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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格办理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7-09-05 23:03 次阅读

  甘公警令发〔2017〕30号

  各市、州公安局,兰州新区、甘肃矿区、东风场区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持续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依法从严从重惩处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扼制酒驾醉驾高发势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办理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处罚标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一)对于酒精含量为20mg/100ml以上但不足80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作出罚款处罚,同时记十二分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二)对于酒精含量为20mg/100ml以上但不足80mg/100ml  

  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罚款五千元,吊销驾驶证,拘留十五日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驶证;

  (三)曾因饮酒(酒精含量为20mg/100ml以上但不足80mg/100ml)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按上限作出行政拘留并从重作出罚款处罚,吊销驾驶证;

  (四)对于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移送起诉;

  (五)对于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mg/100ml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移送起诉,十年内不得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六)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移送起诉;

  (七)住宅小区等通行社会机动车的道路适用酒驾醉驾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八)行为人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mg/100ml,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认定为醉酒;

  (九)行为人在呼气测试酒精含量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mg/100ml以上但不足80mg/100ml或者达到80mg/100ml的,认定为饮酒或者醉酒。

  (十)驾驶机动车,有下列妨碍酒精检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不听人民警察劝阻“情节严重”情形,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1.开车加速逃避检查或者冲卡的;

  2.停车后拒不打开车窗、车门接受检查的;

  3.弃车逃逸的;

  4.下车后以威胁、殴打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配合酒精检测的;

  5.用他人冒名顶替酒精检测的。

  二、加强配合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一)加强各警种之间协作配合。交警部门在查办酒驾醉驾机动车案件中,除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制作记录、拍照、录音或者录像和收集证人证言外,还应当收集行为人具有妨碍酒精检测行为的证据,对酒精含量未达到醉酒标准的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移交,由治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阻碍执行职务作出治安处罚,作出治安处罚后治安部门应同时向交警部门反馈,保证交警部门依据交通法规作出的处罚与治安部门作出的处罚分别得到执行。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据不同法律对不同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的拘留处罚,应当一次性连续执行完毕。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批准请假离所,不得提前解除拘留。

  (二)加强与检法机关协作配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要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配合检察机关及时补充完善证据,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判决情况,对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有关的司法建议函收集归档。要与检察院、法院有关部门协商统一醉酒驾驶犯罪的证明标准、证据类型以及刑罚幅度,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要分析研究办理醉酒驾驶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醉酒驾驶犯罪案件快侦、快诉和快审机制,重大敏感案件邀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缩短侦查、起诉和审判时间,防止案件积压。

  (三)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交警部门要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要求,及时采集被处罚人的信息,对实施酒驾行为的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

  三、规范案件办理,确保有效查处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对于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酒驾、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制作现场调查记录并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现场有见证人的,收集证人证言,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二)进一步规范办案时限。对交通民警在全程监控下对当事人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对现场发现酒驾或者醉驾尚未立刑事案件的,可以口头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有条件的,对当事人可以现场调查询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讯问。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三)进一步规范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侦查;当事人被查获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侦查。

  (四)进一步规范证据固定。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五)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适用。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应当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确实不适宜刑事拘留的,可以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六)进一步规范办案纪律。发现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酒驾、醉驾行为不查处、不立案、不处罚、不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违法批准请假离所或提前解除拘留;将醉驾行为降格为酒驾行为处理;违反规定撤销案件;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未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徇私舞弊、干扰执法办案以及不认真履行审核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甘肃省公安厅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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