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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财产分割原则

2025-05-17 16:10 次阅读

主讲人/李彦

上海二中院少年家事庭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


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二中院第三届“十佳青年",审理的多起案件获评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百例优秀裁判文书”等奖项。



子女结婚时由父母出资购房,既是我国传统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方式,也是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影响,父母在出资时,一般未明确或不愿明确出资性质以及具体内容。但是在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的希望落空,利益平衡被打破,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基于此,最高院出台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等复杂问题作出细化指引,将出资来源作为财产的具体情况予以考虑,以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下面,我就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财产分割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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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标的到底是钱还是房子?


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即赠与的到底是购房款还是后来买的房子。我们理解为赠与标的是购房款。首先,从法条使用的文字来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采用了“出资”的表述,应当理解为赠与标的是出资;其次,从法律行为上来看,父母处分的是其名下钱款,而非不动产,父母无法处分开发商或卖家名下的不动产;再次,从父母出资的一般过程上来看,一般都是小夫妻去看房谈价,父母赠款往往是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父母可能还不知道买的是什么房子,就已经交付了相关钱款。如果认为赠与的是不动产,那么会出现赠与时,赠与人都不知道具体赠与的是哪套房产的情况,显然不合常理;最后,从保护对象来看,父母出资购房的本意并非从中获取利益,而是为子女的婚姻提供购房支持,保护其出资款应已足够,如果进一步认定赠与的是房产的话,则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基本原则之外开辟更多的例外情形,对维持婚姻稳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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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赠与时的明确约定


鉴于实际生活中出资来源的复杂性,司法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包括双方父母出资)的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这两种情况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其相同点是:如果赠与合同有明确约定,父母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均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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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如果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双方已经孕育子女并协助赡养出资一方父母的,此时可以补偿较多的份额,当然,一般不超过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的一半;但是,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则可以较少补偿甚至不补偿。上述两种处理方式均是以父母出资是赠与双方、所购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前提。因此,需要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只是各自份额比例不同。关于分割原则的立法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即在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所谓“财产的具体情况”,不仅要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最大限度发挥财产的使用效能和价值增值角度予以考虑,还应特别考虑出资来源情况。这种方式既尊重了父母出资时的期望,同时也较好地保护了未出资一方对家庭的付出。


例如,在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中,案涉房屋为男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全款购买。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后,许某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酌定出资方子女补偿对方7万元,既保护了出资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和鼓励了另一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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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部分出资

(包括双方父母出资)


在一方父母仅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况下,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部分出资或双方出资的情况下,该房屋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适用的是共同共有,而非按照出资比例确定的按份共有。在分割时,首先要适用共同共有的分割原则,再考虑父母出资这种特殊情况,结合夫妻双方婚姻生活的其他事实综合确定分割比例。


例如,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具体分割时,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是并非一定给另一方20%的补偿,需要在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



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提供支持,如果不希望子女配偶将来分得出资利益,最好是在赠与时以公证赠与合同等存在客观记录的方式明确赠与对象。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也不用过分担心。人民法院会以平衡保护个人权益和婚姻家庭团体利益为基本理念,在审判中关注婚姻当事人对家庭的付出,在此基础上适当确定财产分割比例,以推动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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