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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婚姻法律师:九原区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19-05-30 22:40 次阅读

 

在众多婚姻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关系着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也影响着债权人的权益。尽管有相关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仍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误读。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九原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发现,很多案件涉及区分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也就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呢?

九原区法院为你解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

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夫妻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共债共签,即需要夫妻双方都签字,明确债务责任;明确了一方所借家庭日常生活即日常家事所负债务的规定,并将这部分债务纳入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了一方所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明确规定为非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主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另一方同意。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如何理解?对此,给出以下审理建议:

一、   建议审理案件时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进行准确把握。日常家事代理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二、加大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的审查。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很广,有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但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而产生,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断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所负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等。

三、准确理解新解释出台的司法实践背景,正确适用解释。随着经济发展,近年来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新解释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体现了双向保护的原则,既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夫妻特别是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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