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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起刑点是不是偏低了

2017-06-06 23:20 次阅读

《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及职务侵占等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提高后,相比之下,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起刑点是不是偏低了

    《解释》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起刑点从5 000元提高到3万元,并将这两种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数额起点的从过去的1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按照《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按照贪污罪、受贿罪的2倍执行。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起刑点是6万元。如果仅从货币的数量来看,上述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的确是大大地提高了。这样就引出一个问题: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相比,是不是定罪量刑标准不平衡了?我个人认为,确实存在不平衡的问题。上文已经述及,因为国家货币的购买力下降了,因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需要提高。那么,难道盗窃、诈骗犯罪分子手里的货币这些年来没有贬值吗?同样在贬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盗窃罪、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也需要适当调整,但要循序渐进。

    不平衡的问题怎么解决呢?是不是要把盗窃罪、诈骗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提高到与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样高?我觉得这是不可能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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