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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最新赔偿标准

2023-02-21 14:56 次阅读

前言:2023年1月18日,四川省统计局公布 2022年度四川省居民收入数据,其中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23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川高法明电〔2021〕20号)等的规定,即日起,四川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43233/年进行计算。

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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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四川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23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72元。


四川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四川省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43233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6971元
3、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81420元        
4、城镇全部单位分行业平均工资:

     

2021年度

 农、林、牧、渔业

51569

 采矿业

109757

 制造业

7551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8284

 建筑业

60843

 批发和零售业

6459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8324

 住宿和餐饮业

4637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0608

 金融业

108840

 房地产业

6548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196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725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0207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6329

 教育

97249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365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080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14027

说明:
1、目前四川省统计局仅公布 2022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四川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3233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按照旧标准26971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四川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仍按照旧标准40710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四川地区2021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分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四川高院赔偿标准适用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

第四十八条 【统计数据的适用时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有关的年度统计数据,自四川省统计局发布以上数据之日起适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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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

川高法明电〔2021〕20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的工作要求,省法院于2019年11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成都市、遂宁市、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先行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根据前期试点工作情况,省法院决定今年起在我省各级法院全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规范运行并取得实效,现就试点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法院

全省三级人民法院。
 
二、试点案件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的一级案由“人格权纠纷”和第九部分的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纳入本次统一赔偿标准试点案件范围。
 
三、试点案件适用赔偿标准

试点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残疾赔偿金适用上述标准计算。
 
四、试点启动时间

试点工作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自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通知。
 
五、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工作制度

省法院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尹宁宁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民一庭、研究室、宣教处各确定一名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省法院民一庭设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相关日常工作,包括:督导推进、调研分析、信息上报、成果转化等。

各中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组织推动、工作开展、问题分析及试点总结。各试点中院应当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负责试点工作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试点期间,各中级法院应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向省法院试点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报送内容包括:受理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典型案件、案件审理情况、试点工作做法、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除前期试点法院外,全省其他试点中院于2021年3月1日前通过内网报送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至省法院试点工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2019)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的工作要求,经省法院领导同意,在我省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规范运行并取得实效,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法院
 
试点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对试点基层法院、案件范围、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机制等进行统筹安排。
 
二、试点案件范围
 
试点案件具体包括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涉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及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三、试点启动时间及步骤
 
2019年12月31日前,各试点中院在就试点工作进行具体的试点安排部署,形成试点方案。根据本地情况做好试点法院选择、人力资源配备、工作机制建设、试点案件明确、标准设定、工作机制建设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试点工作一开始即能规范、有序展开。
 
试点具体实施法院应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试点工作。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工作制度
 
省法院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尹宁宁担任组长,民一庭、研究室负责人任成员,在民一庭设立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导推进、调研分析,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试点中院和相关基层法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组织推动、工作开展、问题分析及试点总结。各试点法院应当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试点工作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各试点基层法院应每季度向所在辖区中级法院报送试点工作情况;各中级法院应当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省法院民一庭报送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报送内容包括:受理试点案件数量、试点案件类型、案件审理情况、试点工作做法、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各试点中院试点工作方案、联系人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法院民一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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