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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律师团队:陈某旺等诉林某杉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5-08-24 15:39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陈某旺与林某杉经媒人介绍订婚,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彩礼共计35.5万元,女方回礼2.8万元及金项链一条。订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但因感情不和分手。之后,男方母亲林某凤与女方母亲游某英代表各自家庭签订《解决书》,约定女方退还彩礼16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后男方反悔,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再返还16.7万元。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婚约解除后应当返还。但本案中,双方母亲作为家庭成员代表,在媒人参与下达成退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男方母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表家庭签订协议并收款后反悔,违背诚信原则。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已举行订婚仪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女方已返还一半以上彩礼等情节,认定协议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故对男方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陈某旺等诉林某杉等婚约财产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7-2-012-002。

裁判要旨:

按照我国传统习俗,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当事人在解除婚约、返还财产时,一方的父或母作为代表,就返还婚约财产达成协议,对婚约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该协议真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理分析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涉及婚约财产返还中代理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男方母亲林某凤与女方母亲游某英分别代表子女签订彩礼返还协议,符合婚约财产纠纷中常见的家庭代表行为特征。彩礼的支付与接收本身就不限于婚约当事人,往往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经济往来。因此,在解除婚约时,由父母代表子女处理彩礼返还事宜,符合社会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彩礼作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返还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中已有明确规定。但返还的具体金额和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案中,双方母亲在媒人见证下达成协议,女方主动履行了退款义务,男方也已接受,该协议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张万军律师指出,法院在裁判中充分尊重了民间习俗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了司法对婚约纠纷中家庭代表行为的认可。尤其是在彩礼返还问题上,是否“显失公平”需结合订婚仪式、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而非简单地全额返还。本案中,女方已返还16万元,超过彩礼总额的45%,且男方在协议中作出让步,符合常理,不存在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形。

张万军教授进一步分析,本案裁判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男方母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愿签订协议并接受履行后反悔,显然违背诚信。法律不鼓励此类随意毁约的行为,否则将损害交易安全和社会信任基础。尤其是在婚约家庭纠纷中,司法应积极维护已经履行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以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此外,本案也反映出在传统婚约习俗与现代法律规则之间,法院采取了兼顾情理与法理的裁判思路。既尊重了彩礼作为婚约财产的特殊性,也保障了协议行为的法律效力,对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该团队由一批长期从事公司法、合同法研究和实务处理的资深律师组成专业团队,主要为公司提供各类商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针对客户需要解决的专门民商事法律问题,提供专项的民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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