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某钟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641号)
裁判要旨: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等其他因素,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就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应当考察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二是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三是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四是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简言之,即当被告人的行为介入其他因素导致结果的发生,应当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具有通常性。
疏忽大意的过失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其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以法律、法令、法规、制度等所明示确定的预见义务;二是一般的社会经验所要求的行为人在实施特定行为时所应履行的预见义务,其中包括根据一定职业和业务的要求对行为人所提出的特殊的预见义务以及日常生活准则所确定的预见义务等。反之,如果发生了严重危害后果,但行为人没有预见义务也没有预见能力,即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心态,属于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2.刘某立被诉交通肇事案(第1642号)
裁判要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人民法院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但并不能直接代替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判断。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责任认定的关键在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发生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3.牛某、杨某某被诉抽逃出资案(第1643号)
裁判要旨:对管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中的新法与旧法中的“法”主要是指刑法,但在其他部门法修订后导致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出现前后差异时,相关部门法也在该语境下“法”的范围内。
4.蒋某伟内幕交易案(第1644号)
裁判要旨:2019年《证券法》并未限缩2014年《证券法》关于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信息应当具有相关性、重大性和未公开性,不限于上市公司本身的事件。
5.刘某洪故意杀人案(第1645号)
裁判要旨:在审理涉及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特别是涉及死刑适用的案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明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出现矛盾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向相关部门调取相关原始书证,如被告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客观性证据,并结合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综合分析认定被告人年龄,依法作出裁判;对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被告人是否年满18周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依法不能判处被告人死刑。
6.曾某某故意杀人案(第1646号)
裁判要旨:在审理涉及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案件时,特别是年龄直接影响能否适用死刑的案件,不能仅凭单一的户籍证明等书面证据定案,还要认真审查言词证据等可能存在的反向性证据,在证据之间出现矛盾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向相关部门调取原始档案、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如被告人出生医学证明文件、新生儿分娩记录等,并结合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如接生员证言、邻居证言等,从多方面着手查证,采纳各证据共同证实的相对一致的年龄,依法作出裁判。对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被告人是否年满18周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依法不能判处被告人死刑。
7.韦某峰、滕某元抢劫案(第1647号)
裁判要旨:对缺乏重要客观性证据,被告人否认参与犯罪的陈年旧案,不仅要重点审查各同案人的供述,以同案人供述为核心构建证据体系,而且要注重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实现同案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8.李某某、朱某亮、朱某广盗窃案(第1648号)
裁判要旨:在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时,对于“重罪”的确定应当先通过比较法定刑。在比较法定刑轻重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两个罪名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在该法定刑幅度内,先比较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较重的为重罪名;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再比较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刑较重的为重罪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比较法定刑时,应当将附加刑和主刑一并加入比较。在通过比较法定刑确定重罪名后,应当再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犯罪的完成形态、轻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影响量刑的因素,对行为人酌情从重处罚,在重罪名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9.周某采诈骗案(第1649号)
裁判要旨:银行结算凭证应当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且具备法定形式,银行客户回单不属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银行客户回单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10.余某被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第1650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购买并套用网络游戏出版物号发行网络游戏,所涉出版物号系持有人合法所有,非伪造变造,且已闲置,受让方购买出版物号运行的游戏未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亦未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论处。
11.王某有、李某亮等非法采矿案(第1651号)
裁判要旨:从盗挖海砂犯罪行为模式来看,盗挖后随即通过运砂船进行分销系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从承继共犯来看,即使运砂船主仅实施了部分行为,也要将全部结果归属于其行为。在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非法采矿罪共犯还是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时,还应当考虑量刑平衡。在非法采砂行为仍在进行时,明知系非法采挖的海砂,仍直接从采砂船运输海砂销售的,应以非法采矿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12.刘某盛被诉走私毒品案(第1652号)
裁判要旨:《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较为系统地规定了毒品犯罪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要点和证明规则:一是突出证据证明的优先地位,对于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必要时可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提供相关证据;二是强调综合正反两方面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尤其是提示司法机关严格、审慎地审查被告人辩解等反证的真实性,避免错误认定;三是明确了司法推定的末位规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可根据“未如实申报”“伪报”“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等情形推定行为人具有明知,但有证据证明其确不知情或确被蒙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