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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公安局 关于人民警察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6-10-29 21:06 次阅读
为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准确诚挚刑事犯罪,提升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公安局研讨,就人民警察出庭作证问题达成一致,现纪要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出庭作证:
  (一)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有异议,且该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证据,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吧收集合法性的;
  (三)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有异议,或者上述侦查活动违反程序规定,并存明显疑点的;
  (四)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且无法补正,人民警察有必要出庭作出合理解释。
  (五)人民警察有必要就其在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予以说明的;
  (六)其他人民法院认为人民警察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情形。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三)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而不能到庭的;
  (四)有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出庭的。
  三、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请求通知人民警察出庭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出庭的人民警察的姓名、职务等有效信息及申请理由和具体作证内容。
  四、人民法院在受到请求通知人民警察出庭的申请后,就人民警察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通知其出庭作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人民警察符合本纪要第一条的规定,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商请该人民警察所属部门后,可依职权通知其出庭作证。
  六、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的,应于开庭前五个工作日向其所属公安机关法制预审部门送达出庭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和出庭作证的人民警察身份等信息,并同时将出庭通知书送交控辩双方及其他当事人。
  七、公安机关受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通知人民警察做好准备,并安排人民警察按时出庭。需要出庭作证的人民警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开庭前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八、出庭作证的人民警察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对所作的证言负责,不得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
  九、经法庭许可,公诉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警察发问,发问应围绕专门问题进行,对超出专门问题或与案件无关的发问,审判人员应予以制止。人民警察对与案件或其具体职责无关的发问,可以拒绝回答。
  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对人民警察进行询问。
  十、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出庭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人民警察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相关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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