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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认定自首“如实供述”的时间限制

2024-03-04 17:18 次阅读

入库编号

2024-02-1-177-001

赵某朝故意杀人

——认定自首“如实供述”的时间限制

关键词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朝在河北省柏乡县某村,因生意纠纷等持铁锹打伤同村村民王某甲头部,王某甲的姐夫王某乙(被害人,殁年52岁)、姐姐王某丙夫妇驾乘起亚轿车送王某甲去医院。赵某朝驾驶现代轿车尾随至柏乡县京港澳高速公路路口东侧附近,故意连续撞击王某乙驾驶的起亚轿车,致该车撞上路边围墙停下。王某乙与王某丙、王某甲下车分头离开,赵某朝驾车将王某乙撞倒在地,用渣石砸王某乙头部数下,致王某乙颅脑损伤死亡。王某丙、王某甲躲进路边门店,赵某朝推门未果后离开,在路边拦下一辆警车后向公安人员投案。
  被告人赵某朝投案时及当日讯问中均称不是故意撞人,未供述用渣石砸王某乙头部,次日才承认故意撞击王某乙并用渣石砸其头部。在赵某朝如实供述前,多名目击证人已明确证实赵某朝驾车追撞王某乙并用渣石砸其头部的过程。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以(2020)冀05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朝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以(2021)冀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赵某朝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赵某朝是否构成自首。赵某朝自动投案,但投案时及当日讯问中均称误将油门当刹车,不是故意撞人,且未供述用渣石砸王某乙头部,次日才承认故意撞击王某乙并用渣石砸其头部。在赵某朝如实供述前,多名目击证人已明确证实赵某朝驾车追撞王某乙并用渣石砸其头部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看,如实供述必须是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之前,才能体现悔罪态度,节约司法资源。赵某朝虽自动投案,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才主动交代,且供述反复,后部分翻供,避重就轻,不构成自首。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虽自动投案,但未主动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司法机关经调查取证,根据其他证据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交代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67条

  一审: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0年9月29日)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终48号刑事裁定(2021年6月17日)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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