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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讲授强奸罪无罪辩护(六):被害人未及时呼救与强奸罪的认定

2026-08-14 17:31 次阅读

在强奸案件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属于 “一对一” 证据格局,仅有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对抗,缺少直接物证,此时被害人案发时的反应、事后行为表现,就成为审查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重要间接证据。包头律师张万军,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学教授张万军教授认为强奸罪认定不以被害人激烈反抗为必备要件,当被害人处于完全孤立无援、被暴力严重压制的处境,因恐惧不敢呼救,司法上可以予以理解。但不能将该规则无限扩大,若客观环境具备呼救、求助、逃离条件,被害人却全程无呼救、事后有机会报警却不报警,该反常行为就应当成为辩护重点,用于审查指控事实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在强奸罪的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呈现典型的“一对一”证据格局,案件核心事实仅依靠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对峙,缺乏精液、伤痕、监控等直接物证佐证。此种情况下,被害人案发过程中的应激反应、案发后的行为表现,便成为司法机关审查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核心间接证据。

强奸罪的认定不以被害人实施激烈反抗、当场呼救为必备构成要件。若被害人身处完全孤立无援的境地,或被被告人的暴力、胁迫行为彻底压制,因极度恐惧、心理失控而不敢呼救、不敢反抗,该类情形具备现实合理性,司法实践中普遍予以采信。但该裁判规则不能无限制扩大适用,对于客观上具备呼救、求助、逃离条件,被害人却全程未采取任何反抗、呼救行为,事后拥有充足报警求助机会却拒不报警、不求助的反常行为,应当成为强奸罪无罪辩护的核心突破口,用以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未达到定罪标准。

一、结合案发客观环境,精准审查被害人是否具备呼救的现实条件

司法实践中,需立足案发场地、周边环境、人员分布等客观要素,判断被害人未呼救是否具备合理理由。若案件发生在密闭的宾馆单间、无人荒野等完全隔绝外界的场景,被害人孤立无援、无法向外传递求助信号,因心理恐惧不敢呼救、不敢反抗,完全符合普通人的应激心理逻辑,不能据此否定性侵事实。

但诸多实务案件的案发环境与上述情形截然不同。大量案件案发于普通居民住宅、临街出租屋等半开放场景,该类场地普遍隔音效果差、人员往来密集,周边常有邻居、亲属、租客居住,并非与外界完全隔绝的封闭空间,被害人具备现实的呼救、求助条件。例如部分案件案发于被告人家中,隔壁即有被告人亲属居住,全程未出现任何争执、呼救、反抗声响;还有部分案件案发于人员流动频繁的出租屋,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呼救、敲门、向外喊话等方式求助,却自始至终未作出任何求救举动。

当客观环境具备明确的求救、反抗可能性,被害人却无任何对应行为,便与普通人遭受不法性侵后的正常应激逻辑相悖,仅以“内心恐惧”作为单一辩解理由,明显牵强、缺乏说服力,无法形成有效合理解释。

二、聚焦事后行为表现,审查被害人放弃求助、报警的反常情节

被害人案发后的行为举止,虽不能直接推定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属于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重要参考依据,是无罪辩护中关键的间接证据链条。

实务中存在大量典型的反常情形:部分案件案发后,外卖人员上门、被害人与被告人共同乘坐网约车前往医院,被害人多次拥有直面陌生人、向外求助、当场报警的绝佳机会,却全程未作出任何求助、维权行为;另有案件中,被害人案发后并未选择逃离现场,反而滞留旅社等待被告人返回,甚至主动发消息催促其归来,同时正常使用社交软件与他人聊天,未流露任何遭受侵害的焦虑、恐惧、痛苦等异常情绪。旅社经营者的证言亦佐证,被害人凌晨退房时神态平和、举止正常,无慌乱、悲伤、求助等反常状态。

上述一系列连贯的客观行为,与女性遭受暴力性侵后的正常心理状态、行为反应严重不符,无法印证被害人被侵害的陈述事实,诸多法院均依据该类间接证据,认定指控事实存疑,最终作出无罪判决。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办理此类强奸案件必须厘清辩护边界、坚守专业底线:严禁对被害人进行道德审判,不得片面、绝对地认为“只要被害人未呼救、未反抗,就必然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若被告人确实实施了严重暴力、胁迫、恐吓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高度恐惧、心理压制状态,即便客观环境具备呼救条件,被害人因心理极致恐惧不敢反抗、不敢呼救,亦具备合理性,不能据此否定性侵事实。

但在无直接物证、仅有言词证据对抗的疑难案件中,辩护人必须整合全案间接证据,构建完整、闭环的无罪辩护逻辑。需将案发场地环境、被害人案发时的应激反应、事后行为举止、双方聊天记录、报警时间节点、证人证言等全部细节串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若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全程拥有充足的呼救、逃离、报警、求助机会,却全部主动放弃,且无法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则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定罪标准。此时应当严格适用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争取无罪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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