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今天继续讲妇女性自主权的认定第四讲
对于男方为达奸淫目的而灌酒、劝酒、进而在女方失去意识后,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或者男方利用女方饮酒失去意识后,与其发生性关系,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没有什么问题。
但对于女方主动邀约男方饮酒,女方对饮酒乃至醉酒都是明知的,在失去意识后与男方发生性关系,是否可以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司法实践中,即使女方主动邀约男方,明知其饮酒会醉酒,也并不代表其存在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心理预期。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上倾斜对妇女性权利的保护。如果事后女性报案提出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其意愿的,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反的内容,一般会认定行为人构成强奸罪。
当然,并非所有与醉酒之后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都构成强奸罪。如果二人此前聊天较为暧昧,或者女方在邀约男方前曾表露过,希望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且邀约的地点是女方或男方住所、酒店等非开放性场所,此时应肯定女方对即将发生的性行为存在一定的心理预期,违背其意志的可能性较小。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被害妇女由于各自的生理、心理、性格等个人特征的不同,妇女能否抗拒,或是否敢于抗拒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
被害人无明示反抗行为和反抗意思表示的情形不能推定为默示的同意,即使女方在醉酒状态下有半推半就、配合的肢体动作,但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已经醉酒,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