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揭示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复杂性和裁判标准。案件中,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在婚姻期间多次向其母亲艾某借款用于投资酒吧、饭店及洗浴中心,并出具多张借条。王某辩称款项系赠与而非借贷,且投资行为系陈某某个人决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依据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案涉款项属于借贷而非赠与。其中,王某在聊天记录中对投资行为表示知情和支持,且部分贷款系夫妻共同签名办理,故投资所产生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强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以“实际用于家庭生活”为唯一标准,而应综合考量配偶是否知情、是否参与合意等因素。(案例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2民终117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案涉款项中有1446603.38元用于偿还投资所借王某父亲王明续和妹妹王某的款项、王某和陈某某的投资贷款及支付投资款项。而关于投资,发生在陈某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王某和陈某某的聊天记录、王某向银行贷款用于投资、王某与艾某的对话录音可知,王某对于陈某某的投资是知情并支持的,且在陈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中,已认定投资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一审法院认定该1446603.38元为王某与陈某某的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二、法理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实践中,如何界定“共同意思表示”和“共同生产经营”往往成为难点。
本案中,法院通过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王某对投资行为知情且支持,例如王某在聊天中提及“行,加油老公”“你先帮我咱俩一起回家”等语句,表明其不仅知晓投资事宜,还积极参与资金筹措。此外,王某曾与陈某某共同申请银行贷款用于投资,进一步佐证其参与合意。这些事实均符合“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要件,无需以款项实际用于家庭生活为必要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明确否定了“离婚时未分割共同财产即免除债务承担”的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不受内部财产分割情况影响。即使夫妻离婚时未分割共同财产,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这一观点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提醒公众: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注重行为时的合意而非事后财产处置。
三、实务启示
本案对公众具有重要警示意义。首先,夫妻一方举债投资时,配偶的“知情”和“表态”可能成为债务共担的关键证据。即使未直接参与经营,聊天记录中的鼓励性言辞或资金协助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默示同意。其次,离婚时未分割财产不代表可免除债务。法院更关注债务形成时的夫妻合意而非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情况。
对于债权人而言,若需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应注重保存借贷合意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及配偶知情参与的证明(如聊天记录、录音等)。对于夫妻一方,若不同意配偶的举债行为,需明确表示反对并保留证据,避免因模糊表态承担不必要的债务责任。
本案通过详实的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平衡了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内部责任划分,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公众需意识到,婚姻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并非“孤岛”,配偶的知情与合意可能成为债务共担的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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