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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东河区H某涉嫌敲诈勒索 其家属特委托本网资深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

2017-04-20 22:42 次阅读

  H某涉嫌敲诈勒索,目前已被批捕。其家属经过多方咨询、了解后,于2017416日,综合考虑决定委托张万军刑事辩护团队张万军博士H某提供法律帮助。

      H某家属经过多方打听后找到了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律师,在与张博士多次沟通交流后,于是H某家属当即决定委托张博士H某提供法律咨询。

 

     目前,该案已移送至包头市东河区法院,关于本案进展情况,请继续关注包头律师咨询网报道。

 

 

 

【陈光武按】近年来,继寻衅滋事早已成为各级政府社会治理的口袋罪之后,敲诈勒索罪的口袋罪性质凸显。什么人都可以装,什么事都可以装。但主要是被拆迁农民及代理律师。报道强拆的记者,老上访户等;受害人也不断翻新,由自然人延伸到公司企业,又发展到党委政府。犯罪行为也从拆迁补偿的讨价还价,到律师的代理谈判,以及媒体的封口费。这里争议最大的是一向一手遮天甚至时常无法无天的各级政府,究竟能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值得研讨。

 

“政府”会是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吗?

盛大林

 

    过去两年,多起农民被指“敲诈”政府案,在河北沧州不断上演。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记者调查发现,这些案件都发生在重大活动、节日之前,他们被指控的敲诈对象是当地法院或政府。这些涉案人的共同点是,他们被抓前都因个体的事情四处投诉,多次进京。“不要理解成是为了息访才对他们进行控制。”沧县政法委副书记曹庆山一再强调,“是他们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据225日《新京报》)

 

    敲诈政府?从网上的反应看,很多网友对这样的罪名感到震惊,其实类似的案子早就发生过了。据20098月的《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河北魏县大北关村农民张建军就曾因坚持上访并最终拿到征地补偿款而被认定为“敲诈政府罪”并被判处了4年徒刑。

 

    发生在河北的这几起案子,无论是犯罪事实还是司法程序,都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有涉案人称有关部门设套后抓人,一起案件中甚至出现了两份完全不同的判决书,等等。篇幅所限,不能一一探讨。笔者最为疑惑、也是所有“敲诈政府”案中共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政府或法院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吗?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比如威胁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自由、名誉等。如果被勒索者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会危及人身权利,则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从以上共识中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一般都是具体的自然人,因为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会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政府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法院本身就是国家的机器,相对公民个人而言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由于地位悬殊,老百姓从来都不敢与政府、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器作对;即使是遭到了很大的冤屈,万般无奈之下的老百姓也只会作一些哀求式的“抗争”,怎么敢去“威胁”政府、“敲诈”法院?就算是吃了熊心豹子胆,有人胆敢威胁或要挟政府或法院,拥有强大机器的政府和法院又怎么会感到恐惧呢?

    当然,有些政府官员或法院领导确实害怕老百姓或当事人上访,因为群众的上访可能让他们受到处分甚至丢掉乌纱帽,但那种让官员恐惧的行为不可能是上访者施与的,上访者也不可能发出“摘掉你的乌纱帽”之类的威胁。退一步讲,即使威胁到了某一个领导,那也只能是敲诈某官,而不可能是敲诈政府或法院呀!

    敲诈勒索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在欧美的法治国家,这个罪名已经存在了数百年。在几百年的司法实践中,从来都没有听说“敲诈政府罪”或“敲诈法院”之类的判例。要知道,在那些法治国家,政府、法院等公权机关远远没有像在中国这样强势。在那些法治国家政府尚且没有成为敲诈的对象,在公权强悍如虎的中国竟然有人敢勒索政府,不是太雷人了吗?

 

    在笔者看来,“敲诈政府案”的频频发生,不仅不是中国的老百姓真敢挑战或冒犯政府或法院了,而且恰恰说明中国的政府等公权机关强势到了可以“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地步!

 

                               敲诈勒索政府?

                                 /地狱使者---马无情

 

    哈哥是个农民,也是个访民,能够苟延残喘于人世已经是深感皇恩浩大、领导之英明,却不曾想到自己的地位竟然达到了敲诈勒索政府的绝对强势,今天我是来忏悔的,曾经写了一篇《宁当猪狗,不作农民》受到数百万网友的追捧给领导带来不河蟹,非常不安。法治发展的今天,农民敲诈勒索政府,这不是一个传说,而是真实发生在上访族身上的杯具。河北沧州农民是不幸的、同时也是幸运的,至少他们有媒体关注,不像山西临县农民重病含冤获刑却连个倾诉的平台也没有,我们当然可以继续发扬事不关己、娱乐至死的阿Q精神,问题是这年代谁也不敢确保下一个敲诈勒索政府的罪犯不是你。果真如此轮回,谁又为你来呐喊?

 

     不得不赞颂基层政府对付上访农民的手段和方法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合法性”。慢慢回放一下:劳教---学习班---灰色宾馆---精神病院---敲诈勒索政府罪,这一路走来,更加“人性化”和“法治化”……

     笔者今天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解读“敲诈勒索政府罪”。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定义: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例:200812月初,(农民马继文,男,60岁)进京反映其土地150亩被村委会非法侵占11年及赔偿金问题,同年1215日马继文回家和妻郭有莲在地里干活,政府打电话要求其去镇政府商议、解决其反映的问题,当日,办公室有:镇党委书记阎福平、镇长李卫平、副镇长张玉成、团委书记赵金栋、马继文五人。政府领导说:“县政府新年前有很多事情忙,没有时间处理你的问题、镇政府也没有能力解决,上访对政府影响很不好,让马继文在新年之前不要进京上访。马继文说:“仅两个没有时间、没有能力就拒绝处理,还不让上访,这是推卸责任,11年来其舍家弃业、四处借钱贷款上访维权,子女被迫中途缀学,全家穷苦不堪,政府过新年有好酒大肉吃,其家过年连温饱也不能解决。不给解决侵权问题,上访是唯一可以讨个公道的选择”政府领导劝导不成提出“只要马继文在新年前不进京上访,就给其6600元作为部分经济赔偿,让其回家办年货。”经过政府和马继文商议后达成协议:马继文给政府写了“新年前不进京上访的保证书”领取6600元赔偿金。事隔一年之后,镇政府联合公检法指控其犯“上访性敲诈勒索政府罪”在临县看守所开庭判处马继文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第一点:农民马继文上访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国家信访局,人大常委信访局,中纪委信访局返回批示函均证明马继文上访目的是为了让侵权的村委会归还其土地并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2000临民初字第18号判决书”证明了马继文对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同时证明了村委会是侵权,10年过去了,该判决在基层政府的阻扰下一直没有执行,农民土地继续被侵权,马继文为土地被侵占上访合法合理合情,首先排除了敲诈勒索罪的第一个要素“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点:政府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

    敲诈勒索指的“被害人”在法律上为“自然人”、“法人”,其属性具有生命、人身自由、名誉等而政府在汉语词典里的解释为一个政治体系,执行法律和管理的一套机构。广义指社会公共权力,狭义指阶级统治的工具。政府是没有名誉权的,它的天然成分是接受人民监督、批评的,讲到这里不由想起了去年震动互联网的王帅发帖遭跨省追捕的“诽谤政府罪”,既然政府没有名誉权何来诽谤罪?同理政府不具有“自然人”和“法人”的属性,在法律上政府是不能作为敲诈勒索的对象,更不能作为被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农民马继文上访从个人角度是维权,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广义角度是农民马继文对政府的监督和信任,如果所有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上访,所有的怨气积累在社会无处泄压,表面看起来和谐了,实际是危险的时候到了。

    第三点:农民马继文是否进行了威胁和要挟及强行索要财物

   2009)临刑初字第160号【该判决被吕梁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和(2010)临刑初字第15号证明农民马继文没有对镇政府恐怖炸弹袭击,也没有人质绑架威胁,更没有令镇政府恐惧、害怕的言语威胁唯一可以证明的是兔坂镇政府要求马继文新年前不要进京上访,马继文不同意,镇政府开会协商和马继文签协议答应赔偿部分经济损失6600元。协议是镇政府开会讨论,经济损失赔偿是在协商下政府完全自愿,没有任何强行索要。更何况六旬老农威胁、要挟政府是不现实的:

    从年纪来分析,老农马继文60岁,四名官老爷均年轻气盛,从体质来分析,老农马继文头部受过重伤、做过手术,身患严重肝病,四名官老爷均肥头大耳,四肢发达,从装备来分析,老农赤手空拳,官老爷门外警察随时待命,从人数来分析老农一人,官员办公室4人,加上兔坂镇派出所无法对比。力量如此悬殊,打起架来大家说胜方是哪一方?在这样不平等的状况下,老农如果可以威胁、恐吓政府并令政府恐惧被迫交出钱财,那么无异于淑女强奸了嫖客,死老鼠敲诈了肥猫

    第四点:上访手段能否作为敲诈勒索政府罪的非法手段

    敲诈勒索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使用了非法的犯罪手段,如对法人进行生命威胁等。这种手段无论从道德,法律都是不能容忍,极其恶劣的。如果某种行为本身就是合法的,法律赋予公民的,那么就不能把这种合法行为作为犯罪的非法手段。很显然,上访根本不能作为守法公民敲诈勒索政府的一种手段的,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在《宪法》和《信访条例》中都可以得到印证,上访是公民行使合法权利的表现。如果上访是一种非法手段,那么法律就是纵容公民犯罪,信访部门就是罪魁祸首

    第五点:老农马继文上访维权护地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记得某位大律师曾经说过:“犯罪的本质特点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我们判别犯罪的根本标准,敲诈勒索罪已经是触犯了刑法,危害极大,那么敲诈勒索政府罪更加罪恶滔天,罄竹难书了。可是笔者始终想象不出老农马继文上访行使公民基本权利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表现在哪里?难道土地被侵权11年上访维权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了吗?如果说上访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就不具备犯罪的基本条件,连犯罪都不构成,更谈不上敲诈勒索政府罪。打个比方就像某男没有性侵犯某女却叫床那不叫强奸而叫叫春或无病“呻吟”。

 

    第六点:老农马继文是否抓住了镇政府的某种隐私和不可告人的秘密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指抓住了被害人的某种隐私和不可告人的事实。请山西临县兔坂镇政府出来澄清一下,老农马继文合法上访索要赔偿,抓住了贵政府的哪些隐私和不可告人的事实秘密?马继文的上访哪些地方令贵府恐惧,并被迫甘愿被“敲诈”6600元?不要告诉我马继文的上访影响了某官员的升官发财和政绩,因为某个官员的钱途和利益代表不了党和政府,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不是某些官员的政府。

    总结:农民犯的不是敲诈勒索政府罪,而是农民动了太岁爷头上的尘土,公检法大联合司法打击报复信访人的一种手段而已。这些罪的相同点都是政府“设套”、“挖坑”、“放线”,用解决案件和金钱为“诱饵”、“钩子”,诱导上访族中招,从而达到息访、和谐的盛世。起到了震慑访民的作用,这和“上海钓鱼执法”有异曲同工的奇妙之处。

    PS:广大人民群众注意:官员沦落为弱势群体的同时,他们的IQ也越来越高了,警惕!

   批注:山西临县老农马继文敲诈勒索政府一案被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12日作出(2009)吕刑终字第275号刑事裁定撤销了原判,并返回临县重审,2010129日,临县人民法院再次判决马继文敲诈勒索政府罪,判决书内容和被中院撤销的一模一样,前后内容顺序颠倒了一下,农民马继文于201028日第二次上诉,目前等待中院结果。。。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七旬老农拒领拆迁赔偿 被以敲诈勒索罪逮捕

                                2010112514:35 河南日报

    920日,长垣县蒲西区曹屯村村民刘素香给记者发来一封邮件,讲述了其74岁的父亲刘玉山,因不接受长垣县亿隆房产公司的拆迁赔偿标准,被长垣县公安局以敲诈勒索罪申请批捕,至今已被关押5个月有余还没有结果的事情。

    细读邮件,颇感蹊跷,为此记者前往采访调查。

    没有争议的赔偿

 

    2005年,长垣县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长城公司)根据规划,对曹屯村第一村民小组的23亩蔬菜大棚地进行开发,其中刘玉山家承包的土地1亩多,地里不仅有蔬菜大棚,而且还建有3间房。长城公司与刘玉山多次协商后,最终决定对刘玉山家的房子赔偿2.5万元,刘玉山表示接受,但长城公司当时并没有兑现赔偿。长城公司在取得这块地的使用权后,一直没有开发,而是在地上栽了好多树,长城公司雇用刘玉山夫妇给他们看树。

    20075月,长城公司一位姓苏的工程承包人给刘玉山拿来3万块钱,说是长城公司给他们家的房子赔偿款和看树的工资(其中3间房子赔偿款2.5万元,看树工资5000元)。当时,刘玉山不在,姓苏的就把钱交给了刘玉山的老伴,并要刘玉山的老伴给他打了一张收据。因刘玉山的老伴不会写字,就让刘玉山的儿子刘富宝写了一张收据,内容大致为“今收到长城公司房子赔偿款和看树工资叁万块钱。”落款人刘富宝。几年来,双方都没有再提此事。

    拒绝拆迁被定为敲诈勒索罪

    20084月,长垣县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要求曹屯村整体拆迁,并委托开发商长垣县亿隆公司全面负责拆迁安置。由于村民认为补偿不到位和补偿标准低,全村有一多半村民拒绝拆迁。为此,蒲西区政府对村民实施了“两停一断”政策,即停水、停电和断路。在此情况下,绝大多数村民被迫拆迁,仅剩下刘玉山等7户村民拒绝拆迁。刘玉山拒绝拆迁的理由是,要求亿隆公司按相关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否则,不予拆迁。刘玉山此举,使蒲西区领导和开发商非常被动,几次受到县政府的批评。

今年511日,长垣县公安局蒲西区派出所民警突然来到刘玉山家中,出示拘留证,宣布刘玉山涉嫌敲诈勒索,并将其拘留。

    刘玉山被刑拘后,聘请新乡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樊永智代理其案件。樊永智介绍说,刘玉山被拘留一周后,蒲西区派出所副所长靳守谦和开发商亿隆公司的代表苏某(即代表长城公司给刘玉山送钱者,从长城公司转到亿隆)带着烧鸡、白酒到拘留所看望刘玉山。他俩拿出一份保证书说:“刘玉山,只要你同意拆迁,在拆迁协议上签个字,立即将你放出去……”刘玉山当面予以拒绝。

    525日,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下达批准逮捕决定书,次日,长垣县公安局对刘玉山宣布执行逮捕。

 

    长垣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长公诉字(2010131号)上说,经依法侦查查明:20075月,长城公司在千亩园区开发拆除刘玉山的3间违法建筑房屋过程中,刘玉山以不给赔偿款不让拆房,敲诈勒索长城公司3万元人民币。证据如下:受害方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刘玉山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被敲诈的对象否认被敲诈

    据刘玉山的女儿刘素香介绍,其父刘玉山被批捕后,她曾找过长城公司法人谷自修总经理。刘素香提供的她与谷自修总经理对话的手机录音显示,谷自修总经理在回答刘素香的“你们为啥举报俺父亲敲诈勒索你们3万块钱”问题时,谷总经理回答说:“我们公司赔偿给你父母亲的钱是协商好的,不要说是3万块钱,就是30万元我们也不在乎,举报的事我们做不出来,要是我们举报,那需要盖章呀,你去问问政府,看看是不是我们举报的。”

    长垣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谁是受害方,但从字面上理解应当为长城公司,而长城公司法人对刘素香所讲的那番话,却否认了刘玉山对他们公司的敲诈勒索。除非还有另外一个长城公司存在,并和刘玉山有过接触,但在记者的调查中,长垣县并没有第二个长城公司。

    樊永智律师说,长城公司与刘玉山达成的房子赔偿数目为口头协议,没有文字记录。而20075月,苏某代表长城公司给刘玉山家送来的3万块钱,是其子刘富宝收的,收据也是刘富宝写的,刘玉山当时并不在场,不是当事人。从犯罪主体上看,与刘玉山毫不相干。如果追究法律责任,只能追究其子刘富宝,而不应当追究刘玉山。公安机关不应当忽略这一最起码的法律常识。

    羁押近半年至今无结论

    樊永智律师介绍说,由于案件还在司法过程当中,他看不到“受害方”的陈述、举报材料和证人证言的材料,只能见到被关在看守所的刘玉山。他曾几次询问刘玉山,是否向公安机关认罪。刘玉山老人说,我只是向办案人员如实讲了与长城公司协商房子赔偿款的具体情况,我没有犯罪,怎么会低头认罪呢?

    据樊律师介绍,825日,长垣县检察院已将长垣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退回,认为刘玉山敲诈长城公司的证据不充分,要求该局重新补充侦查。截至今日,补充侦查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但却没有任何音讯。

    樊律师认为,这一案件非常简单明了,早应当结案,把一个74岁的老人以“莫须有”的罪名,关押近半年,却始终不下个明确的法律结论,着实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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