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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5-04-04 22:06 次阅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新23刑终24号

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以下简称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户籍地呼图壁县,住呼图壁县。2024年4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2024)新2323刑初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马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4年4月3日,马某明知“平安XX金融贷款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刷流水的违法犯罪活动,向“平安XX金融贷款公司”人员提供自己名下的新疆XX信用社银行卡号(尾号XXX)。2024年4月3日,被害人翁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人员诈骗17,475元,该款全部转入马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号(尾号XXX)中,后马某陆续将卡中的钱款挥霍。2024年4月20日,马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原判认为,马某明知上游犯罪分子转入其银行卡内的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以提供银行卡的方式帮助转移非法资金,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马某虽经呼图壁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在庭审中又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马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部分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马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马某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一、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在案扣押的赃款3,378.31元,由扣押机关退还被害人翁某某,剩余14,096.69元责令被告人马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翁某某。

上诉人马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自己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困难,妻子因难产去世,女儿未成年,且因车祸造成十级伤残,父亲因车祸去世,家中母亲年老多病无生活来源,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且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扣押物品清单、立案审查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常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上渡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出具的翁某某被诈骗案立案决定书、新疆呼图壁XX商业银行XX公司出具的马某账户信息及银行交易流水、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呼图壁支行出具的马某建行开户信息及银行交易流水、马某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马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马某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缴纳案款14,096.69元,罚金5,0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明知打入本人银行卡的资金可能是犯罪所得,仍将卡内资金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转移、窝藏赃物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定性正确。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马某认罪认罚,缴纳了剩余案款及罚金。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上诉人家庭情况特殊,妻子难产去世,女儿(13岁)在10岁时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父亲因交通事故去世,母亲患有多种疾病,其是女儿的唯一抚养人。根据二审期间上诉人的表现,同时也考虑到上诉人家庭的实际情况,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决定对马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3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

二、上诉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在案扣押的案款三千三百七十八元三角一分及上诉人退赔的案款一万四千零九十六点六角九分退赔被害人翁某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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