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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连续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6-11-26 18:31 次阅读

戚宏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 吸毒 驾车 连续冲撞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裁判规则

行为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连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刑初字第6号(2014522日)

基本案情

2013621日晚至623日早上,被告人戚宏全在眉山市青神县打游戏机,期间多次吸食冰毒提神,没有睡觉。2013623日凌晨5时许,戚宏全吸食完冰毒后,驾驶川L20631号中型罐车从青神县往乐山市五通桥区方向行驶。同日8时许,当车行至省道104线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和邦集团处,戚宏全因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手脚不受控制,汽车偏向右边,先后与周建新、曾富全、易全业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范国文、叶文清驾驶的川LFT5448号、川LFW57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并将曾富全的三轮摩托车推行向前,横穿四条车道撞上道路对面人行天桥东侧钢柱才停下,后戚宏全逃离现场。在事发过程中,戚宏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此事故造成曾富全、叶文清死亡,易全业重伤,周建星、范国文轻微伤及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经乐山市五通桥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戚宏全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625日晚,戚宏全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四川淳邦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将戚宏全的运费18121.66元作为赔偿金交付死者家属。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522日作出(2014)乐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戚宏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戚宏全明知吸食毒品后驾车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后果,但其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共安全,吸毒后仍驾驶车辆在交通繁忙、车流量大的省道上行驶,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且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因吸毒产生幻觉,车辆先后与数辆摩托车相撞,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戚宏全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其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戚宏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戚宏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推荐单位:省法院刑一庭

推荐人:李乐、姜雪

编写人:魏庆锋

本案例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32次会议讨论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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