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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违反忠实义务,妻子能否要回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

2022-12-30 21:19 次阅读

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起因是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履行忠实义务并赠与他人财产,妻子称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一人无权处置,要求被赠与方全额返还;对方称其丈夫赠与的财产合法有效,并且双方签定了合同。此种情况赠与财产是否合法有效?究竟会如何判决?青小法来给大家解读此案。

基本案情,原告马某(女)与被告苏某(男)系夫妻关系,2019年至2020年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苏某与贾某(女)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同居生活。原告马某提交苏某的数张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苏某与贾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苏某在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向第三者贾某转账、为第三者贾某购买物品等方式支出20余万元,该20余万元系马某与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马某作为原配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丈夫苏某对第三者贾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贾某返还收到的钱财。

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苏某在具有合法配偶的情形下,仍旧与贾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基于该不正当男女关系向贾某赠与了大量钱财,该赠与行为无效。故判决苏某通过微信及银行卡向贾某的转账总计十余万元应当予以返还。购买的物品因无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夫妻作为组成一个家庭最基本的组成元素,夫妻之间不仅有道德上的忠实义务,更有财产上的平等处置权。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不介入他人合法程序的婚姻关系,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要求的应有内涵。《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告诫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获取利益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介入他人婚姻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其所获得的钱财亦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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