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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务 |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排除强制执行相关裁判规则[附各省高院意见]

2022-06-04 21:40 次阅读


裁判规则

1、在案外人对特殊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中,判断案外人对特殊动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首先,一是是否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是否支付了全部的价款;三是是否交付了特殊的动产。如果案外人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件,则其对特殊动产便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例来源:上诉人海南某运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锦州某海运有限公司、高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2018)琼民终461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之五(2021年12月)。


2、在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对于案外人异议、复议案件,应参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进行实质审查。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案涉特殊动产被采取执行措施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执行法院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之前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该特殊动产,且案外人已经实际支付全部合理价款或在指定时间内将剩余价款全部交付执行的,案外人以其购买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案外人杜小建就被执行人杜新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申请复议案,(2021)苏执复71号,(2021)参阅案例13号。


3、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被案外人占有的机动车,案外人对机动车的占有是否能对抗申请执行人,执行机构应当依据《物权法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审查案外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存在合法的转让关系;已经实际占有执行标的;已经支付相应对价;对未办理登记无过错。执行异议的审查,应当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对机动车权属的异议审查应当以登记为判断依据。


案例来源:王文祥与施小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2016)浙0502执异2号。






高院意见

1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2021年12


15.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在查封、扣押前已经购买了该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对该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只有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对其请求才能予以支持:(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船舶书面买卖合同;

2)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之前已向被执行人支付了绝大部分价款;

3)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之前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机动车或船舶;

4)案外人对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


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 》,20198


24.案外人对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如何处理

 

意见: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作为执行标的物,案外人以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购买为由,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排除执行。1.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支付了全部价款;2.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涉案执行标的物;3.案外人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过错。

 

说明: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属于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可参照《查、扣、冻规定》第十七条处理。


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8年12月


问题一: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案涉特殊动产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

(三)案外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问题二: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向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与第三人就案涉特殊动产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

(三)案外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案外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对案涉特殊动产有处分权。

 

问题三: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取得案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取得案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该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双方基于清偿债务的目的就案涉特殊动产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以物抵债协议;

(二)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三)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债务数额经清算已经确定,且与案涉特殊动产的价值合理对应。

 

问题四: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通过以物抵债形式取得案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通过以物抵债形式取得案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双方基于清偿债务的目的就案涉特殊动产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以物抵债协议;

(二)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

(三)第三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债务数额经清算已经确定,且与案涉特殊动产的价值合理对应;

(四)案外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对案涉特殊动产有处分权。


问题五: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就案涉特殊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仅以案涉特殊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配偶一方以案涉特殊动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有证据证明案涉特殊动产确系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裁判未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问题六: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借用被执行人名义购买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仅以其借用被执行人名义购买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七: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系保留案涉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出卖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系保留案涉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出卖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案涉特殊动产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书面约定由案外人保留案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同时被执行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案外人是否已经丧失了案涉特殊动产的取回权进行审查,案外人尚未丧失案涉特殊动产取回权且将其已经收取的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对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的价款虽未超过全部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但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案外人支付了剩余价款的,可以按照案外人丧失案涉特殊动产的取回权处理。

 

问题八: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系保留案涉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出卖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殊动产实施执行,案外人以其已经购买了案涉特殊动产为由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系保留案涉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出卖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执行的,在人民法院实施执行之前,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就案涉特殊动产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书面约定由被执行人保留案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同时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特殊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被执行人是否已经丧失了案涉特殊动产的取回权进行审查,被执行人尚未丧失案涉特殊动产取回权的,对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案外人已经支付的价款虽未超过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但其已经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可以按照被执行人丧失案涉特殊动产的取回权处理。


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三批《天津法院司法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78


5.9 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买受人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强制执行,特殊动产买受人作为案外人形成的执行异议之诉,审查重点包括: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查封之前是否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案外人在查封之前是否已向被执行人支付了相应价款;

3、案外人在查封之前是否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该动产;

4、案外人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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