的犯罪手段与方式。
3、 网络贩毒日趋国际化
毒品犯罪是不分民族与国家的,是全球性的恶劣犯罪,毒品就如同我们清末年间的“鸦片”,残害身体,麻痹思想,是需要严厉打击的犯罪。现在国际上的毒品犯罪越来越猖狂,毒品犯罪呈现出国际化,有组织化,集团化和垄断化。网络贩毒的特点表现为:涉案人员数量大、涉案范围广,无国界化;犯罪分子手法智能化、隐蔽性强;压缩了交易成本、运毒人员不特定。网路贩毒的特点表明:互联网的发展,为毒品犯罪国际化提供了一条新的、难以被攻克的手段,网络贩毒为毒品犯罪分子国际犯罪提供了一个很大的虚拟的国际平台。
为控制网络贩毒的犯罪数量和人员,解决毒品犯罪的多发问题,我们从国家现阶段网络贩毒犯罪的现状,网络贩毒的特点,结合具体的案例,为公安司法机关侦破网络贩毒案件提供新的、行之有效的思路。网络贩毒的特点如下:
(一)涉案人员数量大、涉案范围广,全球性强
涉案人员数量大体现在我国的案例:我国于2011年侦破的“8.31”网络吸贩毒案中,共查获涉案的人数高达12125人,收缴的毒品数量为308.3千克。
涉案范围广体现在我国的案例:
案例一:广东高院发布的伍肇锋网络贩毒案,伍肇锋被当场抓获的时候,正准备邮寄快递包裹到河北、江苏、黑龙江。
案例二:孙静案,孙静通过网络购买得的毒品,贩卖给北京、山东、江苏等20余个省份。
从上面的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比较清晰的得出:网络的存在利弊参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现实存在的隐患问题,其的确使国际交流近在眼前,但也将犯罪的大门开向了全球范围,无国界化成为了其显著的特点,其中网络贩毒犯罪更为突出,地域对网络毒品犯罪的限制逐渐缩小,涉案的人员的国籍种类越来越丰富,涉案人员的数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也在不断的扩大,可见,网络贩毒越来越呈现出涉案人员数量大、范围广、全球性强等特点。
(二)网络贩毒隐蔽性强
网络贩毒交易为了保证双方交易的安全,双方一般都是隐藏自己的真实信息的,使用彼此约定好的独特语言进行交易,比如毒品种类中的海洛因,在毒品犯罪交易过程中,双方一般会用“材料”来代替交易中海洛因一词的出现,这并不是唯一的代替语,还会有其他意想不到的词语如“姑娘”;还会有特殊的计数单位来表示特定的交易数量单位,举个例子,他们所说的 “拿一块肉过来”,其实质就是在暗示他们要向对方购买350克的冰毒。他们甚至会把毒品目的地也用他们之前约定好的独特语言进行掩饰,比如黑龙江就是小江,这些都是贩毒人员通过网络进行贩毒时方便自己交流的用语,我们普通人难以理解,自然也就做不到及时监督、举报。网络贩毒犯罪分子交易时都是有缜密的计划和手段的,如利用布娃娃玩偶夹带毒品,还利用未成年人帮他们邮寄快递,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被查获的危险,以提高自己交易的成功的概率。
(三)压缩了交易成本、运毒人员不特定
网络贩毒与传统的贩卖毒品相比较,压缩了交易的成本,使其获益最大化,也不需要自己参与毒品的运输过程。网络贩毒的过程就是一个普通的网上购物的过程,需要物流将毒品运输到目的地,由于物流寄递实名制发展缓慢,物流运毒的风险最低,是毒品犯罪分子最倾向的运输方式,这种毒品买卖方式,给公安司法机关侦破案件造成了巨大限制。
(四)网络贩毒手法智能化
在网络贩毒犯罪中,互联是载体,使用互联网也是网络贩毒分子的必备技能,但是网络贩毒就如同普通的网上购物,因此对于互联网的使用也没有太高的要求,但也有涉及到加密技术及防火墙装置的,就有一定的技术要求。例如警方使用IP追踪,就需要网络贩毒犯罪分子利用IP地址的过滤功能,阻止其他IP的访问,确保自己的网络地址安全,这样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就更难获取犯罪事实,提取证据,这种手段是对网络贩毒手法的智能化要求。
(五)网络贩毒类型集中于微量化零包贩卖毒品
微量化零包贩卖毒品,是网络贩毒犯罪分子在日渐趋紧的禁毒高压下提出的一个新的方法。微量化零包贩卖毒品,具有交易量更小、隐蔽性更强、更容易携带等点,由于禁毒高压的笼罩,网络贩毒分子采取了这种抓捕后处罚较轻的方式来获取利润,是对我们国家禁毒工作的挑战,为公安司法机构禁毒工作(取证更困难、数额不足以立案等)增加了巨大的阻碍。
(六)网络贩毒趋向商务性
网络贩毒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买卖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随着禁毒政策的实施毒品犯罪分子运输、储藏毒品的风险被无限的扩大,交易的成本也越来越大,网络贩毒犯罪分子只能铤而走险的利用风险和成本较低的渠道,快递寄递渠道利用其成本低廉、速度快及“人货”分离的有点迅速占领了毒品买卖市场。物流寄递毒品的新模式,是网络电子商务的跨时空性与实体物流寄递方式的结合,表明网络的虚拟性与商务性物流寄递毒品相互依存,网络贩毒向商务性发展。
1、互联网是发布涉毒信息的渠道
网络社交平台、网络通讯群组是网络贩毒分子发布涉毒信息的主要平台,主要方式分为:涉毒网站、论坛;涉毒QQ群、微信群等网络聊天群组。
渠道一:涉毒网站、论坛
这类网站是网络贩毒犯罪分子传播制毒方法,或者以标价、免费的方式吸引吸毒的潜在客户,通过在背后操纵,达到贩卖毒品、从中牟利的目的。这类网站的申请和推荐用户都是有严格的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网站的安全。
渠道二:网络聊天群组
贩毒人员通过创建QQ群、微信聊天群等网络聊天群组,交流吸毒感受,或者贩卖毒品,例如孙静案,孙静自己创建 “当岔道已成往事”等QQ群,吸引吸毒者,以达到贩卖毒品的目的。
2、人货、钱货分离是毒品交易的新方式
传统的毒品犯罪方式,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地交易形式,这种交易方式的风险也是最大的,在禁毒高压下,毒品犯罪分子找到了新的交易方式“人货”分离、“钱货”分离。
在网络贩毒中,互联网是载体,网上支付是手段,如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支付手段,还有银行提供的无手续、零利息的优惠政策,网络支付比传统的钱货两清的交易更加安全和便捷,还压缩了交易成本。
新的“钱货”、“人货”分离的手段,减少了被公安司法机关“人赃并获”的可能,增加了网络贩毒的隐蔽性,降低了毒品买卖的风险。物流寄递行业实名制发展不完善,对物流的监管力度小,快递行业出于抢占市场份额的需要对于物品的安全性检查不到位,将毒品藏进货物(如:玩偶运毒),零包贩售,小伎俩贩毒,都是毒品犯罪分子的机会,这种“人货分离”的方式,对侦查环节是很大的挑战,如天津吴某案,吴某的吸毒网友将毒品装在烟盒内用物流发出,公安跟踪运单号当场抓获吴某,但是难以打击整条网络贩毒链,一旦东西被查获,仅仅是“丢货不丢人”。
3、使用专业交易用语
在毒品犯罪中,使用专业用语掩盖真实信息是常用手段,其中网络贩毒对于聊天用语的使用更是小心翼翼,比如毒品种类中的海洛因,在毒品犯罪交易过程中,双方一般会用“材料”来代替交易中海洛因一词的出现,但这并不是唯一的代替语,还会有其他你意想不到的词语如“姑娘”;还会有特殊的计数单位来表示特定的交易数量单位,举个例子,他们所说的“拿一块肉过来”,其实质就是在暗示吸毒者要向贩毒者购买350克的冰毒,350克就是“一块”这个计量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有一个很典型的网络贩毒案例,就是广东的一起微信贩毒案件,吸贩毒人员利用微信沟通交易信息,他们称猪肉是冰毒,并且及时删除掉聊天记录,频繁的更换手机。吸贩毒人员在网络上利用专业用语沟通交易细节给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带来了巨大的障碍,侦查人员不能有效辨别交易信息,就不能及时阻止交易的发生。
1、证据种类的定义:
证据种类,就是在对所有证据的各种外部形式和特点进行分析之后所总结出的一种比较合理的归类。证据种类具有法定性,是法律对其作出的一种分类,通常我们将其等同为证据的法定形式。
2、证据种类的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在第48条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证据具体划分为以下八个种类:(1)以其现有存在的外部特征和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2)以其文本所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情的书证;(3)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的证人证言;(4)受害者以其受害情况做出的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所犯罪行作出的供述和辩解;(6)专门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 网络贩毒案件所涉及的证据种类:
网络贩毒案件所涉及的证据种类就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种,其中,因为网络贩毒自身所具有的案情复杂、跨域性强、调查取证困难以及受害人不确定等特点,公安司法机关所能确定的证据种类就更加的稀少,网络聊天记录的保存获取更加的不易,由此可见在定罪量刑中起主要作用的电子数据证据的获得更是难上加难,这正是网络贩毒侦查取证中存在的主要困境之一,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贩毒侦查取证难的这一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提出此困境的解决方案。
网络贩毒是一种新型的毒品犯罪形式,它既有传统毒品犯罪的特点,又兼具自身独特的特点,其自身所独有的特点表现为:行动缜密的预谋、高度隐蔽的动作、证据取得的难度大等。因此对网络贩毒案件的侦查取证难点进行深度剖析,使网络贩毒类案件定罪量刑做到是证据确实充分、来源真实合法,有助于我们对有效解决难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我们国家禁毒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对网络贩毒真实案例和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我们将网络贩毒面临的侦查困境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信息获取难度大
互联网是一张看不见、摸不着的“巨手”,不但包罗万象,还形形色色。网络又没有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法律规制,因此贩毒犯罪分子就寻找到了网络贩毒能够提供的高额利润和巨大安全感,网络贩毒犯罪分子不但利用专业用语进行交流、交易,而且利用网络防火墙和IP处理器来阻断公安机关的搜捕。网络贩毒是犯罪分子使用的专业用语不但能使他们逃避人民群众的举报,还可以帮助他们躲避公安机关对敏感词的网络筛选,这样就增大了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信息、情报的获取难度。
(二)人员锁定难度大
网络贩毒犯罪分子,是不确定的、有组织的网络团体,包含了吸毒人员、贩毒人员还包括实施物流寄递的人员。因为网络贩毒的隐蔽性、虚拟性等特点,网络贩毒的交易双方都会用假名或者绰号来掩盖自己的真实信息,还频繁的更换身份信息,甚至利用不同的寄快递、取快递人员来交接毒品,给公安侦查带来了巨大的迷惑性和不确定性。网络贩毒还不需要实际的交易的交易空间和金钱交付,只需用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平台,这样更大程度的加大了公安机关落地侦查的难度,对于人员的锁定也更加的不易。
(三)证据认定难度大
网络贩毒案件的主要行为方式和交易过程都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对于网络贩毒案件的证据在互联网中的体现主要表现为电子证据的形式而存在。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归纳为证据种类中的一种,肯定了电子证据对于定罪量刑和刑法的意义,但是,由于电子证据的不完善和其难以取得、易修改、不易保存等特点,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的取得及合法性适用还存在较大的问题。
其一,电子证据的不易保存和易修改的特性使电子证据难以被认定,电子证据是在网络和电子脑中储存交易的记录,网络贩毒犯罪分子会及时删除证据或更改身份想、交易信息,使公安机关无法无得相关证据。
其二,网络的开放性特征更加使得电子证据难以被认定,网络是一个很开放的属于世界的平台,每天进行网络使用的人不计其数,网络上的消息也纷繁复杂,信息量大,不易被筛选出关键词,这样对电子证据的取得就更加的难上加难。
(四)落地侦查难度大
网络贩毒所采用的“钱货”、“人货”相分离的方式,给网络贩毒犯罪人员的买卖毒品行为给予了最大程度的庇佑,不但隐藏了交易双方的真实情况,还没有确切的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我们国家对于犯罪的管辖权要求,可以由犯罪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网络贩毒类案件都不能确定何为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这样对于网络贩毒的落地侦查就难以开展,此方面又涉及到三方面的困难,即跨境侦查难、确定IP地址难和确定管辖难,侦查合作不易开展。
1、 跨境侦查难
互联网是民族的、世界的,有些网络贩毒的犯罪分子为了躲避我国的国际局域网络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就向外国的网络服务研发单位租借服务器和网络虚拟空间,通过自建的网络购物网址进行网络上的毒品贩卖。由于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对我们主权国家的限制,国外的服务器和虚拟的网络空间我们国家没有管辖权,因此,就不能对此类服务器和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侦查和限制,这样就极大程度上增加了我们国家跨境侦查的难度。
2、 确定IP地址难
网络是由电子信息技术开发出来的一种方面社交的手段,其利用TCP/IP进行信息的传输运送,已达到进行社交活动的目的。网络贩毒也是需要先创建社交平台,虽然,IP是互联网的社交门卡,但是IP追踪也是公安机关侦破不发行为的主要渠道。由于网络贩毒分子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设置防火墙、网络地址转换和动态配置协议,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匿名的web邮件和邮件匿名重发等手段使公安机关在追踪网络贩毒时没有正确的切入点和方向,及时阻断公安机关的追捕,这样也就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我们国家对网络贩毒落地侦查的难度。
3、 确定管辖难,侦查合作不易开展
互联网犯罪是典型的跨地域性广的犯罪,网络贩毒类案件也正是利用了互联网跨地域性广的特点进行大范围的毒品买卖。例如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孙静网络贩毒案,孙静将其从网络上购得的甲基苯丙胺向辽宁、北京等全国的二十多个省份贩卖。公安部对管辖权对管辖权虽然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十五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主要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是网络贩毒类案件难以确定犯罪地,像孙静案这样大的跨地域性案例所涉及的有管辖权的地域也多,管辖权该给谁,有的有管辖权的省份就互相推诿,推卸责任,管辖权归属问题也给公安司法部门及时侦破案件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对于网络贩毒这类跨地域性广的犯罪案件,需要多个部门协作来打击侦破,各地区的禁毒执法部门之间、各禁毒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过程和侦查作用都应该有详细的分工,已达到准确、高效、及时的侦破,如果有个别部门消极协作就会是整个侦查活动难以开展,因此要合理分配各地区的禁毒执法部门的资源配置,高效便民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之一;要合理对网络运营商进行调配,希望他们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网络贩毒侦查活动的开展;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协作,积极配合,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要在侦查活动中使各部门的优势最大化。
(五)涉毒资金追捕难度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换代,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毒品交易方式也因为与网络贩毒相比具有耗资大、成本高、风险大等缺点被毒品犯罪人员所摒弃,毒品犯罪人员越来越倾向于使用网络贩毒这种交易成本低、安全系数高的毒品买卖方式,但这种毒品买卖的方式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却是尚未攻克的艰难领域,这种“钱货”、“人货”分离使得网络贩毒行为更加隐蔽,相应的违法成本也更加低廉。网络贩毒犯罪人员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网络转账汇款平台收取毒资,再加上各个银行对于网络支付平台收取低利率、低手续费等优惠政策,网络金钱交易越来越普遍,但同样为我们国家杜宇涉毒资金的追捕增加了巨大的难度。
(六)利用证据诉讼难度大
我们国家的法治理念是:既要保证实体公正,也要追求程序公正,因此,对于我们的整个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环节都要求严格符合法律程序。对网络贩毒案件的相关数据分析得出,大部分网络贩毒案在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取证活动移交给检查院的时候都会因为取证的情况要求退回补侦,或者检察院会因为证据来源不合法、证据不确实充分后作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法院不予认定等情况。这些情况大大降低了网络贩毒类案件的诉讼效率,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增大侦查工作的投入,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综上所述,网络贩毒行为已经成为我国甚至是全球毒品犯罪行为中的主流手段,但是因为网络贩毒具有隐蔽性、低成本、涉案人员不确定等显著的特点,才对我们国家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贩毒行为造成了信息获取难度大、人员锁定难度大、证据认定难度大、落地侦查难度大、涉毒资金追捕难度大、利用证据诉讼难度大等困境,只有分析网络贩毒行为所面临的困境才能提出打击网络贩毒行为正确的方式方法,保证我们国家禁毒工作的实施,进一步实现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
1、 扩大证据来源
扩大证据来源的原因:网络贩毒是一种新型的毒品犯罪方式,其手段和特点都是与传统贩毒相区别的,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新问题就要有新思路,如果还利用传统的侦查取证的方式,对于新案情、新情况就会造成取证非常难得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在利用对旧的传统的贩毒案件进行侦查的方式方法的基础上,再利用其他的方式方法对新案情、新情况的证据加以收集,并对传统的侦查取证的方式方法做出新的改进以适应新案情、新情况的发生。
扩大证据来源的方法:公安机关侦查网络贩毒案件要做到扩大证据来源,就要做到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排查:一方面,毒品犯罪案件是具有很强重复性犯罪的可能性的,如吸毒人员其中会有很大一大部分会忍不住有复吸行为,因此,对已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减免处罚的高危重点人群进行筛选排查,对案件的情况和线索进行梳理,从已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减免处罚的高危重点人群身上打开破案的缺口,顺藤摸瓜,获取新的证据,追捕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网络贩毒的犯罪人员可以使用互联网进行毒品交易,我们的侦查人员自然可以互联网进行犯罪行为的追踪,如网上监视不法信息的发布及传播,进行网络扩线,对于有关联的信息发布及时查证和追踪,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以便直接查证犯罪的线索。
2、 对网络贩毒设立监察机构
对网络贩毒设立监察机构的原因:网络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给我们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如网络络贩毒等危害我们社会生活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就是所谓的“成也网络,败也网络”,因此我们从互联网角度出发,解决互联网立法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全面的问题,就可以改善网络贩毒频繁发生的现状。
对网络贩毒设立监察机构的具体实施:网络贩毒犯罪的快速发展,我们国家已有的禁毒侦查系统以及难以追赶网络的发展速度,因此,要加快我国禁毒部门的发展速度,使其快于时下网络贩毒的发展。首先,国外专门的网络贩毒监察机构是一个具有极大借鉴意义的集预防、制裁网络犯罪于一身的专门机构,我们国家也可借鉴此类专门机构,来预防和制裁网络犯罪,尤其是发展速度最快的网络贩毒犯罪。然后,对互联网行为专门设立网络警察,对网络禁毒警察的侦查手段和技术水平进行大幅度的提高,因为互联网犯罪的不确定性和瞬时性,提高侦查人员即网络禁毒警察的反应能力也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给予网络禁毒警察侦破案件一定权利,使其能够取缔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在互联网上监督检查,获取相应的犯罪信息,维护互联网的网络运行秩序。
3、 进行网络实名制的硬性规定
对于传统贩毒案件,我们国家为防止吸、贩毒人员频繁更换手机号码,加大案件侦破难度所采取的措施之一为电话号码的实名注册,这样有利于我们国家禁毒警察对吸、贩毒人员进行电话追踪,侦破案件。实名注册也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犯罪案件。
互联网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同时也隐蔽了互联网沟通交易的真实身份信息,伴随着网络大数据的纷纭而至,既为我们提供了侦破互联网相关犯罪的线索,也为我们侦破案件带来了超多的阻碍。互联网信息难辨真假,每个利用互联网犯罪的犯罪分子只需要频繁的更换其所使用的身份信息就可以给侦查人员带来很多的困扰。为加强网络的资源管理与整合,加强对网络基本信息的的登记备案,其中最需要登记的是电商信息、网站数据统计、网名基本信息,这些基本信息的登记确认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寻找犯罪嫌疑人,侦破案件。
对互联网进行实名制的硬性规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定,对网络聊天工具的申请需要进行实名登记,百度贴吧、微博等热门网站的注册需要进行实名登记、对于微信、QQ等聊天工具及电子邮件是收发需进行实名注册,还有就是网络购物如海购、聚美优品、小红书等网站购买物品及快递直邮需要进行身份登记,身份证和电话号码的实名制。对于网络运营商也应该同店铺运营商一样要求进行工商实名登记,网络运营也应和店铺运营一样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网络禁毒部门要与电商及网络运营商及时联系,营造正确和谐的网络运营范围。
4、 加强物流寄递实名制的规定与实施
随着阿里巴巴、京东等购物网站的出现,物流寄递行业的发展也呈现井喷的形态,当然物流寄递行业也与网络贩毒关系越来越密切。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自己去寄快递物流行业不会要求我们进行身份登记,也不会对货物进行检查,只会单一的称重,这也是物流行业的弊端,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会对这些安全作要求,由于物流行业也是在创业初期,国家对物流行业并没有较完整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追求速度和安全送达是物流行业发展的基本要求。毒品类犯罪也是具有携带方便,体积小等特点,检查部门做相应的检测就需要专业的机器和检测设备,这样对于物流行业来说,投入太大。因此,政府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物流寄递行业的监督管理,对参与物流寄递和收取的人员实名制,为查获网络毒品犯罪进行深入侦查奠定基础。
5、加强电子证据的收集、提高电子证据侦查取证的技术手段
在网络贩毒案件中,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电子证据是侦破案件的主要证据类型,但是电子证据具有难以保存、易被修改等特点,这就需要公安在侦查过程中合法取证,方便扩大证据的证明范围,突击犯罪分子的心里防线,正确了解案件事实,作出合法决定。
电子证据在网络贩毒定罪量刑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保证电子证据取得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首先,电子证据的提取有其独特的要求,
毒贩利用QQ、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进行交流时的记录会通过电子介质存储在网络中,犯罪嫌疑人的网页浏览记录、聊天工
具的登录记录、电子邮件信息等都可以从服务器中查出相应的电子数据。侦查人员只要搜集到相应的电子数据,对其进行提取、固定,便可作为证据进行使用,破获案件。电子证据的不稳定性要求侦查人员应及时对其进行提取、固定。同时,必须培养禁毒工作中的专业型电子取证人才,技术人员要明确网络制贩毒案件中电子证据的种类,手段及与毒品相关的网络暗语,提高禁毒人员的电子取证意识,为打击网络制贩毒案件奠定基础。
禁毒工作是关乎人民是否安居、社会是否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应该认识到,随着科学技术的大踏步前进,我国的禁毒工作依然严峻,尤其是网络贩毒的取证更加不易,这是依据电子证据的不稳定性。我们要治标治本,多管齐下,从各个方面采取措施,争取从根本上改善我们国家毒品犯罪愈演愈烈的现状。
因此,网络贩毒侦查取证困境对策的提出,不仅仅是为解决网络贩毒,更加是为解决毒品犯罪甚至是网络犯罪,推动禁毒政策的实施,改善我们国家犯罪多发的现状,促进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