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裁判要旨 > 刑事裁判要旨 > 正文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陌陌约会 被控强奸 无罪很难

2018-04-12 22:27 次阅读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2020)苏0812刑初595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2020512日,告人张某和害人陆某通过陌陌软件认识,聊天中双方约定在戴安全套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202051315时许,告人张某与害人陆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汉庭酒店319号房间见面后,害人陆某因发现告人张某未戴安全套而拒绝与告人发生性关系,随后告人张某不顾害人反抗,采用身体压制等方式,欲强行与害人发生性关系。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告人张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表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提出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512日,告人张某和害人陆某通过陌陌软件结识并见面,双方约定在戴安全套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次日15时许,张某与陆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汉庭酒店319号房间见面后,陆某因发现张某未戴安全套而拒绝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不顾陆某反抗,采用身体压制、抓捏陆某身体等方式,欲强行与陆某发生性关系。后陆某谎称到卫生间洗头发而通过手机向朋友求助报警,民警及时到达现场使张某未能得逞。
另查明,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对陆某予以赔偿并取得了陆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告人张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告人张某庭前供述,害人陆某陈述,证人王某甲、陈某、高某、王某乙、朱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证言,陌陌聊天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汉庭酒店监视频,害人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述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理。综合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夜
审 判 员  李鸿雁
人民陪审员  朱延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仇利娟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