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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合议庭评议规则

2016-12-01 20:43 次阅读

 

 

                 第一条  评议案件应在庭长或审判长主持下,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案件需要,可增加至五名合议庭成员。

 

    第二条  合议成庭应对案件全部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并对适用法律负责。

 

    第三条  主审法官向合议庭汇报案件时,应提供详实的阅卷笔录、规范的书面审理报告,客观、全面、有理有据地汇报案情。对案件要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并回答合议庭其他成员提出的问题。

 

    第四条  庭长或审判长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阅卷。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处理应有明确的意见,并阐明理由。

 

    第五条  合议庭的意见产生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在笔录中记载。

 

    第六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应由参加开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更换合议庭成员,但要在笔录上注明更换原因。

 

复议案件应由原合议庭成员进行。

 

第七条   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一)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

 

 (三)案件疑难、复杂或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四)主管院长或庭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第八条  合议庭评议笔录应简洁、清晰、准确地反映各合议庭各成员的意见及争议的焦点问题;合议庭评议结论的概括应准确、精炼。

 

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笔录应于当日提交合议庭成员签名,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合议庭成员签名时应审查合议庭笔录对自己和其他合议庭成员评议意见的记录是否准确,合议庭评议结论的归纳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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