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某,男,汉族,初中肄业,系河南省某县某村村民;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甲、马某、许某乙、王某均系同村村民,其中马某系许某甲妻子,许某乙系许某甲儿子,王某系许某甲儿媳。
2016年前后,许某甲与葛某的妻子田某某因养羊结识并开始交往,2021年二人发生性关系,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23年2月,葛某通过自家羊圈旁的监控发现田某某与许某甲举止亲密后,多次要求许某甲与田某某断绝不正当关系,二人虽口头承诺,但实际并未停止往来。2024年6月初,葛某从外地务工回家,在田某某手机中发现其与许某甲的通话记录,与田某某发生争执,矛盾进一步激化。
2024年6月18日20时许,葛某携带一把剔骨尖刀前往许某甲家,计划若许某甲态度恶劣便将其杀死。葛某骑电动车到达许某甲家时,马某、许某乙、王某及家人均在家中,马某将许某甲从厨房喊出后,二人随即发生争执。葛某从口袋掏出尖刀向许某甲腹部捅刺数刀,许某乙、马某、王某上前制止时,葛某又向二人腹部捅刺。许某乙因体力不支,与子女躲进门口轿车内,王某拨打110报警。期间,许某甲先后拿起铁锨、叉子阻拦葛某,均被葛某打掉,葛某继续追赶许某甲至家门口东北角并再次捅刺。马某、王某合力将葛某手中的尖刀夺走后,村医赶到现场为伤者包扎救治。随后,葛某返回许某甲家拿起一把菜刀欲再次行凶,王某上前阻止并下跪请求其停止伤害行为。不久,许某甲的亲属及邻居赶到现场劝阻葛某、救治伤者,葛某则坐在许某甲家门口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后被民警当场控制。
经鉴定,许某甲肠管损伤、腹腔积血、中度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二级,腹部、右手损伤均构成十级伤残;马某胃、脾、胰、左肾损伤及腹腔积血构成重伤二级,腹部损伤构成七级伤残;许某乙腹部腹腔积血、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腹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王某在制止过程中被划伤右手,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葛某的行为给许某甲等人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情节,判决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许某甲、马某、许某乙、王某相应经济损失,驳回四人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许某甲等人以民事赔偿数额过少为由提出上诉,葛某以被害人许某甲存在明显过错、自身具有自首等从轻情节且一审未充分考量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关辩护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期间,葛某的亲属与许某甲等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许某甲等人同意对葛某从轻处罚,并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葛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二审期间葛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许某甲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准许许某甲等人撤回上诉,维持一审对葛某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量刑部分,改判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4年6月19日起至2039年6月18日止。
案例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豫刑终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1. 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多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2. 被害人长期与行为人配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案件引发存在明显过错;3. 行为人明知他人报案后未离开案发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原判已考量该情节的,二审不再重复从轻;4. 二审期间,行为人及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5.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准许。
作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结合本案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笔者认为,本案的核心焦点之一在于被害人过错与自首情节的认定的司法适用,这也是此类情感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点,需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逐一解析。
首先,关于被害人许某甲的过错认定。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实施了违背法律规定、公序良俗或者道德规范的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诱发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本案中,许某甲与葛某的妻子田某某自2016年结识后,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破坏了葛某的家庭关系,更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导火索。葛某在发现二人不正当关系后,多次要求其断绝往来,许某甲与田某某虽口头承诺却未履行,直至2024年6月矛盾彻底激化,最终引发葛某的行凶行为。
从司法实践来看,情感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等过错行为的,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明显过错”,这是因为此类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告人的婚姻家庭权利,极大地刺激了被告人的情绪,导致其失去理智实施犯罪。但需要明确的是,被害人存在过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全部刑事责任,只是法院在量刑时考量的重要情节——本案中,一审法院已认定许某甲的过错,并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因此二审法院明确表示不再据此重复从轻处罚,这符合“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原则,即同一量刑情节不得被多次用于从轻或从重处罚。
其次,关于葛某自首情节的认定与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自动投案不仅包括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还包括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等情形。本案中,葛某在行凶后,并未逃离案发现场,而是坐在许某甲家门口等待公安机关到来,民警到达现场后,葛某无任何拒捕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也依法认定了该情节,并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此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首情节的核心价值在于体现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节约司法资源,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非“应当”。本案中,葛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因其犯罪情节恶劣——携带凶器行凶,致三人重伤,后果严重,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处其无期徒刑,并未对其大幅从轻,这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二审法院在审理时,也认可了一审对自首情节的认定和适用,未再以此为由重复从轻,这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严谨性。
此外,实践中存在部分群众误解“自首就一定能大幅减刑”,结合本案可以明确: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但并非“免罪金牌”,法院在适用该情节时,会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悔罪程度等综合判断,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即使有自首情节,也可能不会大幅从轻处罚。这也提醒公众,任何时候都不能以“自首”为借口实施犯罪,更不能抱有“自首就能轻判”的侥幸心理。
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葛某在二审期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也是此类案件中影响量刑的另一重要情节,同时折射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情感纠纷引发犯罪的审慎处理态度,结合法理与实践,笔者从两个方面展开解析。
一方面,谅解情节的法律适用与实践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中,葛某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与许某甲等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许某甲等人出具谅解书,同意对葛某从轻处罚,这符合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也是二审法院对葛某从轻改判的核心原因。
从法理层面来看,刑事和解制度的设立,不仅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注重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双方当事人系同村村民,若仅简单判处重刑,可能会加剧双方家庭的矛盾,不利于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而通过赔偿和解、取得谅解的方式,既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体现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同时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标。
需要明确的是,谅解情节的适用并非没有限制,其必须建立在被告人真诚悔罪、赔偿到位、被害人自愿谅解的基础上,且不能突破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本案中,葛某虽取得谅解,但因其犯罪行为致三人重伤,后果严重,二审法院并未对其免除处罚,而是将刑期从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既体现了对谅解情节的考量,也坚守了刑罚的底线,避免了“花钱买刑”的误解。实践中,部分群众担心“谅解就能轻判”会导致司法不公,但从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在适用谅解情节时,会严格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兼顾被害人权益与社会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情感纠纷引发故意杀人案件的司法应对与法治警示。本案的发生,源于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家庭矛盾,最终导致多人受伤、被告人被判刑的悲剧,这一案例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法治警示,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审慎处理原则。
从司法实践来看,情感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往往具有突发性、情绪性的特点,被告人多系一时冲动实施犯罪,主观恶性相对低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件,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量案件的引发原因、被害人过错、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否取得谅解等情节,做到“宽严相济”。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犯罪可以被轻纵——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无论何种原因,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葛某虽有多项从轻情节,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从法治宣传的角度来看,本案给公众带来的警示尤为重要。首先,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夫妻双方应当恪守忠实义务,尊重彼此的人格和权益,坚决杜绝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底线。其次,当遇到家庭矛盾、情感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协商、调解、求助相关部门等,切勿一时冲动,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否则不仅会伤害他人,也会葬送自己的人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最后,被害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应当理性维权,不能以不正当方式激化矛盾,避免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作为法律从业者,笔者希望通过本案的解析,让更多公众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树立正确的婚姻观、法治观,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共同营造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同时也提醒大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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