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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工作指导》实务精选:关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的法答网答问精选合辑

2026-06-14 17:23 次阅读

劳动光荣,奋斗最美。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幸福。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劳动用工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纠纷呈现出数量增多、类型多样、调处难度加大的特点。面对这一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单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诉调对接实质化运行,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编者按


关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的法答网答问精选合辑


1.《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之前具有国有企业性质的单位,如邮电局等招用的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是否受该法所规制

【回复意见】《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虽然《劳动法》生效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与特定时期政策联系较为紧密,但是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未超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受理。

根据1986年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已失效)、《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失效),《劳动法》施行之前,劳动关系确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政府审批,企业无招工自主权,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后,用人单位才拥有完整的用工自主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1995年之前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受当时的法律法规调整,相关争议不受《劳动法》规制。

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按件还是按财产标的收取案件受理费

【回复意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二级案由“劳动争议”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第4项中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应按劳动争议案件的标准收取受理费。第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较低的受理费标准,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发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亦需体现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价值考量,故在受理费收费标准问题上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并无区别。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中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条规定意在明确此类纠纷不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其目的仍是为保证劳动者尽快实现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涉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受理费标准问题,不能据此认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并以此为由排除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款第4项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取10元受理费的规定。

3.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当事人是否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回复意见】此种情形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该条规定虽只明确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15日期限,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亦属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所作处理结论。当事人收到相关文书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的期限亦应适用《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

4.劳动合同纠纷中个体工商户注销,起诉经营者是否需要劳动仲裁前置

【回复意见】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劳动合同纠纷仍应按照仲裁前置程序处理。《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个体工商户注销,不影响劳动关系性质的认定,经营者成为个体工商户相关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劳动者向经营者主张权利的基础事实,仍系其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诉请主张,亦是基于劳动关系而提出。因此,劳动者基于其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劳动关系,向经营者提起诉讼,仍应按照仲裁前置的程序处理。

5.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回复意见】此类纠纷的性质为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中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4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在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情况下,用人单位负有将档案移转到相应部门的法定义务。从性质上讲,用人单位前述义务属于因劳动合同解除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因用人单位未履行该附随义务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发纠纷的,实际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的延伸,性质上仍应作为劳动争议认定。相关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6.用人单位因多发工资引发的争议,案由应当定不当得利还是劳动争议

【回复意见】用人单位主张向劳动者超额支付了劳动报酬,起诉要求劳动者予以返还的,案由应定为劳动争议。主要考虑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一项主要内容,无论是用人单位主张返还超额支付的工资款,还是劳动者追索工资款,均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或者因事实上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民事案件案由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超额支付的劳动报酬,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看,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故案由应当确定为劳动争议。

7.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回复意见】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明确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该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法律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未有排除适用仲裁时效的解释空间。虽然有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作为确认之诉,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关于请求对事实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受劳动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民法典》第198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对于相关仲裁时效问题明确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不同解释。故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仍然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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