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包 头 市 人 民 检 察包市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叶某,男,1 9 5 6年7月5日出生。2 0 1 4年2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 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 8日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 0 1 4年1 0月2 8日向东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河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 1月3日报
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 1 4年1月3 1日农历正月初一凌晨3时许,被害人叶某兴(系被告人叶某长子)酒后回到叶某位于本市东河区河北村的居住地,向被告人叶某索要3万元钱,叶某
称想办法为其筹钱,引起叶某兴不满。二人随后发生争吵,继而双方拉扯到里屋并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叶某持家中用于破碎煤碳的斧头朝叶某兴的头部击打数下,至其倒地。叶某随后拨打1 2 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叶某兴送往包头市东河区铁路医院救治,后将其送往包头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叶某兴死因系外伤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014年1月31日16时40分许,叶某在家人陪同下到东河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