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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涉枪犯罪的识别与防控

2024-02-21 18:40 次阅读

刑侦案审 2021-12-12 14:05

网络涉枪犯罪的识别
一、网络涉枪犯罪概述
(一)网络涉枪犯罪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电子商务以及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许多的传统接触性犯罪纷纷改头换面,朝着非接触性犯罪发展。传统的涉枪犯罪在披上网络的外衣之后,把自己隐藏在大数据之下,使人难辨其真面目的同时也增加了发现与侦查的难度。
传统的涉枪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制的违反枪支管理法,且以枪支、弹药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的各种犯罪行为在理论上的总称。网络涉枪犯罪则是在传统涉枪犯罪的基础上以网络为工具进行涉枪犯罪,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上对其进行概念区分。广义的网络涉枪犯罪是指利用网络所进行的有关涉枪犯罪这一类罪的总称。狭义的网络涉枪犯罪则主要集中在买卖枪支上,即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论坛、QQ、微信、淘宝、亚马逊等平台发布信息、联系买家,将境外走私入境或境内非法制造的枪支及零部件等,经过特殊伪装,采取伪报物品名、填报虚假寄件人信息等手段、将枪支以零部件形式通过物流快递渠道运输贩卖。
(二)我国网络涉枪犯罪现状
枪支作为一种独特的杀伤性武器,对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和社会公共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涉枪犯罪也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对枪支的管控非常严格,对涉枪犯罪的打击也非常严厉。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急速发展,涉枪犯罪出现了新的形态。在我国,一些不法分子借助于虚拟的网络平台,大肆进行网络涉枪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由于网络虚拟平台的天然隐蔽性,网络涉枪犯罪呈现出发现难、侦查难、控制难的特点。2018年2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牵头,建立了由中宣部等24个部门参加的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将突出“缉枪、治爆、净网”3个重点,严厉打击境内制贩、境外走私、网上贩卖等突出犯罪,摧毁源头窝点,追缴枪爆物品。随着专项行动的开展,我国网络涉枪犯罪的刑事政策活动颇见成效。
目前,我国涉枪案件案发率较为平稳,但是网络涉枪案件的数量却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网络”和“枪支”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有3701个案例。从案件数量来看,逐年递增的趋势明显。从地域上来看,网络涉枪案件几乎覆盖我国绝大多数省市,甚至一起网络涉枪案件就涉及十几个省、几百号人。但是,从走私枪支这一犯罪行为上看,则主要集中在我国边境地带。从涉案人群及目的上来看,购枪买家遍布全国,网购枪支的涉案人员中有相当部分都是年轻人,主要为男性,他们的学历层次和生活水平较高,基本无犯罪前科,购枪的目的也是爱好收藏或单纯“玩玩”;还有一部分购枪买家,属于社会闲散人士,有犯罪前科,其购枪目的主要是作为以枪护黄、护赌、护毒、护黑的工具。从实践中来看,无论是前者所涉枪支还是后者所涉枪支,大多数都具有较强的杀伤力,照此情况流散于社会当中,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二、典型案例
(一)江苏无锡网络贩卖枪支案
江苏无锡网络贩卖枪支案被列为公安部打击枪爆违法犯罪十大案例之一。该案是一起利用境外电商平台走私枪支配件入境并在国内进行贩卖的网络贩枪案。
2018年3月15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获取无锡海关转递线索称,在境外寄往新吴区某商业市场的货物中存在枪支配件,包括大量的弹夹、枪托、击锤等。无锡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根据线索,专案组锁定了魏某某和郑某2名犯罪嫌疑人,2人分工明确,1人负责从国外电商平台进行沟通订购,1人负责在国内贩卖枪支。郑某在做枪支贩卖生意的同时找到了魏某某,由魏某某与国外通过平台软件联系,进行购买。而郑某则通过在朋友圈发布广告的方式,与买家取得联系,将枪支贩卖给买家。这一犯罪团伙从国外网站购买枪支后,将枪支进行肢解,分拆成一个个零部件,通过包裹进行夹带,以五金配件等名义走私入境。在国内,犯罪分子同样采用枪支零部件邮寄的方式进行贩卖,采用夹带的方式,买一些其他东西然后把枪支配件夹带在货物当中。
在公安部、江苏省公安厅的大力协调下,该局成功侦破这起重大网络走私、贩卖枪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缴获火药枪3支、气枪7支,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区市。
(二)庄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
庄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是一个审判参考案例。该案是一起利用网络联系买家出售枪支、利用快递进行邮寄的非法买卖枪支的案件。2009年10月至12月间,庄某某在“QQ群”上面发布了关于出售枪支的信息,与买家进行沟通后约定以每支1500元的价格出售2支发令枪给1名上海网友、出售1支发令枪给深圳网友“狗狗基地”。随后,庄某某通过“淘宝网”向1名浙江金华的网友“向快乐飞翔”购买了3支发令枪和子弹若干,并将枪支和子弹邮寄给广东省佛山市的网友龙某某帮忙钻通枪管。龙某某将支发令枪的枪管钻通后,欲将3支发令枪、30发子弹分别邮寄给庄某某指定的上述上海、深圳的网友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3支发令枪系自制转轮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该30发子弹系自制小口径弹(非军用)。2010年4月27日,庄某某在厦门某学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公安机关对庄某某及其住所依法搜查并缴获仿真手枪1支、钢珠弹460粒(外表为金黄色、直径0.4公分)、仿真手枪用的气瓶3支、笔记本电脑1台(品牌:COMPAQ,型号:Evonl(OOv)、手机1部(品牌:DESAY,型号:M768)、钢珠200粒。
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庄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及违禁物品仿真手枪1支、钢珠弹460粒、仿真手枪用的气瓶3支、钢珠300粒予以没收。庄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8.08特大网络贩枪案
8.08特大网络贩枪案是一个典型的涉及多人、多地的层级分明的特大网络贩枪犯罪案件。
2016年3月5日,江西省万年县民警在朋友圈中发现一些非法贩卖枪支的信息,根据该线索,万年县公安局锁定犯罪嫌疑人程某。据查,程某在朋友圈中长期从事枪支代理销售,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赚取中间差价,利用网络支付转账,货物不转手。据其交代,仅自己就卖出各类枪支20余只、铅弹3000余发,涉及8个省市。随后,万年县公安局成立8.08专案组,对此进行专案侦查,并将案情逐级上报到公安部。经进一步核查,警方发现了一个组织严密、层级分明、成员遍布全国30个省市的特大网络贩枪犯罪网络。专案组通过对程某贩枪流程的分析,经过层层上查,发现了其中一个专门生产手枪及其他配件的源头供货商,网名叫“军工”。经调查分析,专案组锁定犯罪嫌疑人吴某,吴某是某大学艺术专业的大四学生。经查,吴某通过网络贩卖枪支及配件,作案280余起。专案组根据对网络涉枪交易信息的研判,又先后锁定了几名关键人物的身份信息,最终成功摧毁了这一特大网络贩枪犯罪网络。
在本案中,从零件制造商到多层中间代理商再到买家,犯罪分子之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层级分明的制、贩枪链条:第一层为制造商,第二层为经销商,第三层为分经销商,第四层为分经销商,第五层为分经销商,第六层为非法购买持有枪弹人员。因该案涉及的范围大、地域广,专案组梳理线索并逐级上报,在公安部统一部署下,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先后于2016年12月28日和2017年8月10日开展了两次全国性专案线索核查和抓捕行动,成功摧毁了8.08特大网络贩枪案的犯罪网络。
三、网络涉枪犯罪模式及特征
(一)网络涉枪犯罪模式
我国网络涉枪犯罪逐渐呈现出规模化。产业化、链条化的趋势,通过对一些案例的整理并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枪支来源的不同,将我国网络涉抢犯罪的模式主要归结为以下两类(详见图3-1、图3=2):
制造商→(供货若干代理商(分层级)→(邮寄)买家
图3-1网络涉枪犯罪模式一
第一类模式下,制造商往往采取分散生产的方式,将枪支的不同零部件分别送往不同的工厂里加工生产。然后,将加工好的零部件供货给一级代理商,每一个一级代理商下面分别有二级代理商、三级代理商等。代理商们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涉枪信息等吸引买家购买,并将从上级代理商处所得的枪支零部件进行伪装,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分别寄给买家。同时,以发送组装枪支的视频教程或者说明书的方式教买家组装枪支。代理商通过取中间差价的方式来获得利润。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犯罪分子自己制造枪支零部件,自己与买家联系。在这种情况下,枪支制作往往比较粗糙、杀伤力较小。
卖家境外走私、“水客”代购等→(邮寄买家
3-2网络涉枪犯罪模式二
第二类模式下,由卖家通过网络联系国外枪支的货源,通过伪造货品名称的方法将枪支零部件藏匿于普通货物当中,走私入境;或者通过港澳台“水客”以夹带的方式进人内陆,然后再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发货给买家。这类模式下的枪支大多都是高端枪支,买家大多为枪支爱好者、购枪收藏。
从作案方式来看,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网络勾结完成一系列犯罪环节,并逐渐形成一套规模和体系。下面,对于上述两类网络涉枪犯罪模式中都涉及的主要环节进行简要阐述:
第一,枪支来源。网络涉枪犯罪,枪支从何而来?目前我国枪支来源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境外走私枪支。犯罪分子从俄罗斯、美国、菲律宾、缅甸等地走私枪支入境,或者通过“水客”从港澳台进入内陆,其往往将枪支拆散成零部件分别夹带,走私方式灵活多变,给海关、公安等部门发现和侦查案件带来较大难度。二是在国内非法制造枪支。我国对枪支的管控非常严格,但是枪支本身配件多,很多配件单独来看都难以与枪支挂钩。我国生产加工业发达,生产加工技术较高,犯罪分子将枪支配件单独生产,分别运输,很难发现和认定其犯罪。
第二,网络涉枪信息。网络涉枪犯罪也需要有市场,市场以信息为手段。犯罪分子与买家之间是如何进行信息沟通的呢?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网络”这一便捷、隐蔽的方式进行信息沟通。例如,通过微信、QQ等通信软件,通过淘宝、亚马逊等电商网站,通过论坛,甚至是通过国外的聊天工具进行信息沟通。这些违法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发布买卖枪支信息,传播枪支制作技术,传授、教唆涉枪犯罪方法等,影响极其恶劣。另外,这些网络上的违法信息往往是以“行话”和“暗语”的形式表现出来(详见表3-1),以此来逃避网络监管。
3-1主要网络涉枪暗语

名称
常用不常用暗语


CS必备
长枪
大狗
--
手枪
小狗、手狗
--
子弹
狗粮、粮食
飞机头
枪管
衣架、管子
毛瓦
枪支配件
内脏
--
制作子弹所需机床设备
母鸡
--
秃鹰(系列气枪)
兔子、秃子--
手中有枪代售出狗
--
中间商赚取的差价水费
--

第三,快递邮寄运输。我国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一定程度上为运输“枪支弹药”等违法物品提供了条件,使犯罪分子有空可钻。犯罪分子往往将枪支拆散成零部件,对其进行伪装之后通过快递邮寄至买家,他们伪装方式多样且更新迅速,在没有线索的情况下很难及时发现并拦截。一些犯罪分子通过买通快递员的方式躲避检查,甚至在一些成规模的网络涉枪犯罪集团中,为避免相关部门对寄件的检查,自己成立快递点专门进行枪支零部件的邮寄运输。
第四,支付货款。犯罪分子的交易资金大多采用网络支付的方式。在与买家达成购买意向后,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收取货款,枪贩扣除各自的利润后也通过多层代理的销售渠道上传给不同的零部件生产源头。网上支付的方式便捷、隐蔽,利于交易。一些犯罪分子甚至开通了国外银行账号,以此来掩盖大额的资金交易。
(二)网络涉枪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年轻化、专业化
从公安侦破的案件中不难发现,相当一部分涉案人员是年轻人,而且学历也比较高,这部分人精通网络知识,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网上贩枪买枪的人员中,除部分为牟取非法利益或持枪实施犯罪外,不少人员系枪支爱好者,动机也大多是为了个人赏玩、收藏、打猎,甚至是朋友间的炫耀、攀比,呈现出动机多样化的特点。
2.犯罪环节隐蔽化
首先,犯罪的媒介互联网本身具有天然的隐蔽性。网络涉枪犯罪是走私制贩枪支弹药等传统犯罪与互联网的紧密结合,在犯罪的各个环节当中都体现出互联网的重要作用。犯罪分子以网络为交易平台,身份多为虚假冒用;以网络为信息沟通平台,沟通和交易过程中多使用隐语以掩饰犯罪痕迹;以网络为支付平台,支付方式隐蔽且多样化。其次,供货分散。犯罪分子将枪支拆散成零部件,将这些零部件进行伪装,以合法名义借助物流寄送。最后,包装寄递过程隐蔽性高。其一,包装环节的伪装。犯罪分子以“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用打气筒、阀门、气动配件等常用五金配件描述所寄快件名称,以躲避公安机关的防控。例如,安徽灵璧公安局在侦查一起网络贩枪案件时发现,涉案网店以出售“除尘”工具为名,通过拆散邮寄的方式向外贩卖气枪枪支或者零部件。其二、发货地点选择上的逃避。犯罪分子经常会选择一些查验较松、规模较小的快递点进行发货,或者通过多个小型的快通公司进行分期分批发货、以此逃避查验和监控。其三,快递单上虚假地址和信息的伪装。犯罪分子在填写快递单时经常会回避或者模糊重要信息,给后期侦查带来极大难度。
3.犯罪模式复杂化
一方面,网络涉枪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多地。例如,浙江台州2011年6.23特大网络制贩枪案,涉案地区包括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65个地市,打击处理涉案人员达到1934人,收缴1834支枪,110万余发子弹。涉及地域广和参与人员多,这两者都体现了网络涉枪犯罪的复杂性。另一方面,网络涉枪犯罪往往涉及多层级关系且结构复杂。结合上述犯罪模式,一般来说。网络涉枪犯罪链条上有3个重要部分:一是枪支源头,包括走私枪支和非法制造枪支;二是中间代理环节,这一环节是整个犯罪链条中最为活跃和复杂之所在;三是买家。除此之外,有些网络涉枪案件犯罪链条纷繁复杂,甚至在这3个部分的基础上衍生至6个部分。例如,公安部统一指挥的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公安局成功侦破的8.08特大网络贩枪案,其犯罪链条分为6个层级,组织严密、盘根错节,给侦破案件带来极大难度。
4.犯罪后果危害严重化
网络涉枪犯罪导致大量枪支弹药流散在社会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一,网络涉枪犯罪为持枪犯罪案件提供作案枪支。例如,2016年北京枪杀法官案,造成了两死两伤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警方查获了多条枪支以及多发子弹,犯罪分子所使用的枪支正是通过网络渠道购买的。第二,网络涉枪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暴恐犯罪升级。新疆暴恐分子利用枪支实施暴恐活动的欲望非常强烈,一旦暴恐犯罪分子熟练掌握网络购买枪支方法,便利获取枪支弹药,暴恐活动将很容易升级,对社会的威胁也将进一步升级。第三,网络涉枪犯罪对社会治安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枪支和涉黄、涉赌、涉毒、涉黑等犯罪合流趋势更加明显。第四,网络涉枪犯罪泛滥会毒害社会风气。由于网络涉枪信息泛滥,甚至一些知名的购物网站上也半公开的销售枪支零部件,给很多人一种误导,认为买枪不会违法,公安机关也不会查,即使查也查不到,因而吸引了很多人从最初的买枪发展到卖枪,进而发展到造枪,最后受到重判。
四、网络涉枪犯罪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多发高发时期,枪支在社会上的流通买卖对我国的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近些年,公安机关对网络涉枪犯罪持续进行严打,但网络涉枪案件依然层出不穷,一些网络涉枪犯罪在数量和规模上持续升级,犯罪形势越来越严峻。对网络涉枪犯罪进行控制的前提是了解网络涉枪犯罪的原因,任何一种犯罪现象都是一定的犯罪原因的外化,只有具备一定的因果关系才会有犯罪的可能。我们将从以下5个方面对网络涉枪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找到更好的防控办法。
(一)网络涉枪犯罪的高额利益驱使
1.利益驱使
利益往往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行为的主要诱因,网络涉枪犯罪也不例外。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经济的发展不仅提高了我们的生活条件,也改变了很多人的价值观,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观逐渐深入人心。网络涉枪犯罪就是一个典型的以追逐利益为原动力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为了高额利益而无视法律和社会公共安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在网络涉枪犯罪中,犯罪主体各有所需,其动机也不尽相同。其中,利益驱使主要体现在网络涉枪犯罪链条上的枪支源头人员(走私枪支者与非法制造枪支者)和中间代理人员上,追求经济利益显然是他们的首要目的。
2.犯罪成本低、收益高
首先,网络是虚拟的世界,一切行为都可以在极其隐蔽的个人小环境中进行。网络涉枪犯罪中的代理商甚至只需要一部手机就可以完成犯罪,成本极低。其次,与其他如盗窃、诈骗等犯罪相比,网络涉枪犯罪不仅成本低,而且可以带来高额收益。例如,从国外走私高端枪支,卖到国内转手就可以翻几番。这样明显的投入产出比,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强烈的金钱诱惑,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需要被满足的同时,就会增加对精神方面的追求,人们会将一定比重的经济投入自已的爱好。在我国,众多的枪支收藏爱好者为网络贩卖枪支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
(二)“互联网+物流”的发展诱发网络涉枪犯罪
1.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首先,我国互联网发展迅猛、普及率高。2018年8月20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人,手机网民数达8.17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9.6%。互联网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也为犯罪分子带来了犯罪行为方式上的便利。其次,互联网自身特征。现代互联网具有“去中心化”和“缩短路径”两个重要特征。对于网络涉枪犯罪来说,互联网的“去中心化”主要表现为形成了开放、分散的犯罪主体。网络涉枪犯罪链条中的枪支源头人员、中间代理商与买家利用网络联系,彼此互不相识,大多分散在全国各地。互联网的“缩短路径”表现在网络涉枪犯罪中,就是这些网络涉枪犯罪人员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的便利条件,在各种论坛、网站、QQ群和微信群发布涉枪信息,互相交流货源,吸引买家购买,每个人都能立足本地、足不出户与全国各地联系、交易,完全超越了地域界限,打破了传统的信息壁垒。互联网的这两个重要特点为网络涉枪犯罪提供了便利,增加了隐蔽性,一定程度上为网络涉枪犯罪的爆发提供了可能。
2.物流、快递行业的发展
物流和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为网络涉枪犯罪运输枪支、弹药和枪支零部件提供了便利。枪支毕竟是客观存在的物,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枪支的贩卖必须通过运输的途径才能到达买家。我国物流和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为犯罪分子在网络涉枪犯罪中的运输这一环节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网络涉枪犯罪数量和规模上的持续升级提供可能。
(三)网络涉枪犯罪立法体系不完善
从网络涉枪犯罪所处的大的立法环境来看,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一些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电子证据认定、网络运营商责任、物流快递行业监管和网络案件管辖等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上,还存在立法缺位,给具体执法带来了较大困难,从而使犯罪分子有空可钻。
1.刑法规制不完善
首先,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涉枪行为都有所规定。以非法持有枪支为例,前者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定性是犯罪,后者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的定性是违法,这种情况使得同一个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适用。另外,对于网络涉枪犯罪这种新型涉枪犯罪方式的法律规制也存在缺陷,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理方式,使得犯罪分子有空可钻。其次,管辖不明确。对于网络涉枪犯罪的管辖问题,在实践中常有争议。我国现有法律对于网络涉枪犯罪的管辖权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网络涉枪犯罪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地域,其往往涉及多省多地,包括网络平台和运输邮寄,公安机关都需要进行联合办案才能对其进行有力打击。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地区差异和管辖问题,很可能导致相互推诿、作用力减弱等情况发生,导致一部分犯罪分子逃出法网。最后,枪支鉴定标准模糊。在网络涉枪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将枪支拆散成零部件,多地多次地将一个个零部件邮寄给买家。因此,在公安机关侦查此类案件时,缴获的大多是枪支零部件。根据网络涉枪犯罪的该特点,枪支零部件的认定和鉴定标准对之后的定罪量刑就至关重要。目前,针对枪支配件的立法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针对枪支类型、数量和枪支配件的认定进行了规定。但是,对枪支零部件的鉴定就显得尤为困难,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枪支鉴定存在分歧、配件鉴定难以操作等。
2.行业立法欠缺
首先,物流、快递行业的立法欠缺。我国对于物流快递行业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这些现有法律规制当中,对于实名制登记验证、安全检查、发现线索后的通报协查等制度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涉枪犯罪更是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界定,仅仅是以“对于运输商品具有监管义务”进行行政规定。其次,对网络平台责任的相关立法还较欠缺,随着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与电商平台监管相关的具体规定也在逐渐完善。
但是,犯罪分子仍在利用其他网络平台进行违法交易,并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进行钱款交易。对此网络乱象,网络平台的责任与监管义务没有被明确界定,使得犯罪分子频繁利用网络平台掩盖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而规避法律责任。
(四)网络涉枪犯罪全流程社会监管不力
1.对五金加工制造业的监管不到位
在网络涉枪犯罪中的零件加工制造厂多为小作坊,无证化严重。从已破案件统计发现,制造、加工枪支零配件场所多以地下黑作坊为主。如广东省某市2015年以来,查处制贩枪支窝点共28个,仅4个为有证照五金厂,其余2个为租用出租屋的无证照地下作坊,隐藏在出租屋内的地下作坊成为制造、储存枪支或零配件及弹药的重要窝点。
2.对网络信息的监管不到位
首先,平台管理存在漏洞。网络涉枪犯罪是以网络为交易平台的,犯罪分子通过微信、QQ、论坛等发布涉枪信息。对各平台上违法信息监管的缺乏,给了犯罪分子活跃在各大平台上的机会,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涉枪犯罪。其次,网络监督责任主体不明确。网络监督机关、企业等主体对于网络监督的责任不明确,容易形成相互推诿的局面,导致网络监督混乱。最后,网络行为规制机制不完善。我国网民的数量庞大,很多网民的网络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我国对于如何规制网络行为,将网络行为规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没有明确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拓宽了网民实施网络行为的范围。
3.对物流快递行业的监管不到位
首先,负责检查的工作人员对“非法物品”的认知不到位。在网络涉枪犯罪的链条中,通过物流、快递运输或者邮寄枪支零部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大家对于枪支的明显印象在于枪管、枪托等,对激发装置来说,拆散后非专业人士很难第一时间进行反应和辨认是属于枪支的零部件,犯罪分子便以此逃避查处。对于物流快递包裹的检查是非常重要的,不仅需要物流快递公司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还需要检查人员对于“非法物品”有清楚的认知,这样才能从该环节发现违法行为,从而遏制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影响。其次,监管力度不够。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物流快递行业快速发展,营业网点激增,质量有待考证。国家邮政局是监管物流快递的主体,但市各区县未设监管机构,只设立分片区派出机构,已经不能对急剧膨胀的物流快递行业实行有效监管,出现收寄物品不查验、安防设施不到位、部分快递代办点无证经营等乱象。这些现象很容易被网络涉枪犯罪分子钻空子。
(五)网络涉枪犯罪主休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枪支是被严格管控的。网络涉枪犯罪主体法律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公民对非法持枪、网络涉枪犯罪的认识不足。很多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通过网络购买枪支、弹药属于违法行为,单纯地认为自己只是出于对枪支收藏的爱好而进行的交易,不是违法行为。他们更加意识不到,随意交易枪支和弹药,使大量的枪支和弹药流散在社会上,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潜在危害。这种淡薄的法律意识促使很多人走上犯罪道路而不自知,从而越陷越深,当意识到的时候已经难以回头。
另外,侥幸心理也是其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侥幸心理,是指行为主体因某些需要有实施犯罪的动机,虽然可能意识到该行为违法,但是基于某些原因不愿放弃实施犯罪行为,反而希望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被发现,从而逃避惩罚。在网络涉枪犯罪中,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这一虚拟空间实施犯罪行为,认为自己技术高、办事谨慎并具备一定反侦察能力,可以躲避侦察,增强了犯罪的侥幸心理。这种侥幸心理又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其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知,而这一“违法性认知模糊化”的思维,归根结底还是源于其法律意识的淡薄。
第二节 网络涉枪犯罪的防控
网络涉枪犯罪是传统涉枪犯罪与互联网、电子商务以及快递物流行业的发展相伴随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与网络相结合,涉枪犯罪便具备了网络所独有的隐蔽性、便利性、灵活性等特点,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为社会发展增添了不稳定因素。因此,我们必须对其进行控制,建立以刑事手段为中心,多元化社会防控相协作的全流程治理路径,完善刑事立法,控制网络涉枪犯罪的每一个环节,从而有效地遏制网络涉枪犯罪的发展。
一、刑事法律层面
(一)刑事政策视下对网络涉枪犯罪进行防控
“枪爆无小事”,枪爆物品管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稳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枪爆物品管控和打击整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工作。2018年2月7日,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在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暨全国专项行动部署会上强调,依法严厉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2018年2月8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公安机关整治枪爆违法犯罪工作成效,以及部际联合会议决定在全国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情况。对于涉枪案件,我国一直保持着“严厉打击”和“涉枪无小事”的刑事政策指导思想。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涉枪犯罪逐渐演变成隐蔽性高、社会危害严重、交易便利的新型网络涉枪犯罪。我国对网络涉枪犯罪更是秉承着“严厉打击”的指导思想。
近年来,全国各地区持续开展缉枪治爆、打击网络贩枪等专项打击行动,深入开展易制爆化学品和寄递物流专项整治,消除了一大批涉枪涉爆隐患。5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共收缴各类非法枪支101.2万支,子弹5661万发、炸药1477.2万公斤、雷管3138.9万枚。此外,根据全国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部署,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明确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规定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通过完善法律规定,确保了专项打击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刑事立法规制对网络涉枪犯罪进行防控
涉枪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制的违反枪支管理法,且以枪支、弹药为犯罪对象或者犯罪工具的各种犯罪行为在理论上的总称。我国刑法分则当中对涉枪犯罪明确规定了12个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抢劫枪支、弹药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等。其中,部分涉枪犯罪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例如,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见我国对于涉枪犯罪规制的决心。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颁布了部分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于具体罪名中涉及的行为进行了解释。例如,2018年3月30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09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8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很多传统犯罪都或多或少地与互联网相结合,呈现出新的网络犯罪的模式。从网络犯罪所处的立法大环境来看,刑事立法为其增加了新的内容。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让大家看到了对于网络犯罪的规制。对网络涉枪犯罪而言,其相关内容也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有所体现,其中增加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明确规定发布、制作或销售枪支等违法犯罪信息入刑及定罪处罚标准;增加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为其提供接入、托管、存储、通信等网络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入刑及定罪处罚标准。虽然立法上已经让我们看到一些变化,但是关于网络涉枪犯罪的相关问题还是没有进行明确。因此,完善网络涉枪犯罪的相关立法迫在眉睫,例如,案件管辖、枪支零部件认定和鉴定、快递物流相关责任、网络平台相关责任等。将这些问题进行明确,有利于从立法上对网络涉枪犯罪进行规制,明确相关主体责任,从而控制网络涉枪犯罪。
二、枪支管控层面
(一)源头整治:遇制网络涉枪犯罪枪支源头
根据前述两类网络涉枪犯罪模式,结合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从以下个方面对网络涉枪犯罪枪支源头进行监管和治理。
强化内部枪支管理。根据1997年2月12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部关于继续深入收缴非法枪支加强内部枪支管理的通知》,强化内部枪支管理,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枪支使用程序,加强对持枪人员的教育,严格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管理枪支。
遏制非法制造枪支。非法制造枪支是网络涉枪犯罪枪支来源的重要途径之一,该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严重,亟待解决。严格五金制造行业准人门槛,对五金制造行业定期检查,严查无证小作坊。
海关安全检查制度规范化、严格化。结合网络涉枪犯罪以走私境外枪支为源头之一的现状,有必要对我国海关安全检查制度进行规范化和严格化建议。就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现代化的海关制度。但是,犯罪分子走私枪支的方式一直在不断更新,这就需要建立专门联络人制度,负责与侦查部门及时沟通,掌握最新网络涉枪犯罪手段,对海关检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另外,还需要建立协作机制。对于侦查机关需要的案件协调、证据反馈等工作提供有效的协作机制,便于侦查机关及时掌握线索和相关信息,从而遏制走私枪支进入我国境内。
(二)过程监管:加强社会协作,多元化防控机制并用
健全快递物流行业监管制度。物流快递行业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巨大的影响,但是由于其发展过快而导致的法律规制严重滞后的现状,给不法分子带来了犯罪的便利。网络涉枪犯罪表现得尤其突出。我们从个方面对物流快递行业的监管提出建议。第一,应严格执行邮寄实名登记制度并建立配套的监管机制,揭开利用快递物流犯罪的犯罪分子的真面目。第二,应加强寄件安全检查力度。由于枪支及其零部件的专业性,需要加强对负责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教育,普及新型夹带和伪装方式。第三,严格快递物流行业准入条件,加大对无证经营的快递和物流网点的监督和排查力度。第四,完善快递物流行业立法,为利用快递物流方式进行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竖起屏障,保障快递物流行业的安全和健康。
完善网络平台监管,挤压网络勾连空间。首先,肃清网络涉枪违法信息。通过组织开展“净网”专项行动,及时清理网上涉枪违法信息,关停违法账号、群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服务运营商,有效整治网络空间秩序,铲除网上非法交易土壤。其次,加强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对于拍卖网站、军事类网站、搜索引擎、互联网数据中心等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挤压网络涉枪犯罪勾连空间。最后,明确网络平台的责任,完善网络平台的监管机制。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平台。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对网络涉枪犯罪来说,信息及时的互联互通是至关重要的。很多时候,一起复杂的网络涉枪案件就是以一条简单的信息为线索进入侦查机关的视线,从而最终告破的。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一个信息共享机制的平台,将公安、教育、海关、邮政等行政部门纳入该平台,实现即时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正确认识网络涉枪犯罪。加强涉枪犯罪的法律宣传教育。其中,必须明确网络涉枪犯罪的主要犯罪模式,让人们意识到我国对于枪支严格管控,禁止以任何方式触犯涉枪法律法规,网络并不是规避法律的途径。还须强调的是,因爱好而收藏枪支也属违法行为,人们应该正确认识涉枪犯罪。同时发挥广大网民的力量,集中收集涉枪信息,鼓励举报。
(三)严厉打击:加强技术防控,提升网络涉枪案件的侦查水平
网络涉枪犯罪是伴随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技术型犯罪,侦查机关只有加强技术防控,提高侦查的技术水平,才能应对不断更新的犯罪手段。因此侦查机关提高自身应对网络涉枪犯罪的侦查能力至关重要。首先,提高网络侦查技术。网络侦查技术已经成为侦查机关与网络犯罪分子之间技术博弈的重要工具,尤其是在网络信息实时截取、恢复删除信息、固定电子证据等方面。侦查机关应该加大技术学习投入,加强网络侦查专业队伍建设。其次,健全网络阵地建设。加强在域名注册、网站登记备案、互联网运营单位用户信息报备、P地址分配等方面的网络监管。扩大网上警务室的信息收集和监管的范围,建立全方位网上警务室信息采集机制,强化侦查机关对网络阵地的监控。最后,建立相关部门协作办案机制。在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建立相关部门协作办案机制,将网络涉枪犯罪链条上的每一个监管主体纳入其中,建立部门、区间协作办案移送,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联动,形成整体作战合力,严厉打击网络涉枪犯罪。



原文载《网络犯罪识别与防控》,邵彦铭等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年5月第一版,P56-73。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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