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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 强制清算退出的实施意见

2023-04-01 21:19 次阅读

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经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构建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清算退出的常态化机制。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此项工作的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整合。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就长期吊销未注销的企业进行梳理,建立备选库,实时予以更新,并根据需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上述企业名录移送辖区法院筛选审查。

2.制申请提出。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将经筛选核查通过后的长期吊销未清算注销并确定可以进行强制清算的企业名录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场监管局各分局依据法院确定的名录内企业,向辖区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申请强制清算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及申请的事实与理由;2证明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的相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3)被申请人已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的资料。

3.强制清算案件立案。辖区法院对市场监管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时告知辖区市场监管局,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及时立案;对于材料缺失的辖区市场监管局应于三日内予以更正、补充。

4.强制清算案件受理。企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除因清算组依法开展清算注销工作需要外,不得为该清算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关备案业务。

5.清算组成员的确定。辖区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确定清算组成员。

6.全面调查企业财产。辖区法院在审理辖区市场监管局申请的强制清算案件时,应利用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查明被清算企业涉诉情况,并指导清算组穷尽一切措施对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7.与破产清算的衔接。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法向辖区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8.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辖区法院确认,辖区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9.清算终结企业注销。对辖区法院依法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案件的企业,企业清算组可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

10.简易注销登记材料。企业清算组在向市场监管局各分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营业执照遗失公告,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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