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界热点 > 正文

以新贷还旧贷,保证人是否还需承担连带责任?

2024-03-28 22:32 次阅读

关于借新贷偿还旧贷,其性质属于债务更新,具体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贷款,虽然新贷债务人并未实际收到债权人发放的借款,这与普通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但考虑到该情形被金融机构普遍采用,借新还旧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于债务人而言,通过借新的方式偿还了旧贷,其仅需要对于新贷承担还款责任。对债权人而言,其债权并未因此受损,故从法律上仍应当认可新贷合同的效力。但是,当事人采取此种方式对于保证人而言存在较大影响,甚至导致保证人担保责任的消灭,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