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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能否定性为抢劫罪?

2022-10-27 20:57 次阅读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抢夺案件中,被害人一般都能当场发现被抢夺的事实,也就会要求行为人返还自己的财物。但要是在这个场合里,行为人携带了凶器,那客观上就为自己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创造了便利条件。再加上,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使用凶器的意识,那他使用凶器的可能性就非常大。把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也就具有实质的根据。

“携带凶器”盗窃能否定性为抢劫罪?

携带凶器盗窃,由于盗窃行为以秘密窃取本质特征,当场被发现的概率较低,因此行为人需要使用所携带的凶器进拒捕概率也较低。因此,“携带凶器”盗窃没必要一律拟制为抢劫罪。

当然,携带凶器盗窃也会产生人身侵害的具体危险。所以 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修改,携带凶器盗窃成为盗窃罪中与数额较大、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扒窃并列的五种入罪标准之一。

  

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携带器械却是盗窃行为的通常状态,将携带犯罪工具盗窃一律入罪,会导致打击面过宽,不符合刑法谦抑原则。因此,我们应正确区分凶器与犯罪工具的关系,应当将打算用于破除财物防护设施犯罪工具排除在“凶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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