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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死刑案件应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

2024-03-06 17:34 次阅读

入库编号

2023-06-1-220-004

袁某等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

——死刑案件应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抢劫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证明标准

  • 死刑案件

  • 证据确实、充分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伙同他人或者单独实施抢劫,致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死亡,还伙同他人破坏电力设备,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请依法惩处。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2006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已判刑)、另一同案犯(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某市一路口持刀对摩托车司机被害人黄某某实施抢劫。袁某、刘某各持水果刀朝黄某某的胸背部等处乱刺,致黄某某死亡。袁某从黄某某身上劫得现金70余元,刘某欲抢走黄某某价值1450元的摩托车,但因无法启动而未果。
  2.2006年9月20日晨,被告人袁某见其房东被害人陈某某身上有钱,遂生盗窃之念。当日23时许,袁某用小刀撬开广东省某县某村陈某某住处的房门,进屋翻找财物。陈某某被吵醒,袁某遂持房内的砖头砸陈某某头部,又用床上的枕头捂压陈某某的口鼻,用身体压住陈某某的胸部,致陈某某死亡。其间,陈某某反抗,用手抓伤袁某的颈部。袁某将陈某某的尸体搬到屋内的水缸中藏匿,搜走陈某某的80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3.2007年5月,被告人袁某伙同马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3次盗剪广东省某电力公司正常供电的电线共计470米,造成部分工业用户和住宅用户停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某抢劫致死陈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其余事实予以认定。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潮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一复字第59号刑事裁定,撤销对袁某的定罪量刑,发回重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以(2010)潮中法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袁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四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四终字第57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袁某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袁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黄某某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袁某伙同他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袁某犯数罪,依法应予以并罚。袁某有前科犯罪,但袁某犯该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不认定为累犯。关于袁某抢劫杀害被害人陈某某,在该起事实的认定上,存在下列问题:首先,无法从证据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地确认死者就是陈某某。其次,死者的死因无法得出确切结论。再次,袁某供述的用于砸打被害人头部的砖块、用于擦拭血迹的旧衣服等物,均未能被提取。综上,虽然认定袁某实施该起犯罪有一定的证据证实,但尚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认定袁某实施该起事实的证据不足。袁某在抢劫杀害黄某某一案中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凶残,危害后果严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予严惩。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办理刑事案件,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必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1)定罪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对于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证明标准的5个条件进行审查,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9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8条、第263条
  

  一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潮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9年3月31日)
  复核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刑一复字第59号刑事裁定(2010年8月2日)
  重审一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潮中法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2010年12月17日)
  重审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四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2012年11月19日)

(刑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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