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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改判案例对辩护的启示

2017-08-11 22:52 次阅读

                                                               刑事部郑泳彬律师 

二审改判难,律师二审辩护应着力在定性问题、量刑情节和证据问题,而后两者是重中之中。一般情况下,二审改判的机率较低,在10%左右。律师的辩护重心应在一审,二审辩护则要更多在,量刑情节和证据问题上下功夫。

首先,在定性辩护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这三个罪名对应的最高刑分别是: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有期徒刑。如果能够把行为的定性从重罪名向轻罪靠拢,那么对应的刑期也大幅下将。辩护时应注重各罪名的构成要件的异同以及单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是否充足。


其次,在量刑情节辩护上,《刑法》中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有认罪态度、从犯、坦白、自首和立功等量刑情节。毒品辩护还要注意,其特有的一些规则,例如:1、基于特情引诱才涉案,其罪责轻于其他毒品所有人;2、贩卖毒品系控制下交付,尚未流入社会等具体情况,尚不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毒品数量巨大,才能适用死刑。特别是15年《毒品武汉会议纪要》、2008年的《毒品大连会议纪要》都有概括了毒品相关的量刑情节问题,更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死刑的适用问题;

最后,在证据辩护上,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基础,证据辩护也是为定性辩护与量刑辩护铺垫,同时也会交叉结合程序问题。证据辩护可总结为单个证据辩护与综合证据辩护,都起到改变罪名和量刑的作用。

单个证据辩护需要着重审查证据转化的每个过程(自然物品——〉证据材料——〉证据——〉定案根据),2016年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对毒品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每个过程都有相应的行为规范。这就是针对单个证据转化问题的细化规定,这也是律师在毒品辩护中有据可寻的辩护利器。特别是对于毒品鉴定的问题,也需要详细审查,没有含量鉴定的毒品案件不能判处死刑,例如范某涉嫌制造毒品案(2016)粤刑终365号判决将汕尾中院判处范某死缓的判决改判为无期徒刑;对于毒品鉴定检材提取,鉴定的标准,鉴定的过程,鉴定的主体等等都是需要详细审查的。

综合证据辩护而言,重点审查全案证据是否达到《刑诉》第53条的证据标准,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是否排除合理怀疑,案件存疑时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主观故意、地位、作用等关键犯罪构成与情节的认定是相当重要的。辩护律师还可以参考2005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关于死刑毒品犯罪证据指导意见试行》来综合审查毒品案件的证据问题。此外,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5号)也是证据辩护中必不可少的有利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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