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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指引(北京地区版)

2023-01-14 14:52 次阅读

文源=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三条1号

联系电话=010-83738200 监督电话=010-63258251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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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版]


尊敬的仲裁活动参与人:


为提升您在仲裁活动中的体验感与获得感,便利参与仲裁活动,推动仲裁活动有序开展,请您仔细阅读本指引。本指引以仲裁活动开展流程为顺序,对各环节相应的规定与要求进行描述与提示,使您能直观清晰了解自身程序性权利义务,并获得恰当的提示与引导,以确保劳动人事争议公正高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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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示:实线表示仲裁活动流程,虚线表示非仲裁活动流程,★表示仲裁活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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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间可先行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参与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些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


※小提示:丰台区仲裁委指导工会、行会、园区、街镇、楼宇,以及联合区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能随时为您提供身边的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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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1、劳动争议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人事争议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其他

(1)履行集体合同争议;


(2)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


(3)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管辖范围


1、市仲裁委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劳动合同厦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均位于通州区,注册资本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中央、市属单位共同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市属事业单位、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3)军队驻京军级以上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4)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各区仲裁委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市仲裁委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中央或者区属事业单位、在中央或者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3)军队驻本辖区师级以下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仲裁委管辖。


※小提示: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地事先进行约定,其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约定无效。


(三)申请仲裁方式


1、现场申请仲裁

申请人可前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三条1号的丰台区仲裁委进行现场申请仲裁。


2、线上申请仲裁

申请人可通过首都之窗门户网站进行预申请仲裁。


(四)申请仲裁时应提交的各类材料及要求


1、申请书

当事人应按要求填写仲裁委发放的申请书,申请书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均需申请人本人签名并落有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申请人本人的情况外,还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及确切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明确的仲裁请求及申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申请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携带本单位登记证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3、授权委托手续

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宜(包括递交申请书、领取法律文书、提交证据材料、开庭、调解、查阅案卷材料等环节),均应按照仲裁委的规定,在工作人员指引下提交,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五)案件不予受理


仲裁委对以下案件不予受理:

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2、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4、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5、按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


6、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委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小提示:因上述第一、第五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优先调解


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遵循着重调解的原则。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将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仲裁委也会在开庭审理前,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七)案件受理


1、接收仲裁文书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法受理后,仲裁委将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通知受理、举证要求、出庭时间等方面内容的仲裁文书。当事人应积极接收各类仲裁文书,以维护自身知情权。


2、答辩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管辖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经审查发现管辖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将书面决定驳回。


※小提示:案件受理后,如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仲裁的管辖。


4、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逾期提出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另案处理。经仲裁委批准,可以视案情将两案并案处理。


5、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

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申请请求的,应当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6、追加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当事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应当向仲裁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追加的事实及理由、拟追加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详细、准确的信息,经仲裁委审查批准后决定是否追加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庭追加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7、证据规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1)举证责任

①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③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④在劳动人事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人事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人事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变更、终止、解除、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⑤因用人(聘用)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聘用)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2)举证期限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仲裁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可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试。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举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3)补充证据

当事人自行要求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逾期补充的证据,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仲裁委应当安排质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仲裁委不安排质证。但仲裁委认为补充的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拒不质证的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仲裁委视案情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庭后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逾期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4)交换证据

仲裁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指定。


(5)证人证言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及证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经仲裁委许可。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仲裁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6)证据材料提交要求

当事人应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并按《证据材料清单》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证据原件与复印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还当事人,复印件由仲裁委收存。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8、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如有申请人自愿放弃全部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协议等情形,申请人均可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小提示:申请人自行撤回仲裁申请后,可以在仲裁时效内再次提出申请。


9、申请回避

仲裁员、记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委对回避申请将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小提示: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八)开庭审理


仲裁委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采取一案一庭制,即仲裁委受理案件后,根据案情需要,在已聘任的仲裁员中选择人员组成仲裁庭,具体负责案件处理。仲裁庭分为合议庭与独任庭两种类型,分别由三名仲裁员共同组成或者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1、请求延期开庭

仲裁庭会在开庭前五个工作日内,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三个工作日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未按时到庭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就相同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3、庭审时应携带的各类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携带相关委托手续;


(2)当事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携带登记证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庭的,还应携带相关委托手续;


(3)申请人应携带申请书、证据材料参加仲裁庭审,证据材料有原件的应携带原件备查,电子证据还应携带其原始载体备查;


(4)被申请人应携带答辩书、证据材料参加庭审,证据材料有原件的应携带原件备查,电子证据还应携带其原始载体备查;


(5)依法出庭的证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参加庭审,未携带的不允许出庭;


(6)旁听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庭备查,未携带的不允许旁听。


4、公开审理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旁听人员应提前办理旁听手续,并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及仲裁庭纪律。


5、不公开审理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不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6、仲裁庭调查

(1)听取申请人陈述和被申请人答辩

申请人宣读仲裁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被申请人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抗辩主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陈述。


(2)举证与质证

举证是指当事人、第三人出示证据来证明与本案有关的某种事实和情况,并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和加以说明。当事人、第三人应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就每一事项当庭举示证据,并按要求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及证明对象等。质证是指举证完毕后,在仲裁庭主持下,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对当事人及第三人举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小提示: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材料本身是真实的,而非伪造的,这里并不要求证据材料一定能客观如实反映案件事实,只要证据材料本身是真实的,就符合证据的真实性要求。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应与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及联系程度,一份证据材料如果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无关,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既应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也应通过合法方式取得,通过侵害对方当事人或他人合法权利而非法获得的证据,则不具合法性。


(3)庭审提问

仲裁庭根据案件争议焦点,通过询问形式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有无、法律条文具体内容理解与适用等进行调查。仲裁庭确定调查范围时无须征询当事人意见,且调查范围也不以当事人间争议内容为限。


(4)辩论

在辩论过程中要注意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已经陈述过的意见无需重复,要尊重各方当事人,禁止发表攻击对方人格的言论。


(5)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辩论结束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依次陈述最后意见。


(6)进行调解

仲裁庭组织调解。如调解成功,针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庭经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意思表达的真实性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小提示:调解不成,仲裁庭会告知当事人调解结束,并宣布休庭。如有再次开庭必要,则告知开庭时间;如无再次开庭需要,则告知择日领取裁决书以及后续维权途径。


(7)笔录确认及补正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8)中途退庭

当事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行为,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扰乱仲裁程序,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申请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就相同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九)仲裁结果及救济途径


1、裁决

双方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如皆服裁决,或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申请撤裁,裁决即生效,相关当事人应主动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对裁决不服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裁。


2、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应主动行调解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3、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应当受理。


(十)案卷查阅与复印


在案件审结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仲裁案件审结后可持相关证件申请查阅案卷(正卷);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凭代理函及律师身份的有效证件,可在仲裁委指定地点查阅案卷(正卷)。如需摘抄或复制案卷(正卷)内容材料,需经仲裁委批准。查阅案卷时严禁在案卷资料上涂改、圈点、划线、抽出卷页等,一经发现有上述损毁案卷行为者,将取消其查阅案卷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丢失案卷材料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在使用案卷内容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各方权益。


(十一)仲裁风险提示


1、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应当按照仲裁委的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将承担不予受理、不予发放相应文书、不予接收相关材料等风险。


2、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期为1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公务员法有关时效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为超过仲裁时效。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申请人又不能证明有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3、不符合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仲裁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4、相关申请事项超过法定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补充证据、提出反申请、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5、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如果没有证据、证据不充分或不符合证据认定规则,该事实将不能得到仲裁委的确认,有可能导致败诉的后果。


6、逾期或拒不提供鉴定材料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逾期不提出鉴定申请、拒不预交鉴定费用、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拒不提供证据或拒不质证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仲裁委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对于仲裁委视案情需要调取的证据,当事人拒不发表质证意见,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8、证人未出庭作证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或仲裁委不予采信的风险。


9、拒绝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委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仲裁委告知后仍不提供的,劳动者以其身份证登记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用人单位以其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10、当事人未实际收到仲裁文书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仲裁委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被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1、延长案件审理时间

仲裁委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个自然日,但是如果遇到案情复杂、需要鉴定、仲裁文书送达困难等情况,可能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需要办理案件审理中止或延期手续。


12、拒收、拒签仲裁文书

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影响当事人起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


(十二)诚信仲裁及信用风险提示


仲裁活动参与人在仲裁活动中严禁以下行为:


1、伪造、变造虚假仲裁材料,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进行虚假仲裁;


2、故意拖延仲裁程序或滥用仲裁权利侵害对方当事人权利和浪费公共资源;


3、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仲裁委、仲裁员、记录人员声誉;


4、不服仲裁裁决但不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通过扰乱社会秩序等方式主张权利,影响社会稳定;


5、仲裁代理人引诱或者帮助当事人歪曲事实,毁灭、伪造证据;


6、其他违反法律和信用缺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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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正确维权路径与方法


您应通过及时主张自身权利,事先有效固定相关证据,有明确且合法合理的仲裁请求,遵从仲裁活动规则,积极查找对方财产线索等方式提升维权效率。建议您最终通过和解或调解化解争议,这不仅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不伤和气,还能节省时间、精力等各项成本,且所达成的协议自动履行率高,能避免后期诉累。


(二)适用简易处理程序


简易处理程序是指仲裁委在审理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依法在庭审程序、仲裁文书送达、案件调查、裁决方式等方面实行简单快捷处理程序。区别一般程序处理,简易处理程序可通过缩短或取消答辩期,便捷送达,灵活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和简化文书等方式,最大限度为当事人减少人力、财力、时间成本与往返之劳。


(三)采用要素式办案


要素式办案是指仲裁委对案件的争议要素进行搜集、比对、归类,并根据被归类后的要素进行审理、制作相关文书的仲裁办案模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庭前填写要素调查表,事先辨析争议异同点,有助于减少当事人举证工作量、提高庭审效率、促进调解达成或及时拿到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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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能否线上下载申请书等立案材料?

答:申请人可通过首都之窗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书等立案材料,下载路径为首页搜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选择“在线办理”,点击“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事指南”后下载表单,书写完毕后需携带相关证据及材料至仲裁委受理大厅进行现场申请。


(二)我是农民工,既没有法律知识,也没有时间参加仲裁活动,该怎么办?

答:丰台区仲裁委已联合区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律师协会为各类困难弱势人群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您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向相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服务,亦可通过丰台区仲裁委为您推荐法律援助机构。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热线电话为010-63828263,办公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北路75号院丰台区司法局院内,丰台区仲裁委受理大厅亦设立有法律援助咨询窗口。


(三)案件承办人员的电话总是打不通怎么办?

答:案件承办人员在开庭时无法接听电话,建议您分时段多次拨打,工作日9时至9时30分、16时30分至17时期间电话接通概率较高,请您耐心等待;如有急事,也可以拨打丰台区仲裁委联系电话(010-83738200)进行留言,感谢您的配合。


(四)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被申请人应为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此建议申请人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五)我和单位都认可彼此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立会获得支持吗?

答:劳动关系属于人身关系,自认不适用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即便双方当事人互认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当事人仍应就劳动关系的存续完成举证责任。


(六)对仲裁裁决不服,有什么救济渠道?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我国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处理机制的环节之一,是争议纠纷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环节的前置必经程序。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裁决,否则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终结,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如您对裁决不服,应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销裁决,此时的裁决书不具法律效力,争议处理进程得以延续。


(七)已就劳动争议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复印仲裁阶段案卷材料,该怎么申请?

答:请您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联系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复印案卷材料申请,经批准后,与案件承办人员预约领取时间。


(八)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该怎么办?


答:请您联系案件承办人员,领取加盖有仲裁委印章的双方送达回证复印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仲裁委的仲裁文书里指定的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仲裁文书中指定的“三日”、“五日”、“十日”指工作日,“十五日”、“四十五日”指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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