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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劳动争议纠纷律师:下班途中摔伤引纠纷,工伤认定谁说了算?——从一起行政复议二审案看工伤保险认定要点

2026-04-15 09:46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1年5月,谢某与贵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谢某在该公司生产部担任车间普工,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六的8时至16时45分,公司提供住宿,考勤采用指纹打卡。2024年8月24日17时,谢某打卡下班后,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从公司所在地金沙县某工业园区出发,前往遵义市播州区某镇某社区的家中,17时30分许,行驶至G326国道线某镇某废品收购站门口时,经过减速带摔倒受伤。

当日20时54分,谢某之子向遵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报警,该大队经调查后出具证明,确认谢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通过减速带时摔倒,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但未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划分。谢某受伤后被送往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左侧肩袖受伤等七项伤情。

2024年9月,某公司向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毕节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毕节市人社局于9月26日受理,并于10月15日向某公司、谢某送达《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经调查,毕节市人社局于11月2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交警部门未明确事故责任,结合调查情况,认定事故主要原因是谢某驾驶不慎,其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不予认定工伤,并将该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谢某不服该决定,向毕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毕节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19日受理,因案情复杂延期审理30日后,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认为,毕节市人社局未提交证据证明谢某是否需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否具备驾驶技能,也未论述路面状况对事故的影响,认定谢某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撤销毕节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因毕节市人民政府未在复议决定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管辖法院,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复议决定、恢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因大方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该案被移送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对谢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无异议,争议焦点是毕节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结合监控视频及相关证据,事发路段减速带损毁、路面有凹坑,谢某佩戴安全帽、车速不快,未发现操作不当,毕节市人社局未综合考虑各类因素,仅以天气晴朗、路面宽阔为由认定谢某驾驶不慎,事实认定不全面、结论不准确,不符合工伤保险立法精神。毕节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恢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主要包括:谢某长期行驶该路线应了解路况,驾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本案系单方事故,谢某应负全责;复议机关证明标准过高,程序违法未组织听证等。

被上诉人毕节市人民政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毕节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第三人毕节市人社局、谢某在二审期间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认为谢某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交警部门未划分责任,毕节市人社局径行认定谢某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未考虑路况、驾驶资格等因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毕节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且复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公司负担。

案例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黔行终186号行政判决书

本案完整裁判要旨:1.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核心在于判断职工是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交警部门未对事故作出责任划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综合各类证据审慎认定责任,不得迳行作出结论。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时,需全面审查事故发生的各类因素,包括路况、职工驾驶行为、交通工具性质等,若未充分举证证明职工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该决定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3.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若发现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有权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作出机关限期重作;行政复议程序中,未组织听证并非必然构成程序违法,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4.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复议二审案件,重点审查一审判决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无违法情形,应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工伤认定中“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边界与举证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是谢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主要责任,这也是判断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存在一个误区:只要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事故,就必然由职工本人承担全部责任,进而不能认定为工伤。但结合本案裁判理由及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包含两个核心要件:一是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职工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谢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在第二个要件,而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的难点所在。”

关于“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本人主要责任”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若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具体到本案,交警部门仅出具了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此时毕节市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全面调查、综合判断的义务,而不能仅凭主观推断迳行认定谢某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张万军教授进一步分析:“从本案证据来看,监控视频显示事发路段减速带损毁、路面有凹坑,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客观因素;谢某佩戴安全帽驾驶,车速不快,未发现操作不当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谢某陈述无需驾驶证且已购买保险,毕节市人社局也未提交证据反驳该陈述,更未举证证明谢某存在驾驶技能不足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毕节市人社局仅以天气晴朗、地面无湿滑、路面宽阔为由,认定谢某驾驶不慎并承担主要责任,显然缺乏充分证据支撑,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实践中,很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处理单方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时,容易陷入“单方事故即职工全责”的误区。但事实上,单方事故并不等同于职工承担主要责任,路面状况、车辆故障、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若这些因素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职工即便存在轻微操作不当,也不应认定为承担主要责任。张万军律师提醒:“工伤保险的立法精神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在工伤认定中,应当坚持‘有利于职工’的原则,对‘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从严把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充分举证,不能随意加重职工的责任负担。”

此外,本案还明确了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这意味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负有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义务,若其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职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就不能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本案中,毕节市人社局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谢某是否需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否具备驾驶技能,也未论述路面状况对事故的影响,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因证据不足被撤销,这也给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敲响了警钟: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必须全面、细致地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充分收集证据,确保认定结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避免因主观臆断、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

三、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审查与程序规范

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是毕节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包括实体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两个方面。某公司上诉称,复议机关未组织听证,程序严重违法;且复议机关证明标准要求过高,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谢某承担全责,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当。结合本案裁判理由及行政复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张万军教授点评:“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本案中,毕节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其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从实体合法性来看,行政复议机关的核心职责是审查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本案中,毕节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发现,毕节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未充分考虑路面状况、谢某驾驶资格等因素,迳行认定谢某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毕节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毕节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实体上并无不当。

关于某公司提出的“复议机关证明标准要求过高”的上诉理由,张万军律师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案中,毕节市人社局作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谢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否则该行政行为就会因证据不足被撤销。毕节市人民政府要求毕节市人社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认定结论,并非证明标准过高,而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从程序合法性来看,某公司上诉称复议机关未组织听证,程序严重违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听证并非行政复议的必经程序。张万军教授进一步解释:“行政复议的程序设计,既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行政效率。本案中,毕节市人民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应的通知书,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审理,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符合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未组织听证,并不影响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某公司的该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毕节市人民政府今后在复议决定中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管辖法院,避免当事人错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造成程序空转。这一提醒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张万军律师表示:“行政复议决定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服该决定时的救济途径,包括管辖法院、起诉期限等,这是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基本要求。本案中,某公司因复议决定未明确管辖法院,向无管辖权的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案件被移送,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这也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应当更加严谨,规范文书制作,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此外,本案还体现了行政诉讼二审的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二审法院应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本案中,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因此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符合行政诉讼二审的审理规则。

通过本案的审理,不仅明确了工伤认定中“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边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也规范了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对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行政复议机关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张万军教授最后提醒:“用人单位应当重视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规范用工管理,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的,应当及时报警、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履职,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工伤认定和行政复议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切实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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