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学院 > 正文

包头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应如何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

2025-05-02 22:37 次阅读

故意杀人罪作为我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最严重形态,鉴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重大法益且社会影响深远,刑事辩护工作对律师的专业素养与实务经验提出极高要求。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凭借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的学术背景及法律硕士生导师的教学科研经历,在刑事辩护领域形成了独特的理论实践体系。基于二十余年承办重大刑事案件的经验积淀,张教授系统梳理出故意杀人案件中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有效辩护维度。

一、刑事法理与实务的深度融合

   张万军的辩护词以刑法基本原则为基石,结合案件事实构建严谨的法理逻辑框架,充分展现刑法理论与实务策略的有机统一。

    在H某故意杀人案二审中,他改变罪名定性出发,提出间接故意杀人不存在未遂形态”的核心观点,强调主客观一致原则,主张将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罪。为增强说服力,他援引最高法指导案例,论证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形多以伤害罪论处。而在某故意杀人案中,他结合《刑法》第20条及宪法对住宅权的保护,通过分析不法侵害的持续性、防卫意图的明确性等要素,将案件定性为防卫过当而非故意杀人,凸显其对法条的精深理解与灵活运用。

    此外,在T某杀妻案一审中,他紧扣“家庭软暴力”的长期性与隐蔽性,援引《刑事诉讼法》第52条证据规则,指出三名子女的证言足以证明被害人过错,并结合最高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第22条,主张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激情犯罪应区别量刑。此类辩护策略既依托法理逻辑,又精准对接司法实践中的政策导向,形成理论与实务的闭环论证。

二、证据为本的辩护逻辑

    张万军始终以证据链的拆解与重构为核心,通过程序正义与证据规则寻找突破口,展现其对刑事证据法的娴熟掌握。

   在某案中,他通过比对同案犯供述,指出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必然联系,主张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并结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量刑证据存疑的规定。在郭某案中,他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因果关系漏洞,结合法医学鉴定报告与证人证言,提出被害人致命伤可能源于自行摔跌的合理怀疑,并引用《创伤学》等专业文献,论证减速伤的医学特征。

   此类辩护策略不仅体现对证据规则的精准运用,更通过交叉验证与科学论证,实现对控方证据体系的瓦解,充分彰显“以证据为本”的辩护逻辑。



图片

三、情理融合的量刑辩护

   张万军的辩护词兼顾法律与人情,通过社会伦理与刑事政策争取量刑空间,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H某杀妻案中,他突出案件系“婚恋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援引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强调与预谋杀人的本质区别,主张量刑应体现“少杀慎杀”的司法倾向。T某杀妻案一审中,他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论证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有效降低社会危害性,并援引《民法典》第1043条“树立优良家风”的立法精神,呼吁法院兼顾法律正义与家庭伦理平衡。

   此外,他善于利用赔偿与悔罪情节推动从轻处罚。例如,在H某案中,其家属出售唯一住房赔偿被害人,成为二审改判死缓的关键依据;在董某协助自杀案中,他结合被害人承诺与激情犯罪特征,主张行为属“情节较轻”。此类辩护策略既契合刑法教义,又贴合司法实践中对人性弱点的宽容,实现法理与人情的动态平衡。

    作为法学教授,张万军的辩护风格兼具学术深度与社会责任感。他多次在辩护中呼吁司法理性与人文关怀的统一,如在婚恋纠纷案件中强调“宽严相济”的边界,防止“免死金牌”滥用;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他批判“唯结果论”的机械司法,主张裁判需追溯行为背后的社会根源。其成功案例如死刑改判死缓不仅依赖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更源于对司法政策、社会伦理及个案细节的全面把握。

图片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