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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2024-11-09 21:25 次阅读
入库编号:2024-18-2-468-001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诉章某

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

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关键词:民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文身;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损害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被告章某自2017年6月1日开始从事文身经营,但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同时文身服务的消费者中包括未成年人。其间,章某累计提供文身服务的消费者有数百人,未成年人占比约70%。2018年至2019年,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反对章某为子女文身并发生纠纷,后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此后,章某仍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本案中,章某确认为案涉40余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分别收取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费用。案涉文身未成年人陈述,章某在提供文身服务时不核实年龄及身份;部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陈述,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经检测,章某文身时使用的颜料中游离甲醛超标1.2倍,证明其使用的文身颜料中含有毒有害成分。
就章某向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提供有偿文身服务的行为,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调查,同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章某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公益诉讼。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苏1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二、被告章某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3日,章某在《中国青年报》发表《公开道歉书》,向文身的未成年人、家人以及社会各界公开赔礼道歉,并表示今后不再为未成年人文身。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是否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文身属于有创行为,通过用针刺破皮肤后将颜料渗入的方式形成永久性色素沉着,产生长期留存的图案,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皮肤发炎,并伴随感染风险。文身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逆的特征,文身未成年人一旦后悔,悔恨感将长期伴随,造成持久的精神伤害。未成年人文身易遭受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并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影响其成长和发展。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交往、就学就业产生了不利影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的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二,章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未成年人的发展与国家命运、民族命运紧密关联,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突出了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对未成年人的多层次保护。章某虽未办理经营执照但实际从事文身经营服务,且已具备一定规模。作为实际运行的市场主体,章某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到审核筛选义务,其主要服务对象是未成年消费者,且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的因素始终存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为防止损害行为的持续与反复,使损害结果和范围不再继续扩大,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不得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经营行为。经营者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服务,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交往、就学就业产生不利影响,不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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