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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抢劫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2024-03-08 15:05 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2年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突泉县。2012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9月2日以(2019)内22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0年10月12日以(2019)内刑终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李某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贾保民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李某因购买彩票欠债,欲劫取被害人王某甲(殁年75岁)、吕某(女,殁年65岁)夫妇钱财。2018年11月21日19时许,李某潜入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王某甲家院内,伺机作案。当日21时许,李某从院内拿了一把斧子,推开房门进入西侧卧室,见王某甲被惊醒,即持斧子砸击王某甲头部数下,又持斧子砸击惊醒的吕某头部数下,致王某甲、吕某均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李某在卧室内翻找财物,劫取4万余元现金逃离现场。次日,李某将劫取的现金全部用于购买彩票,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斧子等物证;手机通话详单,银行交易明细,福利彩票日结算报表及兑奖单,被告人李某前科犯罪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王某丙、林某、屈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道路监控视频,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某入户抢劫,致二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辩护律师提出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等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刑终234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翁  彤  彦

审判员 曾宏审判员严捷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肖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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