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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高院行政庭法官会议纪要检索案例——李宏亮因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占用土地一案

2022-11-20 20:47 次阅读


裁判要旨



整个征收土地过程包括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如征收批复、发布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发放征收补偿款、强制或者非强制实施行为等多个各自独立的行政行为,各个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行为内容、程序和依据等均不相同。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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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68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宏亮,男,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九台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洪亮,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李宏亮因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台区政府)占用土地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行终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宏亮以一、二审认定其诉讼请求不明确驳回其起诉系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未经开庭质证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其所诉的占用是指征收土地行为违法,关于征地批复、征收决定、征地公告、补偿安置等均为土地征收中的程序性事项,应在本案中一并审查。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整个征收土地过程包括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如征收批复、发布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发放征收补偿款、强制或者非强制实施行为等多个各自独立的行政行为,各个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行为内容、程序和依据等均不相同。李宏亮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判令九台区政府占用其位于吉林省××××村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未明确被诉行政行为,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李宏亮主张上述行为均属于征收的程序性事项应在本案中一案审查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一、二审裁定并无不当。因此,李宏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宏亮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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