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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民事司法评论”微信公众号“业务交流”版块疑难问题解答

2017-11-22 22:04 次阅读

【 声 明 】

因个案之间均存在差异性,本解答内容

仅作学术交流之用,不作为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问 题 解 答


 1 

      你好:我想请教一个关于再审案件中的证据问题,我们在审理一件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的案件中。原审是一审,在再审期间,双方都提交了一些未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对这部分的证据,是否应予以釆信,还是应按当事人申请再审时的新证据标准进行认定?

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规定,案件经再审审查进入再审审理后,应当按照普通一审、二审程序审理,故新证据应当按照审理中的证据采信标准进行认定,而不是按照再审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标准进行认定。


 2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付款的,但付款前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发送请款单,经债务人核准的,应当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转移?债务加入?

答:

        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送请款单,并需经债务人审核”这一约定可以看出,债权人系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此时,债务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该情形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逃避债务采用“金蝉脱壳”的方式注销原企业后用原企业的生产资料、场所成立新企业,新企业能否承继原企业的债权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股东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注销原公司,又成立新公司,此时新公司系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的工具,不具备独立法人人格,应当视为股东的责任财产,对股东所负债务承担责任,该债务显然包括股东对已经解散的一人有限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4 

      请问:法院在立案时将两个法律关系,立成一个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发现系租赁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关系两个法律关系,该如何处理?

答:

        民事诉讼法并不要求严格的“一案一诉”,如果租赁合同与债权转让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且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密切相关,为节约司法资源,可以合并审理。


 5 

      请教各位,甲职工遭受工伤,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符合工伤治疗目录的费用社保基金已审核支付,不符合的即自费药部分,甲诉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抗辩其为甲参加了工伤保险,甲的自费药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请问,甲的请求是否支持?

答:

        该问题存在争议,目前倾向性意见为:医疗费的自费药部分应由单位支付。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其目的是通过社会保险分担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使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工伤赔付;而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未能足额报销的医疗费,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赔付责任。


 6 

 请问四川省高院有没有发布过审理矿产权案件的指导意见?谢谢!

答:

        四川高院曾经针对矿业权纠纷进行调研,并拟出台指导性意见,但因此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矿业权纠纷的司法解释,故四川高院未再出台指导性意见,但不排除今后针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出台细化实施意见。


 7

      债务人企业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并已召开债权人会议。请问:该企业还可否撤回破产申请?

答:

        《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但是,破产案件一经受理,便启动了对破产原因的鉴别程序,不能回转,法院应对该破产案件按照程序依法继续进行审理。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起诉担保人并已判决或者调解后,债权人是否可以再次起诉债务人?

答:

        可以。一个是基于担保法律关系所生的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普通债权所生的请求权,二者请求权和请求权基础均不相同。担保从权利与主债权的主从关系主要体现在实体法层面的效力问题上,但二者所对应的民事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由此所产生的诉权也是相对独立的。


业主是否有权撤销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

答:

        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分析,单独某个业主原则上无权要求撤销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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