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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关于抢劫行为辩护思路

2017-06-18 18:30 次阅读

   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这里的“暴力方法”,是指当场对他人人身实施强制,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他人的身体受到强制而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这里的“胁迫方法”,是指对他人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对他人施以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与这两种方法相似的强制性方法,如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使他人丧失反抗能力而无法反抗。以上这些都是强制性行为,都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相同。除了实施强制性行为,还要求劫取财物,而且强制性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在时间上、场合上具有统一性,如果不具有统一性,被害人是基于强制性行为而事后给予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外,关于抢劫行为的认定,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案例】

    被告人赵某某与他人结伙,以摆摊摸奖的方式设局诈骗钱财,且事先明确如果摸奖的人不愿交出钱款,即围住胁迫对方交付。2013429日早晨,被害人陈某某摸奖发现被骗后不愿交付钱款,赵某某与同伙即将陈某某围住迫使其交出240元。陈某某遂从自行车上取下一个装有切料刀具的袋子挥打反击, 赵某某夺下袋子,并从袋子里取出一把刀具挥砍陈某某,致陈某某动脉断裂大  出血而死亡。

    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应当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非转化型抢劫  罪。因为赵某某在行骗过程中被人发现后采用暴力手段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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