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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聂某某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本单位财物”的认定

2025-07-13 17:18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聂某某时任某泉公司营销总监。彭某某等人因购买的商铺需加盟火锅店,希望某泉公司更改外墙设计以符合火锅店风格。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安排聂某某负责协调此事。聂某某以需收取门窗改动及工程配合费为由,要求彭某某支付15万元差价,最终彭某某分两次向其私人账户转账10万元。聂某某以公司售房部名义出具收条,但款项未上交公司,亦未用于支付实际施工单位某睿公司的工程款。离职后案发。

法院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再次二审,最终认定聂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核心裁判观点为:聂某某虽不直接分管工程,但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处理商铺改造事宜,该临时性授权使其获得了经手相关费用的职务便利。聂某某以公司名义收取的10万元,性质上属于某泉公司应向某睿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的一部分(某泉公司需按实际工程量向某睿公司结算),系公司应收款项,应归属公司所有,即使尚未入账或由公司实际控制。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3-1-226-001,聂某某职务侵占案)

二、临时授权下的“职务便利”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在于聂某某作为营销总监,其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辩护意见认为其职责范围不包含工程管理,故不符合主体要件。法院的生效裁判对此作出了清晰且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阐释: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其内涵远不止于日常固定岗位职责的明文清单。

根据《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因“职务”而具有对单位财物的管理、经手权限。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两类情形:一是本人日常岗位所固有的职权;二是因执行单位临时交办的任务而被授予的、与该项任务相关的管理、经手财物的权限。聂某某的情况即属后者。

 

具体到本案,某泉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明确安排聂某某负责协调处理彭某某商铺的外墙改造事宜。这项任务本身就包含与客户(彭某某)沟通方案、协调费用分担、对接工程实施等环节。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负责人,其授权行为代表了单位意志。聂某某接受此项任务,即意味着其在处理“镇某火锅店外墙改造”这一特定事项上,被临时赋予了代表公司对外协商、收取相关费用的职权。 此时,其身份已不仅是营销总监,更是公司就该事项的指定对接人和责任人。其利用这个“临时身份”和由此产生的权限向客户收取费用,正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深刻说明,“职务便利”的边界具有动态性和情境性,关键考察行为时是否基于单位授权或岗位职责而获得接触、控制财物的机会。 将职权范围僵化理解为固定部门分工,显然是对法律的机械解读。

 

三、“应收款”亦是“囊中物”:单位财物的范围不限于实控资金

本案另一关键点在于,聂某某收取的10万元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辩护人提出该款应属某睿公司(施工单位)或聂某某个人,与某泉公司无关。法院的认定有力地澄清了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的边界:它不仅包括单位账户内已有的资金或仓库里的实物,更延伸至单位依法享有权利的应收款项、可得利益等预期财产性利益。

本案的事实链条清晰揭示了款项性质,某泉公司与某睿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某睿公司负责施工,某泉公司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支付工程款。因彭某某要求改造,产生了额外的“门窗改动及工程配合”事项,这属于原工程合同外的增量。聂某某以某泉公司名义向彭某某收取的费用,正是用于支付上述增量工程,最终由某泉公司完成改造也印证了此点。根据合同相对性及权利义务关系,该笔因改造产生的增量费用,首先应由某泉公司作为发包方向彭某某(商铺业主/使用方)主张。 某泉公司收取后,再根据其与某睿公司的约定进行结算支付。

因此,这10万元在法律关系上,是某泉公司基于其与彭某某的协商(通过聂某某进行)而应当收取的款项,属于公司的合法债权,是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对于单位的应收款项、可得利益等,虽然尚未进入单位账户或者由单位实际控制,仍属于单位的财物。”聂某某截留此款,直接侵害了某泉公司的财产权益。即便该款最终可能用于支付某睿公司,这也只是某泉公司取得款项后的内部支付安排,丝毫不改变其在收取之时即归属某泉公司所有的法律属性。将“本单位财物”狭隘理解为单位物理掌控的现金或实物,忽视了现代商业中债权、预期收益等财产性权利的巨大价值,也与刑法保护单位财产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 本案判决精准把握了“财物”在财产犯罪中的实质内涵——即单位所拥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权利。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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